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清末的刑法立法文献 3
一、《刑律草案(稿本)》(1905年) 3
第一编 总则 4
第一章 法例 4
第二章 刑制 7
第三章 行为 15
二、《刑律草案》(1907年)及相关立法资料 23
(一)《刑律草案》(1907年) 23
第一编 总则 25
第一章 法例 25
第二章 不论罪 26
第三章 未遂罪 27
第四章 累犯罪 27
第五章 俱发罪 27
第六章 共犯罪 28
第七章 刑名 28
第八章 宥恕减轻 29
第九章 自首减轻 30
第十章 酌量减轻 30
第十一章 加减例 30
第十二章 犹豫行刑 30
第十三章 假出狱 31
第十四章 恩赦 31
第十五章 时效 31
第十六章 时期计算 32
第十七章 文例 32
第二编 分则 34
第一章 关于帝室之罪 34
第二章 关于内乱之罪 34
第三章 关于国交之罪 35
第四章 关于外患之罪 36
第五章 关于漏泄机务罪 37
第六章 关于渎职之罪 37
第七章 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38
第八章 关于选举之罪 38
第九章 关于骚扰之罪 39
第十章 关于监禁者脱逃罪 40
第十一章 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40
第十二章 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40
第十三章 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罪 41
第十四章 关于危险物罪 43
第十五章 关于往来通信罪 43
第十六章 关于秩序罪 44
第十七章 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45
第十八章 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46
第十九章 关于伪造度量衡罪 47
第二十章 关于祀典及坟墓罪 47
第二十一章 关于鸦片烟之罪 47
第二十二章 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48
第二十三章 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48
第二十四章 关于饮料水之罪 49
第二十五章 关于卫生之罪 50
第二十六章 关于杀伤之罪 50
第二十七章 关于堕胎之罪 52
第二十八章 关于遗弃之罪 52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52
第三十章 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53
第三十一章 关于名誉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53
第三十二章 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54
第三十三章 关于诈欺取财罪 55
第三十四章 关于侵占罪 56
第三十五章 关于赃物罪 56
第三十六章 关于毁弃损坏罪 57
(二)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总则)草案》折 58
第一编 总则 61
第一章 法例 61
第二章 不论罪 66
第三章 未遂罪 71
第四章 累犯罪 72
第五章 俱发罪 73
第六章 共犯罪 76
第七章 刑名 78
第八章 宥恕减轻 83
第九章 自首减轻 83
第十章 酌量减轻 84
第十一章 加减例 84
第十二章 犹豫行刑 86
第十三章 假出狱 88
第十四章 恩赦 89
第十五章 时效 89
第十六章 时期计算 91
第十七章 文例 92
(三)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 94
第二编 分则 95
第一章 关于帝室之罪 95
第二章 关于内乱之罪 98
第三章 关于国交之罪 99
第四章 关于外患之罪 101
第五章 关于漏泄机务罪 103
第六章 关于渎职之罪 103
第七章 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108
第八章 关于选举之罪 109
第九章 关于骚扰之罪 110
第十章 关于监禁者脱逃罪 111
第十一章 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113
第十二章 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114
第十三章 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罪 117
第十四章 关于危险物罪 121
第十五章 关于往来通信罪 122
第十六章 关于秩序罪 123
第十七章 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125
第十八章 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128
第十九章 关于伪造度量衡罪 131
第二十章 关于祀典及坟墓罪 132
第二十一章 关于鸦片烟之罪 134
第二十二章 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135
第二十三章 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136
第二十四章 关于饮料水之罪 138
第二十五章 关于卫生之罪 139
第二十六章 关于杀伤之罪 140
第二十七章 关于堕胎之罪 147
第二十八章 关于遗弃之罪 148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148
第三十章 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149
第三十一章 关于名誉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152
第三十二章 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153
第三十三章 关于诈欺取财罪 161
第三十四章 关于侵占罪 163
第三十五章 关于赃物罪 165
第三十六章 关于毁弃损坏罪 166
附:《律目考》 168
三、《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 176
第一编 总则 178
第一章 法例 178
第二章 不论罪 179
第三章 未遂罪 180
第四章 累犯罪 180
第五章 俱发罪 180
第六章 共犯罪 181
第七章 刑名 181
第八章 宥恕减轻 183
第九章 自首减免 183
第十章 酌量减轻 183
第十一章 加减例 183
第十二章 缓刑 184
第十三章 暂释 184
第十四章 恩赦 184
第十五章 时效 184
第十六章 时期计算 185
第十七章 文例 186
第二编 分则 187
第一章 关于帝室之罪 187
第二章 关于内乱之罪 187
第三章 关于国交之罪 188
第四章 关于外患之罪 189
第五章 关于漏泄机务之罪 190
第六章 关于渎职之罪 190
第七章 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191
第八章 关于选举之罪 192
第九章 关于骚扰之罪 193
第十章 关于监禁者脱逃之罪 193
第十一章 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194
第十二章 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194
第十三章 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之罪 194
第十四章 关于危险物之罪 196
第十五章 关于往来通信之罪 197
第十六章 关于秩序之罪 198
第十七章 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198
第十八章 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199
第十九章 关于伪造度量衡之罪 200
第二十章 关于祀典及坟墓之罪 201
第二十一章 关于鸦片烟之罪 201
第二十二章 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202
第二十三章 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202
第二十四章 关于饮料水之罪 203
第二十五章 关于卫生之罪 204
第二十六章 关于杀伤之罪 204
第二十七章 关于堕胎之罪 206
第二十八章 关于遗弃之罪 206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207
第三十章 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207
第三十一章 关于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之罪 208
第三十二章 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208
第三十三章 关于诈欺取财之罪 209
第三十四章 关于侵占之罪 210
第三十五章 关于赃物之罪 210
第三十六章 关于毁弃损坏之罪 211
四、《钦定大清刑律》(1911年) 212
第一编 总则 214
第一章 法例 214
第二章 不为罪 216
第三章 未遂罪 216
第四章 累犯罪 216
第五章 俱发罪 216
第六章 共犯罪 217
第七章 刑名 218
第八章 宥减 219
第九章 自首 219
第十章 酌减 219
第十一章 加减例 219
第十二章 缓刑 220
第十三章 假释 220
第十四章 恩赦 221
第十五章 时效 221
第十六章 时例 222
第十七章 文例 222
第二编 分则 223
第一章 侵犯皇室罪 223
第二章 内乱罪 224
第三章 外患罪 224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225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226
第六章 渎职罪 226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227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228
第九章 骚扰罪 228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229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229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230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230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 232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233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 234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 234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235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236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 236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 237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 238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 238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 239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 239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 240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242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 242
第二十九章 私滥逮捕监禁罪 242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 243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243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 244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 245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 246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246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247
暂行章程 247
Ⅱ.北洋政府时期的刑法立法文献 251
一、《暂行新刑律》(1912年) 251
第一编 总则 252
第一章 法例 252
第二章 不为罪 254
第三章 未遂罪 254
第四章 累犯罪 255
第五章 俱发罪 255
第六章 共犯罪 255
第七章 刑名 256
第八章 宥减 257
第九章 自首 257
第十章 酌减 257
第十一章 加减例 258
第十二章 缓刑 258
第十三章 假释 258
第十四章 赦免 259
第十五章 时效 259
第十六章 时例 260
第十七章 文例 260
第二编 分则 261
第一章 侵犯皇室罪(删除) 261
第二章 内乱罪 261
第三章 外患罪 262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262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263
第六章 渎职罪 264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265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265
第九章 骚扰罪 266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267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267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267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268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 270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270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 271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 272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及印文罪 273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274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毁掘坟墓罪 274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 275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 275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 276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 276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 277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 277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279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 280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 280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 280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281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 281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 283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 283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284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284
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1912年) 285
三、《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 287
四、《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及相关立法资料 289
(一)《修正刑法草案》 289
第一编 总则 291
第一章 法例 291
第二章 不为罪 292
第三章 未遂罪预备罪阴谋罪 293
第四章 累犯罪 293
第五章 俱发罪 293
第六章 共犯罪 294
第七章 刑名 294
第八章 亲属加重 296
第九章 宥减 296
第十章 自首 296
第十一章 酌加酌减 296
第十二章 加减例 296
第十三章 缓刑 297
第十四章 假释 297
第十五章 时效 297
第十六章 时例 298
第十七章 文例 298
第二编 分则 300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 300
第二章 内乱罪 300
第三章 外患罪 300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301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302
第六章 渎职罪 303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304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304
第九章 骚扰罪 305
第十章 脱逃罪 305
第十一章 湮灭证据罪 306
第十二章 伪证诬告罪 306
第十三章 放火罪 307
第十四章 决水罪 308
第十五章 危险物罪 309
第十六章 妨害交通罪 309
第十七章 妨害秩序罪 310
第十八章 伪造货币罪 311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312
第二十章 私盐罪 312
第二十一章 伪造文书罪 313
第二十二章 亵渎祀典罪 314
第二十三章 鸦片吗啡罪 315
第二十四章 赌博罪 315
第二十五章 奸非重婚罪 316
第二十六章 妨害饮料水罪 31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卫生罪 318
第二十八章 杀伤罪 318
第二十九章 堕胎罪 319
第三十章 遗弃罪 320
第三十一章 逮捕拘禁罪 320
第三十二章 略诱和诱罪 320
第三十三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秘密罪 321
第三十四章 窃盗强盗罪 322
第三十五章 诈欺取财罪 323
第三十六章 侵占罪 324
第三十七章 赃物罪 324
第三十八章 毁弃损坏罪 325
(二)为修正刑法草案呈大总统文及大总统批令 326
(三)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 327
第一编 总则 327
第一章 法例 327
第二章 不为罪 329
第三章 未遂罪预备罪阴谋罪 330
第四章 累犯罪 331
第五章 俱发罪 331
第六章 共犯罪 332
第七章 刑名 333
第八章 亲属加重 336
第九章 宥减 336
第十章 自首 336
第十一章 酌加酌减 337
第十二章 加减例 337
第十三章 缓刑 338
第十四章 假释 339
第十五章 时效 339
第十六章 时例 340
第十七章 文例 341
第二编 分则 343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 343
第二章 内乱罪 343
第三章 外患罪 345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346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347
第六章 渎职罪 348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349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349
第九章 骚扰罪 350
第十章 脱逃罪 351
第十一章 湮灭证据罪 351
第十二章 伪证诬告罪 352
第十三章 放火罪 353
第十四章 决水罪 354
第十五章危险物罪 355
第十六章 妨害交通罪 356
第十七章 妨害秩序罪 357
第十八章 伪造货币罪 358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359
第二十章 私盐罪 360
第二十一章 伪造文书罪 361
第二十二章 亵渎祀典罪 362
第二十三章 鸦片吗啡罪 362
第二十四章 赌博罪 364
第二十五章 奸非重婚罪 364
第二十六章 妨害饮料水罪 366
第二十七章 妨害卫生罪 367
第二十八章 杀伤罪 367
第二十九章 堕胎罪 370
第三十章 遗弃罪 370
第三十一章 逮捕拘禁罪 370
第三十二章 略诱和诱罪 371
第三十三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秘密罪 372
第三十四章 窃盗强盗罪 373
第三十五章 诈欺取财罪 375
第三十六章 侵占罪 376
第三十七章 赃物罪 377
第三十八章 毁弃损坏罪 378
五、《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8年) 379
第一编 总则 380
第一章 法例 381
第二章 文例 386
第三章 时例 390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390
第五章 未遂罪 393
第六章 共犯 394
第七章 刑名 396
第八章 累犯 402
第九章 并合论罪 403
第十章 刑之酌科 405
第十一章 加减刑 407
第十二章 缓刑 407
第十三章 假释 408
第十四章 时效 410
第二编 分则 413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 414
第二章 内乱罪 415
第三章 外患罪 416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419
第五章 渎职罪 420
第六章 妨害公务罪 423
第七章 妨害选举罪 424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 426
第九章 脱逃罪 428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429
第十一章 伪证诬告罪 430
第十二章 公共危险罪 431
第十三章 伪造货币罪 436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437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438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441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444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 445
第十九章 妨害商务罪 446
第二十章 鸦片罪 447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449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44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451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453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454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454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456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458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458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45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461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 462
第三十三章 恐吓罪 463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463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464
六、《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9年) 485
第一编 总则 494
第一章 法例 494
第二章 文例 495
第三章 时例 496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496
第五章 未遂罪 497
第六章 共犯 497
第七章 刑名 497
第八章 累犯 499
第九章 并合论罪 500
第十章 刑之酌科 500
第十一章 加减例 501
第十二章 缓刑 501
第十三章 假释 502
第十四章 时效 502
第二编 分则 503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 503
第二章 内乱罪 503
第三章 外患罪 503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505
第五章 渎职罪 505
第六章 妨害公务罪 507
第七章 妨害选举罪 507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 508
第九章 脱逃罪 509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509
第十一章 伪证及诬告罪 510
第十二章 公共危险罪 510
第十三章 伪造货币罪 513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514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514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515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517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 517
第十九章 妨害商务罪 518
第二十章 鸦片罪 518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519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51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520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521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52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52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522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523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523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524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525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 525
第三十三章 恐吓罪 526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526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527
七、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刑法 528
(一)《私盐治罪法》 528
(二)《惩治盗匪法》 530
(三)《惩治盗匪法施行法》 532
(四)《吗啡治罪条例》 533
(五)《陆军刑事条例》 534
第一编 总则 534
第二编 分则 536
第一章 叛乱罪 536
第二章 擅权罪 537
第三章 辱职罪 537
第四章 抗命罪 538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539
第六章 侮辱罪 539
第七章 诈伪罪 540
第八章 掠夺罪 540
第九章 逃亡罪 540
第十章 军用物损坏罪 541
第十一章 关于俘虏之罪 541
第十二章 违令罪 541
附则 542
(六)《海军刑事暂行条例》 543
第一编 总则 543
第二编 分则 545
第一章 叛乱罪 545
第二章 擅权罪 546
第三章 辱职罪 546
第四章 抗命罪 548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548
第六章 侮辱罪 549
第七章 诈伪罪 549
第八章 掠夺罪 549
第九章 逃亡罪 550
第十章 军用物损坏罪 550
第十一章 关于俘虏之罪 551
第十二章 违令罪 551
附则 551
Ⅲ.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法立法文献 555
一、《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及相关立法资料 555
(一)《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 555
第一编 总则 557
第一章 法例 557
第二章 文例 557
第三章 时例 558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559
第五章 未遂罪 559
第六章 共犯 560
第七章 刑名 560
第八章 累犯 562
第九章 并合论罪 562
第十章 刑之酌科 563
第十一章 加减例 563
第十二章 缓刑 564
第十三章 假释 564
第十四章 时效 565
第二编 分则 565
第一章 内乱罪 565
第二章 外患罪 565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567
第四章 渎职罪 567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569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 569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570
第八章 脱逃罪 571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571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572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572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575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 576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576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 577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578
第十七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579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 579
第十九章 鸦片罪 580
第二十章 赌博罪 580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 581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 582
第二十三章 堕胎罪 582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 583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 583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584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 585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 585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586
第三十章 侵占罪 587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 587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 588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 588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 588
(二)刑法草案序言 590
(三)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更移损益表 591
第一编 总则 591
第二编 分则 592
(四)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 594
第一编 总则 594
第二编 分则 596
(五)审查刑法草案意见书 599
(六)为修正刑法草案意见书呈中央文 603
(七)审查刑法草案报告书 607
(八)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刑法草案之决议案 608
二、《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1928年) 609
三、《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初稿》(1933年) 611
第一编 总则 612
第一章 适用范围 612
第二章 刑事责任 614
第三章 未遂犯 615
第四章 共犯 615
第五章 刑 616
第六章 累犯 617
第七章 数罪并罚 617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618
第九章 缓刑 619
第十章 假释 620
第十一章 时效 62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621
第二编 分则 623
第一章 内乱罪 623
第二章 外患罪 623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625
第四章 渎职罪 625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627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628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628
第八章 脱逃罪 630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630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631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631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634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635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635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636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63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638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639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640
第二十章 鸦片罪 640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641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642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642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643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644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644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646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646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647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6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649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 649
第三十三章 重利罪 649
第三十四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650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650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651
四、《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1934年) 652
第一编 总则 653
第一章 法例 653
第二章 刑事责任 655
第三章 未遂罪 655
第四章 共犯 656
第五章 刑 656
第六章 累犯 657
第七章 数罪并罚 658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658
第九章 缓刑 659
第十章 假释 660
第十一章 时效 66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661
第二编 分则 662
第一章 内乱罪 662
第二章 外患罪 662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664
第四章 渎职罪 664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665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666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667
第八章 脱逃罪 667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668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66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66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671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672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672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673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673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674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675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676
第二十章 鸦片罪 676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677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677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678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679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679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679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68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681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681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682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683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683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684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684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685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要旨 685
五、《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 692
第一编 总则 693
第一章 法例 693
第二章 刑事责任 695
第三章 未遂罪 695
第四章 共犯 696
第五章 刑 696
第六章 累犯 697
第七章 数罪并罚 698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698
第九章 缓刑 699
第十章 假释 700
第十一章 时效 70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701
第二编 分则 702
第一章 内乱罪 702
第二章 外患罪 702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704
第四章 渎职罪 704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70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706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707
第八章 脱逃罪 708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708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70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70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711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712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713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713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714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715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716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716
第二十章 鸦片罪 717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717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718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718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719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720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720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72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72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722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723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724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724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725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725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725
六、《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1935年) 727
七、对《中华民国刑法》第五条的修正(1948年) 729
八、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特别刑法 730
(一)《惩治走私条例》 730
(二)《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及其修正 732
(三)《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734
(四)《陆海空军刑法》及其修正 735
第一编 总则 735
第二编 分则 736
第一章 叛乱罪 736
第二章 擅权罪 737
第三章 辱职罪 737
第四章 抗命罪 740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740
第六章 侮辱罪 741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 741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 741
第九章 纵火罪 741
第十章 掠夺罪 741
第十一章 强奸罪 741
第十二章 诈伪罪 741
第十三章 逃亡罪 742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 742
第十五章 损坏军用物品罪 743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 743
附则 744
(五)《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747
九、《伪满刑法典》(1937年) 749
第一编 总则 749
第一章 法例 749
第二章 犯罪 750
第三章 未遂犯及预备犯 751
第四章 共犯 751
第五章 刑 751
第六章 累犯 752
第七章 竞合犯 752
第八章 刑之适用 753
第九章 刑之执行犹豫 754
第十章 假释放 754
第十一章 时效 755
第十二章 刑之时效 755
第二编 分则 755
第一章 对帝室罪 755
第二章 内乱罪 755
第三章 背叛罪 756
第四章 危害国交罪 756
第五章 渎职罪 757
第六章 妨害公务罪 758
第七章 脱逃及藏匿罪 758
第八章 伪证及湮灭证凭罪 758
第九章 诬告罪 759
第十章 危害公安罪 759
第十一章 危险物罪 759
第十二章 放火及决水罪 760
第十三章 妨害交通罪 760
第十四章 污毒饮料水罪 761
第十五章 伪造通货罪 761
第十六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761
第十七章 伪造文书罪 762
第十八章 伪造印文罪 763
第十九章 亵渎礼拜处所及坟墓罪 763
第二十章 风纪罪 763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764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764
第二十三章 伤害及暴行罪 764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765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765
第二十六章 私捕及私禁罪 765
第二十七章 略取及诱拐罪 766
第二十八章 奸淫罪 766
第二十九章 胁迫及强制罪 766
第三十章 侵入住居罪 767
第三十一章 毁损名誉罪 767
第三十二章 妨害信用及业务罪 767
第三十三章 侵害秘密罪 767
第三十四章 窃盗罪 768
第三十五章 强盗及勒赎罪 768
第三十六章 诈欺及恐吓罪 768
第三十七章 侵占及背任罪 769
第三十八章 赃物罪 769
第三十九章 损坏罪 769
附则 769
Ⅳ.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刑法立法文献 773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1933年) 773
二、《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1932年) 774
三、《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1932年) 776
第一编 总则 777
第一章 本法的效力 777
第二章 不为罪 777
第三章 未遂罪 777
第四章 累犯罪 778
第五章 俱发罪 778
第六章 共犯罪 778
第七章 刑名 778
第八章 宥减 779
第九章 自首 779
第十章 酌减 779
第十一章 加减刑 780
第十二章 假释 780
第十三章 时效 780
第十四章 时例 780
第二编 分则 780
第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780
第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781
第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781
第四章 危险物罪 781
第五章 妨害交通罪 781
第六章 伪造货币罪 782
第七章 伪造文书及印文罪 782
第八章 伪造度量衡罪 782
第九章 鸦片烟罪 782
第十章 赌博罪 783
第十一章 奸非罪 783
第十二章 妨害饮料水罪 783
第十三章 妨害卫生罪 784
第十四章 杀伤罪 784
第十五章 堕胎罪 785
第十六章 遗弃罪 785
第十七章 略诱及和诱罪 785
第十八章 窃盗及强盗罪 786
第十九章 诈欺取财罪 786
第二十章 毁弃损坏罪 786
第二十一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 787
第二十二章 骚扰罪 787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年) 788
五、《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8年) 791
六、《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1939年) 793
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1939年) 795
八、《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1939年) 797
九、《陕甘宁边区处置破坏抗战分子暂行条例》(1941年) 799
十、《陕甘宁边区破坏边区治罪条例》(1941年) 801
十一、《陕甘宁边区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1941年) 802
十二、《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1942年) 803
第一编 总则 806
第一章 刑事政策及刑罚目的 806
第二章 刑法效力 806
第三章 刑法施行范围 806
第四章 刑事责任 806
第五章 共犯 807
第六章 数罪并发 807
第七章 未遂犯 808
第八章 累犯 808
第九章 刑之种类 808
第十章 刑之易科 809
第十一章 科刑轻重之标准 809
第十二章 缓刑及假释 810
第十三章 治疗教育 810
第十四章 时效 810
第十五章 视为未犯罪 811
第十六章 释义 811
第二编 分则 812
第一章 妨害国家利益之罪 812
第二章 妨害私人利益之罪 823
十三、《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草案)》(1942年) 829
十四、《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 831
十五、《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2年) 833
十六、《晋冀鲁豫边区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1942年) 835
十七、《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1942年) 836
十八、《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1943年) 837
十九、《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1943年) 839
二十、《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8年) 841
二十一、《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2年) 843
二十二、《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1年) 845
二十三、《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 847
二十四、《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1941年) 849
二十五、《晋绥边区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补充办法》(1942年) 852
二十六、《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0年) 854
二十七、《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42年) 856
二十八、《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943年) 858
二十九、《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1943年) 860
三十、《修正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5年) 862
三十一、《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1945年) 864
三十二、《渤海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3年) 866
三十三、《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司法处关于“褫夺公权”的几个问题》(1947年) 868
三十四、《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1年) 870
三十五、《淮海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41年) 872
三十六、《苏皖边区惩治叛国罪犯(汉奸)暂行条例》(1945年) 874
第一章 总则 874
第二章 惩罚 874
第三章 自新 875
第四章 搜索与逮捕 876
第五章 审判 876
第六章 财产之处置 876
第七章 附则 876
三十七、《苏皖边区危害解放区紧急治罪暂行条例》(1946年) 877
三十八、《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1946年) 878
三十九、《辽北省惩治土匪罪犯暂行办法(草案)》(1948年) 880
四十、《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 882
四十一、《辽北省惩治窃盗犯暂行办法(草案)》 884
四十二、《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7年) 886
四十三、《东北解放区交通肇事犯罪处罚暂行条例》(1948年) 888
四十四、《华北人民政府关于重大案件量刑标准的通报》(1949年) 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