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伙企业的纳税地位与定性冲突 1
一、合伙企业在各国所得税法上的纳税地位 1
(一)美国 4
(二)德国 10
(三)日本 14
(四)加拿大 16
(五)法国 18
(六)荷兰 19
(七)西班牙 19
二、合伙企业的定性冲突 20
(一)定性冲突的含义 20
(二)定性冲突产生的原因 23
(三)定性冲突的不同情形 25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 29
一、《范本》意义上的“人”和“居民” 30
(一)《范本》第3条第(1)款意义上的“人” 31
(二)《范本》第4条意义上的“居民” 32
(三)“缔约国一方企业”或“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41
(四)各国对合伙企业居民身份确定的现行规则 43
(五)美国税收示范协定下的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 45
二、缔约国对合伙企业给予相同定性时的协定资格 46
(一)涉及两国的情况 46
(二)涉及三国的情况 63
三、缔约国对合伙企业给予不同定性时的协定资格 79
(一)对合伙企业协定资格的不同看法 79
(二)德国解决因合伙企业定性冲突而引起的协定资格问题的办法 86
(三)《报告》对来源国的建议 109
(四)针对“缔约国另一方的定性具有约束作用”原则的不同看法 116
第三章 《报告》有关解决定性冲突方法的检讨 125
一、涉及两国的情况 125
(一)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虚体,在来源国被视为纳税实体 126
(二)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实体,在来源国被视为纳税虚体 132
二、涉及3国的情况 145
(一)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虚体,在合伙人居住国和来源国被视为纳税实体 145
(二)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和来源国被视为纳税虚体,有来自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的第三国合伙人 149
(三)所在地国和来源国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合伙人居住国将其视为纳税虚体 154
第四章 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与课税 160
一、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不同纳税地位时所得的定性与课税 163
(一)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实体,在合伙人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 163
(二)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虚体,在合伙人居住国为纳税实体 179
二、缔约国都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时所得的课税 182
(一)利润所得 182
(二)特别报酬 191
第五章 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 232
一、中国合伙企业所得税收制度 232
(一)合伙企业在中国的税收待遇 232
(二)合伙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236
二、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规定及其适用 247
(一)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规定 247
(二)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 252
结语 266
参考文献 273
缩略语表 292
附录: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范本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