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对象 8
三、研究意义 11
四、研究方法 12
五、体例安排和基本内容 13
第一章 ICSID管辖权的三个必备条件 15
第一节 ICSID管辖权概述 15
一、《ICSID公约》的缔结背景及中国的加入 15
二、管辖权问题在《ICSID公约》中的地位 17
三、ICSID管辖权的必备条件 18
第二节 ICSID管辖权必备条件之一——“争端”适格 20
一、关于“法律争端” 20
二、关于“投资” 23
三、“通知”的效力 25
第三节 ICSID管辖权必备条件之二——“当事方”适格 27
一、《华盛顿公约》缔约国的认定 27
二、对“下属单位或者机构”的“指派” 28
三、“另一缔约国国民”中的自然人 30
四、“另一缔约国国民”中的法人 32
第四节 ICSID管辖权必备条件之三——当事方“书面同意” 41
一、同意的表达形式 41
二、同意的撤销 45
三、同意的排他性 47
第二章 “同意”的前置条件——当地救济规则的利用 49
第一节 当地救济条款在ICSID体制下的适用 49
一、传统国际法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放弃需明示” 49
二、《华盛顿公约》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要求需明示” 51
三、“墨菲兹尼案”:对附有期限“当地救济”的分析 53
第二节 对当地救济条款的限制与架空:“岔路口条款” 57
一、“岔路口条款”问题的产生 58
二、触发“岔路口条款”的条件 59
三、“岔路口条款”的两难困境 66
第三节 对当地救济条款的扩张适用:“洛文案” 67
一、案情 67
二、仲裁庭的理由 69
三、批评意见 70
四、评论 73
第四节 中国的可采对策 75
一、中国缔结BITs中的相关规定 75
二、是否有必要坚持当地救济? 76
三、“用尽”还是“一定期限内”前置行政复议程序? 79
四、关于“岔路口条款” 80
五、关于“当地救济”规则与“终局性”要求 83
第三章 中国对ICSID管辖权的同意 84
第一节 同意方式简介 85
一、“全面同意”式 85
二、“逐案同意”式 85
三、“有限同意”式 86
四、“全面同意+重要例外”式 87
第二节 国外同意情况之比较研究 87
一、加拿大 88
二、美国 93
三、印度 97
四、阿根廷 101
五、小结 102
第三节 中国同意方式之现状判断:“落后”还是“超前”? 104
一、1998年之前对“逐案同意”和“有限同意”式的坚持 104
二、1998年之后向“全面同意”式的转变 105
三、2005年之后采纳“全面同意+重要例外”式的尝试 108
四、小结 111
第四节 中国可以采取的对策之具体分析 114
一、考虑之前提:在BIT中接受“中心”管辖权的作用 114
二、下策:“全面同意”式 119
三、中策:严格的“逐案同意”式 125
四、上策:区别对象采取“有限同意”或“全面同意+重要例外”式 127
五、小结 139
第四章 最惠国条款对“同意”范围的扩展 141
第一节 最惠国概述 141
一、最惠国待遇问题的提出 141
二、最惠国待遇不是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143
三、最惠国条款适用的范围 146
四、最惠国条款适用的例外 153
第二节 ICSID仲裁庭关于最惠国条款的实践 157
一、“墨菲兹尼案”(2000年):有限适用 158
二、“西门子案”(2004年):完全适用 163
三、“赛利尼案”(2004年):基本不适用 165
四、“普莱玛案”(2005年):完全不适用 169
五、小结 171
第三节 关于“最惠国条款”的对策 174
一、中国BIT中MFN条款的缔约实践 174
二、中国BIT中两种MFN类型并存情况下所蕴含的风险 178
第五章 保护伞条款对“同意”范围的扩展 181
第一节 “保护伞条款”概述 181
一、问题的提出 181
二、保护伞条款的演进 181
第二节 ICSID仲裁庭对“保护伞条款”的实践 183
一、第一个“SGS案”(2003年8月)及其评论:不构成违反BIT 183
二、第二个“SGS案”(2004年1月)及其评论:构成违反BIT 189
三、CMS v.Argentina案:保护伞条款不能更改东道国义务的相对方 195
四、小结 196
第三节 分析与对策 197
一、对“保护伞条款”的扩大解释会带来打开“防洪大闸”的风险 198
二、“投资者自我限制”方案 199
三、“涉及政府权力”方案 199
四、“司法礼让”与(防止)“权利滥用”方案 201
五、中国的可采对策 203
结论 205
缩略语表 209
参考文献 210
附录 221
后记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