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律文本 1
海关法 2
简称 2
解释 2
第Ⅰ部分 总则 7
对国家元首的适用 7
处罚及利息 8
担保 9
大额支付 9
履行义务 9
现场海关及设施 10
法律适用 11
提供信息 11
格式 11
关务代理人 13
第Ⅱ部分 进口 14
人员 14
货物申报 17
关税 20
对已申报货物的纳税义务 21
货物的移动及存放 22
运输 23
保税仓库及免税商店 25
海关放行 27
报关及缴纳关税 27
货物标记 32
货物的原产地 33
放弃货物 34
无主货物 34
某个规定类别的货物 35
业务账册 36
审查 38
某项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审查 38
进行审查 38
原产地审查报告 39
原产地重新认定的生效日期 40
拒绝或撤销某些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41
提供文件 41
行政决定 42
第Ⅲ部分 计征关税 43
按百分比计算的关税 43
完税价格 43
解释 43
确定完税价格 45
估价方法的选择顺序 45
货物的成交价格 46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48
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49
倒扣价格 50
计算价格 51
其他方法 52
一般规定 53
基于规定数量或规定价格的关税 53
做出认定 53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税则归类,以及完税价格的认定、重新认定及进一步重新认定 54
署长重新认定及进一步重新认定 56
上诉及诉诸 60
特别规定 62
第Ⅳ部分 减免税及退税 64
第Ⅴ部分 出口 68
第Ⅴ.1部分 征税 71
解释 71
附属权力 72
一般规定 72
未缴纳证明、留置权及解除 74
扣押债权的通知及非常规转让 78
财产获得及扣押 81
限制规定 82
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本人代表 85
合并及清理 88
伙伴关系 89
非法人实体 89
确定、异议及上诉 90
确定 90
异议及上诉 91
第Ⅵ部分 执法 97
海关执法人员的权力 97
对诉讼或司法程序的限制规定 102
信息披露权 102
调查权 108
罚款及利息 109
扣押权 111
被扣押货物的归还 113
没收 115
一般规定 115
确定的没收 116
对扣押、确定的没收或处罚确定的复议 117
第三方诉求 124
放弃或没收物品的处理 127
对邮件征收关税权 128
证据 129
禁止、违规及处罚 132
一般规定 132
程序 134
第Ⅵ.1部分 本法项下违法行为以外的刑事犯罪行为的执法 135
指定海关执法人员的权力 135
第Ⅶ部分 实施细则 136
议会审查 138
过渡条款 139
相应修改 139
生效 139
税率表 140
相关规定 142
未生效的修改 151
海关税则 153
简称 153
第1部分 注释及总则 153
注释 153
总则 158
税率表修改 158
第2部分 海关关税 160
第1节 货物的原产地 160
原产地规则 160
直接运输及转口运输 161
货物标志 162
第2节 征收海关关税 162
一般规定 162
特殊归类 165
第3节 关税待遇 165
一般规定 165
普通税率 167
最惠国税率 167
普惠制税率(GPT) 170
最不发达国家税率(LDCT) 172
英联邦加勒比国家税率(CCCT) 173
澳大利亚税率(AUT)及新西兰税率(NZT) 174
美国税率(UST)、墨西哥税率(MT)及墨西哥—美国税率(MUST) 176
智利税率(CT) 178
哥伦比亚税率(COLT) 180
哥斯达黎加税率(CRT) 183
巴拿马税率(PAT) 185
秘鲁税率(PT) 186
洪都拉斯税率(HNT) 188
韩国税率(KRT) 189
加拿大—以色列协定税率(CIAT) 191
冰岛税率(IT) 192
挪威税率(NT) 194
瑞士—列支敦士登税率(SLT) 195
约旦税率(JT) 197
第4节 特别措施、紧急措施及保障措施 198
特别措施 198
全球紧急措施 199
对农产品的保障措施 206
针对美国货物的双边紧急措施 207
对墨西哥及MUST货物的双边紧急措施 208
双边紧急措施——智利 210
双边紧急措施——哥伦比亚 211
双边紧急措施——哥斯达黎加 212
双边紧急措施——冰岛 214
对边紧急措施——挪威 216
双边紧急措施——瑞士—列支敦士登 218
双边紧急措施——巴拿马 220
双边紧急措施——秘鲁 222
双边紧急措施——约旦 223
双边紧急措施——洪都拉斯 224
对从洪都拉斯进口的纺织及服装货物的双边紧急措施 226
双边紧急措施——韩国 227
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 230
附加税 234
转口货物 234
第3部分 关税减免 235
解释 235
第1节 关税税率的降低 236
第2节 未全部缴纳关税进口 237
降低完税价格 237
文化族群 238
关税的分期缴纳 238
离岸加拿大货物 246
一般规定 248
第3节 过时或过剩货物 249
第4节 额外减免税 250
第5节 一般规定 252
第4部分 实施细则及命令 256
第5部分 违禁货物 262
第6部分 过渡条款 262
第7部分 相关修改 264
第8部分 后续修改 264
第9部分 废止及生效 265
废止 265
生效 265
出口及进口许可法 266
简称 266
解释 266
制定控制清单 268
双边紧急措施:纺织及服装货品 277
进口许可 277
软木制品出口许可 278
许可及证明 279
实施细则 285
禁限规定 286
违法及处罚 287
一般规定 289
报告国会 289
特别进口措施法 290
简称 290
解释 290
第Ⅰ部分 特别进口措施 299
应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临时关税 299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99
临时关税 303
在本法第Ⅰ.1部分或第Ⅱ部分规定项下的司法程序期间的关税缴纳 305
关于缴纳关税的一般规则 309
正常价格、出口价格或补贴金额的快速审查 310
免予适用本法 311
正常价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及补贴金额 312
正常价格 312
出口价格 317
正常价格及出口价格 321
倾销幅度 321
补贴金额 323
倾销及补贴调查程序 323
启动调查 323
对审查或对倾销或补贴的初步认定 328
最终认定 330
法院审查 332
承诺 337
由指定的海关执法人员认定 342
重新认定及上诉 343
由指定的海关执法人员或署长重新认定 343
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上诉 348
向联邦法院上诉 348
对命令和调查结论的审查 349
命令及调查结论的废除 355
第Ⅰ.1部分 对某个NAFTA国家货物的争议裁决 356
解释 356
申请审议 357
设立工作组 358
工作组审议 359
对工作组决定采取的措施 360
特别异议司法程序 360
成员 362
特别委员会审议 362
犯法 366
实施细则 367
法律适用 367
第Ⅱ部分 对美国货物的争端裁决 368
解释 368
申请审议 369
设立工作组 370
工作组审议 371
对工作组决定采取的措施 371
特别异议司法程序 372
成员 373
秘书处 374
犯法 375
实施细则 375
法律的适用 376
第Ⅲ部分 一般规定 376
向署长提供证据 376
关税的征收 378
信息披露 378
对谁是进口人的行政裁定 382
收集信息 385
申请审查 385
犯法 388
实施细则 389
命令 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