第一部分 贪污贿赂类犯罪主体身份认定 3
国家出资企业性质认定的司法标准 3
国有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 6
国企改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 8
行政机关非常设机构非编人员的身份认定 11
国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主体的身份认定 14
国有事业单位二级机构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认定 17
村集体组织成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 21
国有医疗机构中从事网络信息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 26
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 29
国有媒体记者利用新闻报道收受他人财物的性质认定 35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 37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身份认定 40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财物认定 43
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返聘之身份认定 46
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9
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52
第二部分 贪污贿赂类犯罪停止形态 59
贪污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59
受贿人收受欠条未兑现的认定为受贿罪未遂 62
第三部分 贪污贿赂类犯罪自首、立功认定 67
职务类犯罪中自首的司法认定 67
经电话通知接受纪委调查谈话的属于自动投案 75
将收受贿赂辩解成借款不属于如实供述 77
挪用公款罪准自首的认定 79
单位行贿罪中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82
行贿人交代行贿而破获受贿案件的不构成立功 85
第四部分 贪污罪的司法认定 93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93
贪污罪的对象包括不动产 96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之司法推定运用 99
国有公司改制中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认定 104
单位违规、违法收取的费用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113
套取公司财物用于公务的贪污认定 116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分标准 120
第五部分 贿赂罪的司法认定 127
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的区分 127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 132
收受贿赂与索取贿赂的司法区分 136
介绍贿赂与共同受贿的司法区分 138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司法认定 142
不明知与近亲属共同受贿数额不影响量刑 146
以房产交易形式受贿的司法认定 149
以开办公司合作投资名义受贿的司法认定 153
收受干股实际转让的司法认定 157
收受干股中受贿数额的司法认定 161
收受银行卡的受贿罪数额认定 165
以“劳务报酬、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收受贿赂的司法认定 167
以借款名义收受贿赂的司法认定 170
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的数额认定 173
以免除债务形式受贿的司法认定 176
事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179
买官人员具有任职资格的不影响行贿罪认定 182
收受贿赂与亲友馈赠的区分标准 185
解决下属单位经费问题收受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188
受贿人送给行贿人的礼金不得与贿赂款抵销 191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性质认定 194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的司法认定与量刑 197
收受贿赂又滥用职权是否数罪并罚 200
第六部分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 207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的司法认定 207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认定 211
集体决定将国有资产挪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性质认定 217
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220
挪用公款同时存在行、受贿行为的如何定罪处罚 223
第七部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 229
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区分的司法裁判规则 229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违反财经纪律的区分 233
第八部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 23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司法认定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