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
绪论 1
第一章 总则 20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21
第二条【适用范围】 24
第三条【概念定义】 26
第四条【信访工作原则】 32
第五条【信访问题源头预防和化解】 38
第六条【信访工作组织领导】 43
第七条【信访工作协调机制】 48
第八条【阳光信访】 51
第九条【信访工作考核奖惩】 55
第十条【信访工作社会参与】 59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65
第十一条【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原则】 67
第十二条【信访人权利】 70
第十三条【信访人义务】 79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86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设立】 88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92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98
第十七条【回避制度】 103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 107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人身权利保护】 111
第四章 信访渠道 114
第二十条【信访渠道公开】 117
第二十一条【网络信访渠道】 119
第二十二条【信访接待场所与联合接访】 124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 127
第二十四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 132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137
第二十五条【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138
第二十六条【逐级走访】 142
第二十七条【集体走访推选代表】 146
第二十八条【信访代理】 148
第二十九条【信访秩序维护】 153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159
第三十条【权力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161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164
第三十二条【司法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173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受理程序】 175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管辖争议处理】 182
第三十五条【重大紧急信访情况的报告处置】 185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187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89
第三十六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概念】 189
第三十七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责任】 191
第三十八条【信访调查】 195
第三十九条【信访听证】 198
第四十条【信访与调解衔接】 203
第四十一条【信访事项办理结论】 208
第四十二条【信访事项办理期限】 213
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复查程序】 216
第四十四条【信访事项复核程序】 222
第四十五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结论】 224
第四十六条【信访事项办理终结】 227
第四十七条【生活困难信访人救助】 232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236
第四十八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概念】 236
第四十九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238
第五十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答复】 240
第五十一条【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242
第五十二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奖励】 244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245
第五十三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概念】 245
第五十四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248
第五十五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答复】 252
第五十六条【保密要求】 254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259
第五十七条【信访工作机构督查职责】 263
第五十八条【信访工作督查措施】 267
第五十九条【改进工作建议权】 272
第六十条【完善政策建议权】 276
第六十一条【给予处分建议权】 279
第六十二条【信访工作报告制度】 282
第九章 法律责任 287
第六十三条【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法律责任】 288
第六十四条【违规处理信访事项的法律责任】 293
第六十五条【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法律责任】 298
第六十六条【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02
第十章 附则 314
第六十七条【参照执行范围】 314
第六十八条【实施日期】 315
附录 318
信访条例 318
山东省信访条例 330
《山东省信访条例》立法大事记 350
后记 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