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
总则 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5
第一条 立法目的 5
第二条 合同定义 5
第三条 平等原则 6
第四条 自愿原则 7
第五条 公平原则 7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7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 8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9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9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9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11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 12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 12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 16
第十四条 要约 16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17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17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18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18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9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19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20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21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21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22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 23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23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24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24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25
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 25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 26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 26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27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 28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28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28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29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29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29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30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31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31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 32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32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32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 34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 35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36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8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39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40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1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42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45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46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47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48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49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50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51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52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52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53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53
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 54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55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56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57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 58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59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59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60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 60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 60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61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62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63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6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64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 64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65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 65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65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66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66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 67
第八十四条 债务承担 67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 68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 68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68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69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69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70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1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 71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73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74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74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 77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78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 78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80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 80
第一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 81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 81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 82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 82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83
第一百零五条 免除的效力 83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 84
第七章 违约责任 85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85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 86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87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87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 87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8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失赔偿的范围 88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90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91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92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92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93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93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 9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9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责任竞合 95
第八章 其他规定 95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 95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 96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 96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 97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机关 98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98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时效 99
分则 99
第九章 买卖合同 99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99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100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100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100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01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101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102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 102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102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的期限 102
第一百四十条 简易交付 103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103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03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104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04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105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105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106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06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107
第一百五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107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108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108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108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108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 109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1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110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110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111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112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112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112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112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113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113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114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11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 11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 115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116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116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117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 117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117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 117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18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定义 118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要条款 11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地 119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119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120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120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121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全用电义务 121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121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122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 122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122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123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123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123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124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124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125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 126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126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126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26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 126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127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 128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128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 128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 128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129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 129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的确定 130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130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130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131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131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131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132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 132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133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 133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133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133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134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135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136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136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136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137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138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 138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 139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139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140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141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141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42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142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143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143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145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145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146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146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147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147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 147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148
第二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148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的行使 148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 149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149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 150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50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151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151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152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15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153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15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153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 153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154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 154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155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155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155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156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157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157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157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 157
第二百六十二条 工作成果瑕疵担保责任 158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158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158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159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160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 160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160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161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 161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 161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 161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162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164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164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164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164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165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165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 165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165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166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166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167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167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167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68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169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16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9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 169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 169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 169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的义务 169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 169
第二节 客运合同 170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 170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170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 170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171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171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171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 172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 172
第三百零一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172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172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173
第三节 货运合同 174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 174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174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174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175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175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175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 176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76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177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177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177
第三百一十五条 货物的留置 178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 178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178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178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179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179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7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180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18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0
第三百二十二条 定义 180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180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180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 181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182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183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183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183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184
第三百三十条 定义及合同形式 184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184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 184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84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85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186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186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187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187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187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188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189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189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内容及形式 189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190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190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191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191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191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191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191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191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 191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 192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193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193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193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94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 194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194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194
第三百五十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94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195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195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95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95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196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196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 196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 196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197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 197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妥善保管义务 197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197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 198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198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199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199
第三百七十五条 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200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的领取 200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 200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货币等的返还 201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201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201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202
第三百八十一条 定义 202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202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203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 203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的交付 203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 203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204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 204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204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205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 205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205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的提存权 205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 205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206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206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 206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 207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 207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207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208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208
第四百零二条 间接代理 208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209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210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10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210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211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 211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211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 212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212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212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 213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213
第四百一十四条 定义 213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214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214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 214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214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215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提存 215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216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216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委托合同的适用 216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217
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 217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217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17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218
附则 218
第四百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218
附录 219
一、总则 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3.1 5) 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 2.1 9)(含条文注释) 246
法律适用范围 246
诉讼时效 247
合同效力 248
代位权 249
撤销权 254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255
请求权竞合 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 4)(含条文注释) 256
合同的订立 256
合同的效力 258
合同的履行 259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60
违约责任 261
附则 261
二、买卖合同 2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5.1 0)(含条文注释) 262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262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64
标的物风险负担 266
标的物检验 267
违约责任 270
所有权保留 273
特种买卖 275
其他问题 2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 8) 278
三、借款合同、担保 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 6) 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 0) 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 2.8 ) 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8.6 ) 3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1 2.1 1 ) 353
四、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3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 0) 3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2.2 4) 362
五、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 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 0.2 5) 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 2.1 6) 372
六、其他合同 3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 5) 3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 8) 386
七、其他规定 3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7.7 ) 390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1 0.1 3) 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