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分 3
第一卷 总则 3
第一编 刑法 3
第一章 一般原则 3
第二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 3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 4
第一节 在共和国领域内或被视为在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 4
第二节 在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 5
第二编 刑事责任第一章 一般规定 7
第二章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之原因 8
第三编 刑罚 10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 10
第一节 自然人适用之刑罚 10
第二节 法人适用之刑罚 30
第二章 刑罚制度 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 刑罚个人化方式 40
第三节 若干引起刑罚加重、减轻或免除之情节的定义 54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 57
第一节 时效 57
第二节 特赦 58
第三节 大赦 58
第四节 复权 58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 61
第一编 反人类及人种之重罪 61
第一副编 反人类之重罪 61
第一章 种族灭绝罪 61
第二章 其他反人类之重罪 62
第三章 共同规定 63
第二副编 反人种之重罪 65
第一章 优生及克隆繁殖之重罪 65
第二章 共同规定 65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 67
第一章 伤害人之生命罪 67
第一节 故意伤害生命罪 67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生命罪 70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72
第一副章 因强制失踪造成的侵犯人身罪 75
第二章 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 76
第一节 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76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90
第三节 性侵犯罪 94
第三节 (乙)精神骚扰罪 98
第三节 (丙)记录和传播暴力影像罪 99
第四节 毒品走私罪 100
第五节 适用于自然人的附加刑 102
第六节 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规定 106
第三章 置人于危险罪 107
第一节 对他人造成危险罪 107
第二节 抛弃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罪 107
第三节 阻挠采取救助措施及疏于救助罪 107
第四节 人体试验罪 108
第五节 非法中断妊娠罪 109
第六节 教唆自杀罪 109
第六节 (乙)欺诈滥用他人无知或弱势地位罪 110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111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113
第一节 逼人为奴罪及剥削被迫为奴之人罪 113
第一节 (乙)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114
第二节 劫持航空器、船只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罪 116
第三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 116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严罪 117
第一节 歧视罪 117
第一节 (乙)贩卖人口罪 119
第一节 (丙)强制遮面罪 122
第二节 淫媒牟利罪及相关犯罪 122
第二节 (乙)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极易伤害之人卖淫罪 125
第二节 (丙)经营乞讨罪 126
第二节 (丁)经营无照贩卖罪 127
第三节 违反人之尊严的劳动与住宿条件罪、强制劳动罪及逼迫屈从罪 128
第三节 (乙)戏弄刚入学的新生罪 130
第四节 侵犯对死者应有之尊重罪 130
第五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 131
第六节 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规定 133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134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 134
第二节 侵害他人形象罪 136
第三节 诬告罪 136
第四节 侵犯秘密罪 137
第五节 侵害因数据集或信息处理产生的人之权利罪 138
第六节 因遗传特征研究或基因样本鉴别侵害人身罪 141
第七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 142
第七章 侵害未成年人罪和危害家庭罪 142
第一节 遗弃未成年人罪 142
第二节 遗弃家庭罪 143
第二节 (乙)违反家庭案件法官就暴力案件发布的裁定罪 143
第三节 妨碍行使亲权罪 144
第四节 损害亲子关系罪 144
第五节 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 145
第六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 150
第七节 自然人和法人共同适用之附加刑 151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152
第一编 欺诈据有财产罪 152
第一章 盗窃罪 152
第一节 一般盗窃罪及情节加重之盗窃罪 152
第二节 一般规定 155
第三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156
第二章 敲诈勒索罪 157
第一节 勒索罪 157
第二节 敲诈罪 159
第二节 (乙)强制索取资金罪 159
第三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160
第三章 诈骗罪及相近犯罪 161
第一节 诈骗罪 161
第二节 与诈骗罪相近的犯罪 162
第三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163
第四章 侵吞财产罪 164
第一节 滥用他人信任罪 164
第二节 隐匿出质物或扣押物罪 165
第三节 弄虚作假安排无支付能力罪 165
第四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166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 167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及相近犯罪 167
第一节 窝藏赃物罪 167
第二节 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及相近犯罪 168
第三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169
第二章 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71
第一节 对人不造成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71
第二节 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74
第三节 以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相威胁以及假警报罪 176
第四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177
第三章 侵犯数据自动处理系统罪 179
第四章 洗钱罪 181
第一节 普通洗钱罪与含加重情节之洗钱罪 181
第二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刑事责任 182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 184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 184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 184
第一节 向外国交付全部或部分国家领土、武装力量或物资罪 184
第二节 与外国通谋罪 185
第三节 向外国提供情报罪 185
第四节 破坏罪 185
第五节 提供假情报罪 186
第六节 教唆实施本章所指重罪之罪 186
第二章 其他危害共和国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 186
第一节 谋反罪与策划谋反罪 186
第二节 暴动罪 187
第三节 篡夺指挥权、招募武装力量和煽动非法武装罪 187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防罪 188
第一节 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及危害涉及国防之保护区域罪 188
第二节 危害国防机密罪 189
第三节 危害情报部门罪 190
第四章 特殊条款 191
第二编 恐怖主义罪 193
第一章 恐怖主义行为罪 193
第二章 特殊条款 197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 198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 198
第一节 妨碍言论、劳动、结社、集会或游行示威自由罪 198
第二节 违法参与聚众罪 199
第三节 非法游行示威罪及违法参与示威或公共集会罪 200
第四节 武装集团及被解散的运动罪 201
第五节 擅入学校教育机构罪 202
第六节 在学校持械罪 203
第七节 在公共道路上为广告目的散发钱币罪 204
第二章 公职人员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204
第一节 对政府部门滥用权势罪 204
第二节 对个人滥用权势罪 205
第三节 违反廉洁义务罪 206
第四节 附加刑 209
第三章 个人妨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210
第一节 个人行贿罪和权势交易罪 210
第二节 针对公职人员的威胁和恐吓行为罪 211
第三节 窃取及挪用公共保管处之财物罪 212
第四节 侮辱罪 212
第五节 暴力抗拒执法罪 213
第六节 反对实施公共工程罪 213
第七节 盗用职权罪 214
第八节 盗用政府专用标记罪 214
第九节 盗用职衔罪 215
第十节 违规使用身份罪 215
第十一节 侵害身份罪 215
第十二节 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216
第四章 妨害司法罪 217
第一节 阻挠法院受案罪 217
第二节 妨碍司法活动罪 219
第三节 危害司法权威罪 223
第四节 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228
第五章 妨害欧洲共同体、欧盟成员国、其他外国与国际公共组织之公共管理和司法行动罪 230
第一节 妨害公共管理罪 230
第二节 妨害司法行动罪 231
第三节 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234
第六章 参与雇佣活动罪 235
第四编 妨害公共信任罪 236
第一章 伪造文书罪 236
第二章 伪造货币罪 238
第三章 伪造公共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信用证券罪 241
第四章 伪造权力机关标志罪 243
第五章 贿赂非公职人员罪 244
第一节 非公职人员受贿与行贿罪 244
第二节 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刑事责任 246
第六章 违反公共场所营业管理规定罪 247
第五编 参加坏人结社罪 247
第四副卷 战争之重罪和轻罪 249
第一章 各类战争重罪和轻罪 249
第一节 战争重罪和轻罪之定义 249
第二节 国际与非国际间武装冲突中的战争重罪和轻罪 249
第三节 国际武装冲突之战争重罪和轻罪 252
第四节 非国际武装冲突之战争重罪和轻罪 253
第二章 特别条款 254
第五卷 其他重罪和轻罪 257
第一编 公共卫生领域之犯罪 257
第一章 生物医学伦理领域之犯罪 257
第一节 保护人之种类 257
第二节 保护人体 257
第三节 保护人之胚胎 260
第四节 其他条款、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262
第二编 其他条款 263
单章 严重虐待动物罪或对动物施以暴行罪 263
第六卷 违警罪(空缺) 269
第七卷 涉及海外省之规定(略) 269
条例部分——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后颁布之政令 269
第一卷 总则 269
第一编 刑法(空缺) 269
第二编 刑事责任(空缺) 269
第三编 刑罚 269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 269
第一节 自然人适用之刑罚 269
第二章 刑罚制度 2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空缺) 281
第二节 刑罚个人化方式 281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 282
第二节 特赦 282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和轻罪 283
第一编 反人类重罪(空缺) 283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空缺) 283
第一章 伤害人之生命罪(空缺) 283
第二章 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空缺) 283
第三章 置人于危险罪(空缺) 283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空缺) 283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严罪(空缺) 283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283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 283
第二节 (空缺) 286
第三节 (空缺) 286
第四节 (空缺) 287
第五节 (空缺) 287
第六节 (空缺) 287
第七章 伤害未成年人及家庭罪(空缺) 287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288
第一编 非法占有财产罪(空缺) 288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 288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或相近犯罪 288
第一节 (空缺) 288
第二节 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或相近犯罪 288
第三节 (空缺) 291
第二章 破坏、毁损及毁坏罪(空缺) 291
第三章 破坏自动化数据处理系统罪(空缺) 291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 292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 292
第一章 叛国罪及间谍罪(空缺) 292
第二章 其他危害共和国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空缺) 292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防罪 292
第一节 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及危害涉及国防之保护区域罪 292
第二节 危害国防机密罪 294
第四章 特殊规定(空缺) 295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空缺) 295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空缺) 295
第一节 (空缺) 295
第三节 (空缺) 295
第四节 (空缺) 295
第二章 公职人员实施的妨害公共管理罪(空缺) 295
第三章 个人实施的妨害公共管理罪(空缺) 295
第四章 妨碍司法活动罪(空缺) 295
第四编 妨害公共信任罪(空缺) 295
第五编 参加坏人结社罪(空缺) 295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 296
第一章 严重虐待动物罪或对动物施以暴行罪 296
第六卷 违警罪 297
第一编 一般规定 297
第二编 侵犯人身之违警罪 297
第一章 侵犯人身之第一级违警罪 297
第一节 非公开诽谤与侮辱罪 297
第二章 侵犯人身之第二级违警罪 298
第一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且未致他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罪 298
第二节 放任危险动物乱闯罪 298
第三章 侵犯人身之第三级违警罪 299
第一节 威胁使用暴力罪 299
第二节 发出侮辱性噪声、喧闹声或夜间喧哗罪 299
第三节 刺激危险动物罪 299
第四节 违反管理某些可用于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器物交易之规定罪 300
第四章 侵犯人身之第四级违警罪 300
第一节 轻微暴力行为罪 300
第二节 散布有损他人体面消息罪 300
第三节 具有种族性质或歧视性质的非公开诽谤与侮辱罪 301
第四节 未履行学校出勤义务罪 302
第五章 侵犯人身之第五级违警罪 302
第一节 暴力行为罪 302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303
第三节 非公开煽动歧视、仇恨或暴力罪 304
第五节 违反管理某些可用于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器物交易之规定罪 304
第六节 侵害因数据集或信息处理产生的人之权利罪 305
第三编 侵犯财产之违警罪 307
第一章 侵犯财产之第一级违警罪 307
单节 威胁毁坏、破坏、损坏财产但仅造成轻微损害罪 307
第二章 侵犯财产之第二级违警罪 307
单节 不遵守垃圾回收类条例规章罪 307
第三章 侵犯财产之第三级违警罪 308
第一节 违反管理出售或交换某动产物品之规定罪 308
第二节 违反管理用于出售或交换动产物品之公开展示的规定罪 308
第三节 丢弃垃圾、废物、废旧材料或其他物品罪 308
第四章 侵犯财产之第四级违警罪 309
第一节 威胁毁坏、破坏、损坏财产但未对他人构成危险罪 309
第五章 侵犯财产之第五级违警罪 309
第一节 威胁毁坏、破坏、损坏财产但仅造成轻微损害罪 309
第二节 强迫性邮购罪 310
第三节 违反管理出售或交换某动产物品之规定罪 311
第四节 丢弃废汽车残骸或汽车运输之垃圾、废物、废旧材料和其他物品罪 311
第四编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违警罪 312
第一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一级违警罪 312
单节 丢弃武器或危险物品罪 312
第二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二级违警罪 312
第一节 未回应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要求罪 312
第二节 侵犯货币罪 312
第三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三级违警罪 313
第一节 僭用政府专用符号罪 313
第二节 使用与现行法律条例规定有异之度量衡罪 314
第四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四级违警罪 314
第一节 未经允许进入军事领地、建筑、机器或设施罪 314
第二节 妨碍公共道路自由通行罪 315
第三节 违反在公共场所从事职业活动之规定罪 315
第五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五级违警罪 315
第一节 穿着或展示可联想到犯反人类重罪之组织和犯罪人的制服、徽章或标志罪 315
第二节 未经允许在军事机关划定的禁区内进行绘图、测量或录制罪 316
第三节 侵犯个人户籍身份罪 316
第四节 窃取提交给司法机关的材料罪 317
第五节 使用由行政机关签发但所载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文书罪 317
第五节 (乙)窃取共和国检察官代表或者调停员之职务或称号罪 318
第六节 拒绝归还变造或伪造的货币符号罪 318
第七节 篡改或伪造邮票或金融管理部门发行的印花税票罪 319
第八节 擅入学校教育机构罪 320
第九节 擅入历史文化古迹罪 320
第十节 在公共场所游行时非法掩面罪 320
第十一节 侮辱国旗罪 321
第五编 其他违警罪 321
第一章 第一级违警罪 321
第二章 第二级违警罪 321
第三章 第三级违警罪 321
单节 非故意伤害动物生命或身体罪 321
第四章 第四级违警罪 322
单节 虐待动物罪 322
第五章 第五级违警罪 322
单节 故意残害动物生命罪 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