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刑法立法文献汇编》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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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赵秉志,陈志军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19700393
  • 页数:890 页
图书介绍:自民国以来,我国就采取以刑法典为主体,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特别刑法为补充的刑法立法模式。考察清末法律改革运动为起点,直至民国时期的近代刑法立法演变的历程,对于总结历史经验、深入把握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规律,并进一步推动当代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经过长达七年时间的资料收集、整理、编纂,《中国近代刑法立法文献汇编》一书终于完成,期望对促进和丰富中国刑法立法理论和实务的相关研究有所裨益。本书的资料来源于国家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所藏的有关书刊。

Ⅰ.清末的刑法立法文献 3

一、《刑律草案(稿本)》(1905年) 3

第一编 总则 4

第一章 法例 4

第二章 刑制 7

第三章 行为 15

二、《刑律草案》(1907年)及相关立法资料 23

(一)《刑律草案》(1907年) 23

第一编 总则 25

第一章 法例 25

第二章 不论罪 26

第三章 未遂罪 27

第四章 累犯罪 27

第五章 俱发罪 27

第六章 共犯罪 28

第七章 刑名 28

第八章 宥恕减轻 29

第九章 自首减轻 30

第十章 酌量减轻 30

第十一章 加减例 30

第十二章 犹豫行刑 30

第十三章 假出狱 31

第十四章 恩赦 31

第十五章 时效 31

第十六章 时期计算 32

第十七章 文例 32

第二编 分则 34

第一章 关于帝室之罪 34

第二章 关于内乱之罪 34

第三章 关于国交之罪 35

第四章 关于外患之罪 36

第五章 关于漏泄机务罪 37

第六章 关于渎职之罪 37

第七章 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38

第八章 关于选举之罪 38

第九章 关于骚扰之罪 39

第十章 关于监禁者脱逃罪 40

第十一章 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40

第十二章 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40

第十三章 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罪 41

第十四章 关于危险物罪 43

第十五章 关于往来通信罪 43

第十六章 关于秩序罪 44

第十七章 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45

第十八章 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46

第十九章 关于伪造度量衡罪 47

第二十章 关于祀典及坟墓罪 47

第二十一章 关于鸦片烟之罪 47

第二十二章 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48

第二十三章 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48

第二十四章 关于饮料水之罪 49

第二十五章 关于卫生之罪 50

第二十六章 关于杀伤之罪 50

第二十七章 关于堕胎之罪 52

第二十八章 关于遗弃之罪 52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52

第三十章 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53

第三十一章 关于名誉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53

第三十二章 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54

第三十三章 关于诈欺取财罪 55

第三十四章 关于侵占罪 56

第三十五章 关于赃物罪 56

第三十六章 关于毁弃损坏罪 57

(二)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总则)草案》折 58

第一编 总则 61

第一章 法例 61

第二章 不论罪 66

第三章 未遂罪 71

第四章 累犯罪 72

第五章 俱发罪 73

第六章 共犯罪 76

第七章 刑名 78

第八章 宥恕减轻 83

第九章 自首减轻 83

第十章 酌量减轻 84

第十一章 加减例 84

第十二章 犹豫行刑 86

第十三章 假出狱 88

第十四章 恩赦 89

第十五章 时效 89

第十六章 时期计算 91

第十七章 文例 92

(三)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 94

第二编 分则 95

第一章 关于帝室之罪 95

第二章 关于内乱之罪 98

第三章 关于国交之罪 99

第四章 关于外患之罪 101

第五章 关于漏泄机务罪 103

第六章 关于渎职之罪 103

第七章 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108

第八章 关于选举之罪 109

第九章 关于骚扰之罪 110

第十章 关于监禁者脱逃罪 111

第十一章 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113

第十二章 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114

第十三章 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罪 117

第十四章 关于危险物罪 121

第十五章 关于往来通信罪 122

第十六章 关于秩序罪 123

第十七章 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125

第十八章 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128

第十九章 关于伪造度量衡罪 131

第二十章 关于祀典及坟墓罪 132

第二十一章 关于鸦片烟之罪 134

第二十二章 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135

第二十三章 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136

第二十四章 关于饮料水之罪 138

第二十五章 关于卫生之罪 139

第二十六章 关于杀伤之罪 140

第二十七章 关于堕胎之罪 147

第二十八章 关于遗弃之罪 148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148

第三十章 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149

第三十一章 关于名誉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152

第三十二章 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153

第三十三章 关于诈欺取财罪 161

第三十四章 关于侵占罪 163

第三十五章 关于赃物罪 165

第三十六章 关于毁弃损坏罪 166

附:《律目考》 168

三、《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 176

第一编 总则 178

第一章 法例 178

第二章 不论罪 179

第三章 未遂罪 180

第四章 累犯罪 180

第五章 俱发罪 180

第六章 共犯罪 181

第七章 刑名 181

第八章 宥恕减轻 183

第九章 自首减免 183

第十章 酌量减轻 183

第十一章 加减例 183

第十二章 缓刑 184

第十三章 暂释 184

第十四章 恩赦 184

第十五章 时效 184

第十六章 时期计算 185

第十七章 文例 186

第二编 分则 187

第一章 关于帝室之罪 187

第二章 关于内乱之罪 187

第三章 关于国交之罪 188

第四章 关于外患之罪 189

第五章 关于漏泄机务之罪 190

第六章 关于渎职之罪 190

第七章 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191

第八章 关于选举之罪 192

第九章 关于骚扰之罪 193

第十章 关于监禁者脱逃之罪 193

第十一章 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194

第十二章 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194

第十三章 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之罪 194

第十四章 关于危险物之罪 196

第十五章 关于往来通信之罪 197

第十六章 关于秩序之罪 198

第十七章 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198

第十八章 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199

第十九章 关于伪造度量衡之罪 200

第二十章 关于祀典及坟墓之罪 201

第二十一章 关于鸦片烟之罪 201

第二十二章 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202

第二十三章 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202

第二十四章 关于饮料水之罪 203

第二十五章 关于卫生之罪 204

第二十六章 关于杀伤之罪 204

第二十七章 关于堕胎之罪 206

第二十八章 关于遗弃之罪 206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207

第三十章 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207

第三十一章 关于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之罪 208

第三十二章 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208

第三十三章 关于诈欺取财之罪 209

第三十四章 关于侵占之罪 210

第三十五章 关于赃物之罪 210

第三十六章 关于毁弃损坏之罪 211

四、《钦定大清刑律》(1911年) 212

第一编 总则 214

第一章 法例 214

第二章 不为罪 216

第三章 未遂罪 216

第四章 累犯罪 216

第五章 俱发罪 216

第六章 共犯罪 217

第七章 刑名 218

第八章 宥减 219

第九章 自首 219

第十章 酌减 219

第十一章 加减例 219

第十二章 缓刑 220

第十三章 假释 220

第十四章 恩赦 221

第十五章 时效 221

第十六章 时例 222

第十七章 文例 222

第二编 分则 223

第一章 侵犯皇室罪 223

第二章 内乱罪 224

第三章 外患罪 224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225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226

第六章 渎职罪 226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227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228

第九章 骚扰罪 228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229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229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230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230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 232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233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 234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 234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235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236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 236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 237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 238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 238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 239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 239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 240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242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 242

第二十九章 私滥逮捕监禁罪 242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 243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243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 244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 245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 246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246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247

暂行章程 247

Ⅱ.北洋政府时期的刑法立法文献 251

一、《暂行新刑律》(1912年) 251

第一编 总则 252

第一章 法例 252

第二章 不为罪 254

第三章 未遂罪 254

第四章 累犯罪 255

第五章 俱发罪 255

第六章 共犯罪 255

第七章 刑名 256

第八章 宥减 257

第九章 自首 257

第十章 酌减 257

第十一章 加减例 258

第十二章 缓刑 258

第十三章 假释 258

第十四章 赦免 259

第十五章 时效 259

第十六章 时例 260

第十七章 文例 260

第二编 分则 261

第一章 侵犯皇室罪(删除) 261

第二章 内乱罪 261

第三章 外患罪 262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262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263

第六章 渎职罪 264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265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265

第九章 骚扰罪 266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267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267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267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268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 270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270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 271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 272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及印文罪 273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274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毁掘坟墓罪 274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 275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 275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 276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 276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 277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 277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279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 280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 280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 280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281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 281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 283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 283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284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284

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1912年) 285

三、《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 287

四、《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及相关立法资料 289

(一)《修正刑法草案》 289

第一编 总则 291

第一章 法例 291

第二章 不为罪 292

第三章 未遂罪预备罪阴谋罪 293

第四章 累犯罪 293

第五章 俱发罪 293

第六章 共犯罪 294

第七章 刑名 294

第八章 亲属加重 296

第九章 宥减 296

第十章 自首 296

第十一章 酌加酌减 296

第十二章 加减例 296

第十三章 缓刑 297

第十四章 假释 297

第十五章 时效 297

第十六章 时例 298

第十七章 文例 298

第二编 分则 300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 300

第二章 内乱罪 300

第三章 外患罪 300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301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302

第六章 渎职罪 303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304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304

第九章 骚扰罪 305

第十章 脱逃罪 305

第十一章 湮灭证据罪 306

第十二章 伪证诬告罪 306

第十三章 放火罪 307

第十四章 决水罪 308

第十五章 危险物罪 309

第十六章 妨害交通罪 309

第十七章 妨害秩序罪 310

第十八章 伪造货币罪 311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312

第二十章 私盐罪 312

第二十一章 伪造文书罪 313

第二十二章 亵渎祀典罪 314

第二十三章 鸦片吗啡罪 315

第二十四章 赌博罪 315

第二十五章 奸非重婚罪 316

第二十六章 妨害饮料水罪 31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卫生罪 318

第二十八章 杀伤罪 318

第二十九章 堕胎罪 319

第三十章 遗弃罪 320

第三十一章 逮捕拘禁罪 320

第三十二章 略诱和诱罪 320

第三十三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秘密罪 321

第三十四章 窃盗强盗罪 322

第三十五章 诈欺取财罪 323

第三十六章 侵占罪 324

第三十七章 赃物罪 324

第三十八章 毁弃损坏罪 325

(二)为修正刑法草案呈大总统文及大总统批令 326

(三)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 327

第一编 总则 327

第一章 法例 327

第二章 不为罪 329

第三章 未遂罪预备罪阴谋罪 330

第四章 累犯罪 331

第五章 俱发罪 331

第六章 共犯罪 332

第七章 刑名 333

第八章 亲属加重 336

第九章 宥减 336

第十章 自首 336

第十一章 酌加酌减 337

第十二章 加减例 337

第十三章 缓刑 338

第十四章 假释 339

第十五章 时效 339

第十六章 时例 340

第十七章 文例 341

第二编 分则 343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 343

第二章 内乱罪 343

第三章 外患罪 345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346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347

第六章 渎职罪 348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349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349

第九章 骚扰罪 350

第十章 脱逃罪 351

第十一章 湮灭证据罪 351

第十二章 伪证诬告罪 352

第十三章 放火罪 353

第十四章 决水罪 354

第十五章危险物罪 355

第十六章 妨害交通罪 356

第十七章 妨害秩序罪 357

第十八章 伪造货币罪 358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359

第二十章 私盐罪 360

第二十一章 伪造文书罪 361

第二十二章 亵渎祀典罪 362

第二十三章 鸦片吗啡罪 362

第二十四章 赌博罪 364

第二十五章 奸非重婚罪 364

第二十六章 妨害饮料水罪 366

第二十七章 妨害卫生罪 367

第二十八章 杀伤罪 367

第二十九章 堕胎罪 370

第三十章 遗弃罪 370

第三十一章 逮捕拘禁罪 370

第三十二章 略诱和诱罪 371

第三十三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秘密罪 372

第三十四章 窃盗强盗罪 373

第三十五章 诈欺取财罪 375

第三十六章 侵占罪 376

第三十七章 赃物罪 377

第三十八章 毁弃损坏罪 378

五、《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8年) 379

第一编 总则 380

第一章 法例 381

第二章 文例 386

第三章 时例 390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390

第五章 未遂罪 393

第六章 共犯 394

第七章 刑名 396

第八章 累犯 402

第九章 并合论罪 403

第十章 刑之酌科 405

第十一章 加减刑 407

第十二章 缓刑 407

第十三章 假释 408

第十四章 时效 410

第二编 分则 413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 414

第二章 内乱罪 415

第三章 外患罪 416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419

第五章 渎职罪 420

第六章 妨害公务罪 423

第七章 妨害选举罪 424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 426

第九章 脱逃罪 428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429

第十一章 伪证诬告罪 430

第十二章 公共危险罪 431

第十三章 伪造货币罪 436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437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438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441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444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 445

第十九章 妨害商务罪 446

第二十章 鸦片罪 447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449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44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451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453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454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454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456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458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458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45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461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 462

第三十三章 恐吓罪 463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463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464

六、《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9年) 485

第一编 总则 494

第一章 法例 494

第二章 文例 495

第三章 时例 496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496

第五章 未遂罪 497

第六章 共犯 497

第七章 刑名 497

第八章 累犯 499

第九章 并合论罪 500

第十章 刑之酌科 500

第十一章 加减例 501

第十二章 缓刑 501

第十三章 假释 502

第十四章 时效 502

第二编 分则 503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 503

第二章 内乱罪 503

第三章 外患罪 503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505

第五章 渎职罪 505

第六章 妨害公务罪 507

第七章 妨害选举罪 507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 508

第九章 脱逃罪 509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509

第十一章 伪证及诬告罪 510

第十二章 公共危险罪 510

第十三章 伪造货币罪 513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514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514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515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517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 517

第十九章 妨害商务罪 518

第二十章 鸦片罪 518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519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51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520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521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52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52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522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523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523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524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525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 525

第三十三章 恐吓罪 526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526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527

七、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刑法 528

(一)《私盐治罪法》 528

(二)《惩治盗匪法》 530

(三)《惩治盗匪法施行法》 532

(四)《吗啡治罪条例》 533

(五)《陆军刑事条例》 534

第一编 总则 534

第二编 分则 536

第一章 叛乱罪 536

第二章 擅权罪 537

第三章 辱职罪 537

第四章 抗命罪 538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539

第六章 侮辱罪 539

第七章 诈伪罪 540

第八章 掠夺罪 540

第九章 逃亡罪 540

第十章 军用物损坏罪 541

第十一章 关于俘虏之罪 541

第十二章 违令罪 541

附则 542

(六)《海军刑事暂行条例》 543

第一编 总则 543

第二编 分则 545

第一章 叛乱罪 545

第二章 擅权罪 546

第三章 辱职罪 546

第四章 抗命罪 548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548

第六章 侮辱罪 549

第七章 诈伪罪 549

第八章 掠夺罪 549

第九章 逃亡罪 550

第十章 军用物损坏罪 550

第十一章 关于俘虏之罪 551

第十二章 违令罪 551

附则 551

Ⅲ.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法立法文献 555

一、《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及相关立法资料 555

(一)《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 555

第一编 总则 557

第一章 法例 557

第二章 文例 557

第三章 时例 558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559

第五章 未遂罪 559

第六章 共犯 560

第七章 刑名 560

第八章 累犯 562

第九章 并合论罪 562

第十章 刑之酌科 563

第十一章 加减例 563

第十二章 缓刑 564

第十三章 假释 564

第十四章 时效 565

第二编 分则 565

第一章 内乱罪 565

第二章 外患罪 565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567

第四章 渎职罪 567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569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 569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570

第八章 脱逃罪 571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571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572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572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575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 576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576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 577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578

第十七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579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 579

第十九章 鸦片罪 580

第二十章 赌博罪 580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 581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 582

第二十三章 堕胎罪 582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 583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 583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584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 585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 585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586

第三十章 侵占罪 587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 587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 588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 588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 588

(二)刑法草案序言 590

(三)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更移损益表 591

第一编 总则 591

第二编 分则 592

(四)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 594

第一编 总则 594

第二编 分则 596

(五)审查刑法草案意见书 599

(六)为修正刑法草案意见书呈中央文 603

(七)审查刑法草案报告书 607

(八)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刑法草案之决议案 608

二、《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1928年) 609

三、《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初稿》(1933年) 611

第一编 总则 612

第一章 适用范围 612

第二章 刑事责任 614

第三章 未遂犯 615

第四章 共犯 615

第五章 刑 616

第六章 累犯 617

第七章 数罪并罚 617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618

第九章 缓刑 619

第十章 假释 620

第十一章 时效 62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621

第二编 分则 623

第一章 内乱罪 623

第二章 外患罪 623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625

第四章 渎职罪 625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627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628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628

第八章 脱逃罪 630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630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631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631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634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635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635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636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63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638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639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640

第二十章 鸦片罪 640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641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642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642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643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644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644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646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646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647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6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649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 649

第三十三章 重利罪 649

第三十四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650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650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651

四、《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1934年) 652

第一编 总则 653

第一章 法例 653

第二章 刑事责任 655

第三章 未遂罪 655

第四章 共犯 656

第五章 刑 656

第六章 累犯 657

第七章 数罪并罚 658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658

第九章 缓刑 659

第十章 假释 660

第十一章 时效 66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661

第二编 分则 662

第一章 内乱罪 662

第二章 外患罪 662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664

第四章 渎职罪 664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665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666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667

第八章 脱逃罪 667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668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66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66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671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672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672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673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673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674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675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676

第二十章 鸦片罪 676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677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677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678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679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679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679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68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681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681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682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683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683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684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684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685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要旨 685

五、《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 692

第一编 总则 693

第一章 法例 693

第二章 刑事责任 695

第三章 未遂罪 695

第四章 共犯 696

第五章 刑 696

第六章 累犯 697

第七章 数罪并罚 698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698

第九章 缓刑 699

第十章 假释 700

第十一章 时效 70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701

第二编 分则 702

第一章 内乱罪 702

第二章 外患罪 702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704

第四章 渎职罪 704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70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706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707

第八章 脱逃罪 708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708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70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70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711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712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713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713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714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715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716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716

第二十章 鸦片罪 717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717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718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718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719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720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720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72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72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722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723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724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724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725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725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725

六、《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1935年) 727

七、对《中华民国刑法》第五条的修正(1948年) 729

八、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特别刑法 730

(一)《惩治走私条例》 730

(二)《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及其修正 732

(三)《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734

(四)《陆海空军刑法》及其修正 735

第一编 总则 735

第二编 分则 736

第一章 叛乱罪 736

第二章 擅权罪 737

第三章 辱职罪 737

第四章 抗命罪 740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740

第六章 侮辱罪 741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 741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 741

第九章 纵火罪 741

第十章 掠夺罪 741

第十一章 强奸罪 741

第十二章 诈伪罪 741

第十三章 逃亡罪 742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 742

第十五章 损坏军用物品罪 743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 743

附则 744

(五)《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747

九、《伪满刑法典》(1937年) 749

第一编 总则 749

第一章 法例 749

第二章 犯罪 750

第三章 未遂犯及预备犯 751

第四章 共犯 751

第五章 刑 751

第六章 累犯 752

第七章 竞合犯 752

第八章 刑之适用 753

第九章 刑之执行犹豫 754

第十章 假释放 754

第十一章 时效 755

第十二章 刑之时效 755

第二编 分则 755

第一章 对帝室罪 755

第二章 内乱罪 755

第三章 背叛罪 756

第四章 危害国交罪 756

第五章 渎职罪 757

第六章 妨害公务罪 758

第七章 脱逃及藏匿罪 758

第八章 伪证及湮灭证凭罪 758

第九章 诬告罪 759

第十章 危害公安罪 759

第十一章 危险物罪 759

第十二章 放火及决水罪 760

第十三章 妨害交通罪 760

第十四章 污毒饮料水罪 761

第十五章 伪造通货罪 761

第十六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761

第十七章 伪造文书罪 762

第十八章 伪造印文罪 763

第十九章 亵渎礼拜处所及坟墓罪 763

第二十章 风纪罪 763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764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764

第二十三章 伤害及暴行罪 764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765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765

第二十六章 私捕及私禁罪 765

第二十七章 略取及诱拐罪 766

第二十八章 奸淫罪 766

第二十九章 胁迫及强制罪 766

第三十章 侵入住居罪 767

第三十一章 毁损名誉罪 767

第三十二章 妨害信用及业务罪 767

第三十三章 侵害秘密罪 767

第三十四章 窃盗罪 768

第三十五章 强盗及勒赎罪 768

第三十六章 诈欺及恐吓罪 768

第三十七章 侵占及背任罪 769

第三十八章 赃物罪 769

第三十九章 损坏罪 769

附则 769

Ⅳ.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刑法立法文献 773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1933年) 773

二、《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1932年) 774

三、《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1932年) 776

第一编 总则 777

第一章 本法的效力 777

第二章 不为罪 777

第三章 未遂罪 777

第四章 累犯罪 778

第五章 俱发罪 778

第六章 共犯罪 778

第七章 刑名 778

第八章 宥减 779

第九章 自首 779

第十章 酌减 779

第十一章 加减刑 780

第十二章 假释 780

第十三章 时效 780

第十四章 时例 780

第二编 分则 780

第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780

第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781

第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781

第四章 危险物罪 781

第五章 妨害交通罪 781

第六章 伪造货币罪 782

第七章 伪造文书及印文罪 782

第八章 伪造度量衡罪 782

第九章 鸦片烟罪 782

第十章 赌博罪 783

第十一章 奸非罪 783

第十二章 妨害饮料水罪 783

第十三章 妨害卫生罪 784

第十四章 杀伤罪 784

第十五章 堕胎罪 785

第十六章 遗弃罪 785

第十七章 略诱及和诱罪 785

第十八章 窃盗及强盗罪 786

第十九章 诈欺取财罪 786

第二十章 毁弃损坏罪 786

第二十一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 787

第二十二章 骚扰罪 787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年) 788

五、《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8年) 791

六、《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1939年) 793

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1939年) 795

八、《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1939年) 797

九、《陕甘宁边区处置破坏抗战分子暂行条例》(1941年) 799

十、《陕甘宁边区破坏边区治罪条例》(1941年) 801

十一、《陕甘宁边区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1941年) 802

十二、《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1942年) 803

第一编 总则 806

第一章 刑事政策及刑罚目的 806

第二章 刑法效力 806

第三章 刑法施行范围 806

第四章 刑事责任 806

第五章 共犯 807

第六章 数罪并发 807

第七章 未遂犯 808

第八章 累犯 808

第九章 刑之种类 808

第十章 刑之易科 809

第十一章 科刑轻重之标准 809

第十二章 缓刑及假释 810

第十三章 治疗教育 810

第十四章 时效 810

第十五章 视为未犯罪 811

第十六章 释义 811

第二编 分则 812

第一章 妨害国家利益之罪 812

第二章 妨害私人利益之罪 823

十三、《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草案)》(1942年) 829

十四、《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 831

十五、《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2年) 833

十六、《晋冀鲁豫边区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1942年) 835

十七、《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1942年) 836

十八、《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1943年) 837

十九、《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1943年) 839

二十、《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8年) 841

二十一、《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2年) 843

二十二、《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1年) 845

二十三、《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 847

二十四、《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1941年) 849

二十五、《晋绥边区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补充办法》(1942年) 852

二十六、《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0年) 854

二十七、《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42年) 856

二十八、《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943年) 858

二十九、《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1943年) 860

三十、《修正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5年) 862

三十一、《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1945年) 864

三十二、《渤海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3年) 866

三十三、《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司法处关于“褫夺公权”的几个问题》(1947年) 868

三十四、《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1年) 870

三十五、《淮海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41年) 872

三十六、《苏皖边区惩治叛国罪犯(汉奸)暂行条例》(1945年) 874

第一章 总则 874

第二章 惩罚 874

第三章 自新 875

第四章 搜索与逮捕 876

第五章 审判 876

第六章 财产之处置 876

第七章 附则 876

三十七、《苏皖边区危害解放区紧急治罪暂行条例》(1946年) 877

三十八、《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1946年) 878

三十九、《辽北省惩治土匪罪犯暂行办法(草案)》(1948年) 880

四十、《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 882

四十一、《辽北省惩治窃盗犯暂行办法(草案)》 884

四十二、《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7年) 886

四十三、《东北解放区交通肇事犯罪处罚暂行条例》(1948年) 888

四十四、《华北人民政府关于重大案件量刑标准的通报》(1949年) 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