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1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2
第四章 总统 3
第五章 行政 4
第六章 立法 5
第七章 司法 6
第八章 考试 6
第九章 监察 6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7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8
第一节省 8
第二节县 9
第十二章 选举 罢免创制 复决 9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10
第一节 国防 10
第二节 外交 10
第三节 国民经济 10
第四节 社会安全 11
第五节 教育文化 11
第六节 边疆地区 12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12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14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18
第一章 总则 18
第二章 解释案件之审理 18
第三章 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 20
第四章 附则 21
《组织法》 23
考试院组织法 23
考选部组织法 25
铨叙部组织法 28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 3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 33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36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38
《作用法》 41
一、考试 41
公务人员考试法 41
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 53
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 57
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施行细则 59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 61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 64
典试法 67
典试法施行细则 71
命题规则 74
口试规则 77
二、训练 80
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 80
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施行细则 83
荐任公务人员晋升简任官等训练办法 86
委任公务人员晋升荐任官等训练办法 89
三、服务 92
宣誓条例 92
公务员服务法 94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111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施行细则 113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115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 119
公务人员协会法 122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130
四、任用 133
公务人员任用法 133
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169
现职公务人员调任办法 174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 177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施行细则 179
人事管理条例 181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183
第一章 总则 183
第二章 任用资格 183
第三章 任用程序 187
第四章 任用限制 189
第五章 任期 189
第六章 附则 189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 191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 194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施行细则 196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 198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施行细则 199
医事人员人事条例 200
医事人员人事条例施行细则 203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206
第一章 总则 206
第二章 行政 208
第三章 民事 219
第四章 刑事 222
第五章 罚则 223
第六章 附则 227
五、考绩 229
公务人员考绩法 229
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 244
六、惩戒 250
公务员惩戒法 250
第一章 通则 250
第二章 惩戒处分 263
第三章 审议程序 268
第四章 惩戒处分与刑事裁判之关系 274
第五章 再审议 275
第六章 附则 277
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奖惩案件处理办法 278
七、俸给 280
公务人员俸给法 280
公务人员俸给法施行细则 297
公务人员加给给与办法 300
八、保险 303
公教人员保险法 303
公教人员保险法施行细则 323
第一章 总则 323
第二章 要保机关、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324
第三章 保险俸(薪)给及保险费 325
第四章 要保、退保及变更登记 325
第五章 保险给付 327
第六章 业务监督 330
第七章 附则 330
九、陞迁 331
公务人员陞迁法 331
公务人员陞迁法施行细则 337
十、退休 340
公务人员退休法 340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366
第一章 总则 366
第二章 办理退休之程序 368
第三章 退休金之发给 369
第四章 抚慰金之发给 370
第五章 退休金及抚慰金之停发及续发 371
第六章 附则 371
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 372
公教人员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给办法 376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 379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81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委托经营办法 384
十一、抚恤 388
公务人员抚恤法 388
公务人员抚恤法施行细则 399
公务人员因公伤残死亡慰问金发给办法 403
十二、其他 407
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407
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员工权益处理办法 412
《救济法》 415
公务人员保障法 415
第一章 总则 415
第二章 实体保障 417
第三章 复审程序 426
第四章 申诉及再申诉程序 445
第五章 调处程序 448
第六章 执行 449
第七章 再审议 450
第八章 附则 451
诉愿法 455
第一章 总则 455
第一节 诉愿事件 455
第二节 管辖 455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456
第四节 诉愿人 457
第五节 送达 458
第六节 诉愿卷宗 459
第二章 诉愿审议委员会 459
第三章 诉愿程序 460
第一节 诉愿之提起 460
第二节 诉愿审议 461
第三节 诉愿决定 462
第四章 再审程序 465
第五章 附则 465
行政诉讼法 466
第一编 总则 466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 466
第二章 行政法院 468
第一节 管 辖 468
第二节 法官之回避 468
第三章 当事人 469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469
第二节 选定当事人 469
第三节 共同诉讼 470
第四节 诉讼参加 470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471
第四章 诉讼程序 472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472
第二节 送达 472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475
第四节 诉讼卷宗 476
第五节 诉讼费用 476
第二编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 477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477
第一节 起诉 477
第二节 停止执行 479
第三节 言词辩论 479
第四节 证据 481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485
第六节 裁判 486
第七节 和解 489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 490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491
第四编 抗告程序 493
第五编 再审程序 494
第六编 重新审理 496
第七编 保全程序 496
第八编 强制执行 497
第九编 附则 498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文》 499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文 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