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2
第三条 治安处罚适用的程序 4
第四条 适用范围 5
第五条 基本原则 6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8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8
第八条 民事责任 9
第九条 调解 10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14
第十条 处罚种类 14
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15
第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16
第十三条 对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17
第十四条 对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18
第十五条 对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19
第十六条 对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20
第十七条 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21
第十八条 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22
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23
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25
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27
第二十二条 追究时效 28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29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29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29
第二十四条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36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42
第二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46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47
第二十八条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51
第二十九条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52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56
第三十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56
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58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59
第三十三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60
第三十四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63
第三十五条 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65
第三十六条 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69
第三十七条 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70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74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75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76
第四十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76
第四十一条 对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81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82
第四十三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89
第四十四条 对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91
第四十五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93
第四十六条 对强买强卖、强迫服务行为的处罚 95
第四十七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96
第四十八条 对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98
第四十九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99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106
第五十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106
第五十一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111
第五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112
第五十三条 对船舶擅进禁、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119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 121
第五十五条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125
第五十六条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126
第五十七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129
第五十八条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行为的处罚 132
第五十九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133
第六十条 对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139
第六十一条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143
第六十二条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145
第六十三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146
第六十四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149
第六十五条 对破毁他人坟墓、尸骨和乱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151
第六十六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153
第六十七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156
第六十八条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158
第六十九条 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160
第七十条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163
第七十一条 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166
第七十二条 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169
第七十三条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173
第七十四条 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174
第七十五条 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175
第七十六条 关于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规定 178
第四章 处罚程序 179
第一节 调查 179
第七十七条 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 179
第七十八条 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181
第七十九条 严禁非法取证 182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183
第八十一条 回避 183
第八十二条 传唤和强制传唤 186
第八十三条 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188
第八十四条 对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 192
第八十五条 对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规定 194
第八十六条 询问中的语言帮助 196
第八十七条 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 197
第八十八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 199
第八十九条 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200
第九十条 关于鉴定的规定 203
第二节 决定 204
第九十一条 处罚的决定机关 204
第九十二条 行政拘留的折抵 205
第九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关系 205
第九十四条 陈述与申辩权 206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的处理 207
第九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209
第九十七条 宣告、送达、抄送 210
第九十八条 听证 212
第九十九条 办案期限 214
第一百条 当场处罚 215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处罚的决定程序 216
第一百零二条 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219
第三节 执行 219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219
第一百零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220
第一百零五条 当场收缴罚款交纳期 222
第一百零六条 当场收缴罚款收据 223
第一百零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224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的条件 227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的义务 229
第一百一十条 保证金的没收 230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231
第五章 执法监督 233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法原则 233
第一百一十三条 禁止行为 233
第一百一十四条 社会监督 234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缴分离原则 23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235
第一百一十七条 赔偿责任 236
第六章 附则 237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237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237
附录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249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26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修订) 271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 323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1月26日) 329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年12月8日) 332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10月23日) 335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