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
第三条 适用对象 3
第四条 适用原则 3
第五条 适用目的 4
第六条 被处罚者权利 5
第七条 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6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6
第八条 处罚的种类 6
第九条 法律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7
第十条 行政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8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9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10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权的市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11
第十四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11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2
第十五条 处罚的实施 12
第十六条 处罚的权限 13
第十七条 授权实施处罚 13
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处罚 14
第十九条 受托组织的条件 16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6
第二十条 处罚的管辖 16
第二十一条 指定管辖 17
第二十二条 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 18
第二十三条 改正违法行为 18
第二十四条 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19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责任年龄 19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21
第二十七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21
第二十八条 刑罚的折抵 21
第二十九条 处罚的时效 22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24
第三十条 处罚的条件 24
第三十一条 告知义务 25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 26
第一节 简易程序 27
第三十三条 当场处罚 27
第三十四条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8
第三十五条 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29
第二节 一般程序 29
第三十六条 取证 29
第三十七条 证据的收集 29
第三十八条 处罚决定 31
第三十九条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31
第四十条 送达 32
第四十一条 处罚的成立条件 33
第三节 听证程序 33
第四十二条 听证范围及程序 33
第四十三条 听证之后的处罚 35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35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有履行处罚的义务 35
第四十五条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中止处罚的执行 36
第四十六条 罚缴分离原则 37
第四十七条 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38
第四十八条 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38
第四十九条 罚款收据 38
第五十条 罚款交纳期 39
第五十一条 执行措施 39
第五十二条 分期缴纳罚款 39
第五十三条 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40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 40
第七章 法律责任 41
第五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41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42
第五十七条 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42
第五十八条 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42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43
第六十条 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 43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移交罪犯的有关人员的处理 44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失职承担的责任 44
第八章 附则 45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制定罚缴分离办法 45
第六十四条 生效日期 45
附录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3.14修正)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节录)(2015.3.15修正)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12.10.26修正)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11.4.22修正)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2004.4.30)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节录)(2007.5.29)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6.27修正)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17.6.27修正)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15.8.29修正)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12.10.26修正)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2012.10.26修正)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4.29)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