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滑雪场所的行业管理机构 1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及依据 1
第三条 滑雪场所适宜开展的大众滑雪项目 2
第四条 本条所用的滑雪术语 2
第二章 滑雪场所的开发建设 4
第五条 滑雪场所的名称 4
第六条 开发建设滑雪场所的基本条件 4
第七条 竞技滑雪道与滑雪场地的要求 5
第八条 大众滑雪道及滑雪场地的最低要求 5
第十条 关于滑雪场地的设备 7
第九条 关于滑雪者的器材装备 7
第十一条 滑雪场所的标识 8
第三章 滑雪场所的运营 9
第十二条 滑雪道的开放 9
第十三条 滑雪道上的雪层、雪量 10
第十四条 关于人工造雪的要求 10
第十五条 滑雪场所兼营的其他项目 10
第十六条 滑雪场所举办的活动 11
第十七条 滑雪场所的广告宣传 12
第十八条 滑雪场所的收费标准 12
第十九条 滑雪场所的环境、卫生要求 12
第二十一条 鼓励滑雪场所向规模化发展 13
第二十条 滑雪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 13
第二十二条 滑雪场所的安全保证 14
第四章 滑雪场所的安全管理 14
第二十三条 滑雪场所的滑雪指导员 15
第二十四条 滑雪场所的滑雪安全巡察人员 15
第二十五条 滑雪场所索道等机械设备管理者 16
第二十六条 滑雪场所的器材服务主管人员 16
第二十七条 对滑雪者行为及安全要求 17
第二十八条 关于安全网 17
第二十九条 滑雪场所的年检 19
第三十条 对滑雪场所的处罚 19
第五章 滑雪场所的检查 19
第六章 附则 21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范的解释权 21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范的实施日期 21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范的附件 21
附件1 滑雪者行为及安全守则 22
附件2 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 25
附件3 开发滑雪场所与环境保护规范 39
附件4 开发滑雪场所宏观效益分析 42
附件5 中国滑雪场所的试分级 45
附件6 滑雪场所的标识与图案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