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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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4
  • ISBN:7114051670
  • 页数:442 页
图书介绍:本书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全文,以中英文合订的形式出版,可供海洋开发、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序言 1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3

第一部分 导言 3

第七条 直线基线 4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4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4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4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4

第五条 正常基线 4

第六条 礁石 4

第十条 海湾 5

第八条 内水 5

第九条 河口 5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6

第十一条 港口 6

第十二条 泊船处 6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6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6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6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7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7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7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7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7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8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8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8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9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9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9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9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9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9

第三十条军 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10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10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10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10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 11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11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11

第四节 毗连区 11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12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12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 12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12

第二节 过境通行 12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13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13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13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14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4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15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15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15

第三节 无害通过 15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16

第四部分 群岛国 16

第四十六条 用语 16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17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17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7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17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17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18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9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20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20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20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20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20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21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21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22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22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23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 24

第六十四条 高度回游鱼种 24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 24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 25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 25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 25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26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27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 27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 27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27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28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29

第六部分 大陆架 29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30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30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30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31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31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31

第八十二条 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31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31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 32

第九十条 航行权 33

第七部分 公海 3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3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 33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33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33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33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 34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 34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 34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 34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 35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 35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 35

第一百零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36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 36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 36

第一百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36

第一百零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36

第一百零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37

第一百零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37

第一百零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 37

第一百零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37

第一百零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37

第一百零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 37

第一百零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37

第一百一十一条 紧追权 38

第一百一十条 登临权 3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39

第一百一十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39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40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40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40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40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40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40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40

第一百二十条 海洋哺乳动物 41

第一百二十一条 岛屿制度 42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42

第一百二十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43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43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定义 43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44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44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用语 44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44

第一百三十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45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45

第一百二十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45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45

第一百三十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45

第一百三十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45

第一百三十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46

第十一部分 “区域” 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6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用语 46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46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46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46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46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47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47

第一百三十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47

第一百四十条 全人类的利益 47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技术的转让 48

第一百四十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48

第一百四十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48

第一百四十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49

第一百四十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49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命的保护 49

第一百五十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50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50

第一百四十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50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50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生产政策 51

第一百五十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53

第一百五十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 53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查会议 54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定期审查 54

第一百五十六条 设立管理局 55

第四节 管理局 55

A分节 一般规定 55

第一百五十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56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56

第一百五十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56

B分节 大会 56

第一百六十条 权力和职务 57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58

C分节 理事会 58

第一百六十二条 权力和职务 60

第一百六十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62

第一百六十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63

第一百六十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64

第一百六十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65

D分节 秘书处 65

第一百六十六条 秘书处 65

第一百七十条 企业部 66

第一百六十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6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66

E分节 企业部 66

第一百七十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67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67

第一百七十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67

第一百七十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67

第一百八十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信 68

第一百七十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68

第一百七十五条 年度审计 68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68

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律地位 68

第一百七十七条 特权和豁免 68

第一百七十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68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68

第一百八十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68

第一百八十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69

第一百八十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69

第一百八十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69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69

第一百八十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69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约束力的商业仲裁 70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70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70

第一百八十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70

第一百九十一条 咨询意见 71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71

第一百九十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71

第一百九十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72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7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2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一般义务 72

第一百九十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72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73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73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 73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73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 73

第一百九十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73

第二百零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 74

第二百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74

第二百零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 74

第三节 技术援助 74

第二百零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74

第二百零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74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 74

第二百零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 75

第二百零五条 报告的发表 75

第二百零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75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75

第二百零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 75

第二百一十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 76

第二百零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 76

第二百一十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 76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 78

第二百一十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 78

第六节 执行 78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 78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78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78

第二百一十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 79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80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 80

第二百二十条 沿海国的执行 81

第二百二十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 82

第二百二十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 82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 82

第七节 保障办法 82

第二百二十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 82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 82

第二百二十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82

第二百二十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 83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 83

第二百三十四条 冰封区域 84

第二百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 84

第二百三十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 84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 84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84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 84

第八节 冰封区域 8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85

第九节 责任 85

第二百三十五条 责任 85

第十节 主权豁免 85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主权豁免 85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85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 86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6

第二百三十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86

第二百三十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 86

第二百四十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 86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 86

第二节 国际合作 86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87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 87

第二百四十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 87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87

第二百四十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87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 88

第二百四十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 88

第二百五十二条 默示同意 89

第二百四十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 89

第二百五十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 89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 89

第二百五十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90

第二百五十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 90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 91

第二百五十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 91

第二百五十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91

第二百五十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91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91

第二百五十八条 部署和使用 91

第二百五十九条 法律地位 91

第二百六十条 安全地带 91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临时措施 92

第二百六十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 92

第五节 责任 92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责任 92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92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92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 93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9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3

第二百六十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 93

第二百六十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 93

第二百六十八条 基本目标 93

第二百七十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 94

第二节 国际合作 94

第二百七十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94

第二百七十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 94

第二百七十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 94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 94

第二百七十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 95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95

第二百七十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 95

第二百七十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 95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96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96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 97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9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7

第二百七十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97

第二百八十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97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97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97

第二百八十七条 程序的选择 98

第二百八十四条 调解 98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 98

第二节 导致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98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 98

第二百九十条 临时措施 99

第二百八十八条 管辖权 99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专家 99

第二百九十三条 适用的法律 100

第二百九十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100

第二百九十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100

第二百九十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 101

第二百九十四条 初步程序 101

第二百九十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101

第二百九十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约束力 101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 101

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102

第二百九十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 103

第三百零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105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105

第三百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105

第三百零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105

第三百零二条 泄露资料 105

第三百零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105

第三百零八条 生效 106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106

第三百零五条 签字 106

第三百零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 106

第三百零七条 加入 106

第三百一十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107

第三百零九条 保留和例外 107

第三百一十条 声明和说明 107

第三百一十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 108

第三百一十二条 修正 108

第三百一十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 108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 108

第三百一十九条 保管者 109

第三百一十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 109

第三百一十七条 退出 109

第三百一十八条 附件的地位 109

第三百二十条 有效文本 110

附件一 高度回游鱼类 111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112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 114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114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 114

第二条 探矿 114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 114

第五条 技术转让 115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 117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 118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 119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 119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120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 120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 120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120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126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 126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 126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 126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29

第十八条 罚则 129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129

第二十二条 责任 130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130

第五条 董事会 131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131

第一条 宗旨 131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 131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 131

第四条 组成 131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 132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 133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 133

第八条 所在地 133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 133

第十一条 财政 134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136

第十二条 业务 136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138

附件五 调解 138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 138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138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 138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 139

第四条 程序 139

第五条 和睦解决 139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 139

第七条 报告 139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 139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 139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 139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139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 140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 140

第十三条 权限 140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 141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141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41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 141

第二条 组成 141

第三条 法官 141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 142

第五条 任期 142

第六条 出缺 142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 142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 143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 143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 143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 143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 143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 143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 143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 144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 144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 144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 144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 145

第二节 权限 145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 145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 145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 145

第二十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 145

第三节 程序 145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 145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 146

第二十六条 审讯 146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 146

第二十八条 不到案 146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 146

第三十条 判决书 146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 146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 147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约束力 147

第三十四条 费用 147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 147

第三十五条 组成 147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 148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 148

第三十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 148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 148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 148

第五节 修正案 148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 149

附件七 仲裁 149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149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149

第九条 不到案 150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 150

第五条 程序 150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 150

第七条 开支 150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 150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 151

第十条 裁决书 151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 151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 151

第三条 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 152

附件八 特别仲裁 152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152

第二条 专家名单 152

第五条 事实认定 153

第四条 一般规定 153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 154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 154

第一条 用语 154

第二条 签字 154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 154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 154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155

第六条 责任 155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 156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