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1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
1.行政关系包括法律授权的公共事业组织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 1
2.行政法法律关系 2
3.行政法法律渊源的具体内容 2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合法行政性原则 3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 4
6.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高效便民原则 5
7.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5
8.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组织、职权、法律人格、责任四个要件 6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6
9.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区分 7
10.非政府组织享有行政管理权的两种情形:授权与委托 8
11.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8
12.群众自治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条件:法律、法规授权 9
13.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10
14.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11
15.行政监察机关不享有行政处罚权 11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2
16.行政行为分类: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2
17.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和自主性抽象行政行为 13
19.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备案 14
18.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4
20.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的区分 15
21.行政征收 16
第四章 行政许可 16
22.行政许可不包括行政机关进行的内部行政行为 16
23.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17
24.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设定权限 18
25.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包括起草程序和评价程序 19
26.相关行政许可的几个实施机关可实行集中办理 20
27.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21
28.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听证程序 22
29.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是20日,但有例外情况 23
30.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应当适用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24
31.对越权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可以予以撤销 25
3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25
第五章 行政应急与行政强制执行 27
33.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后的报告制度及处理机关 27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预案的启动 28
35.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处理 29
36.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内容、依据与措施 30
第六章 行政合同与政府采购 31
37.行政合同的基本制度:概念与特点 31
38.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32
40.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开招标程序 33
39.企业的联合体可作为一个供应商 33
41.政府采购应当签订采购合同 34
第七章 行政处罚 36
42.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之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36
43.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应当侵害合法财产 37
44.行政处罚的作出必须在追究期限内,且应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 37
45.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38
46.国务院授权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定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机关 39
47.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39
48.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40
49.规章可以在法定幅度范围内进一步规定行政处罚 40
5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机关管辖 41
50.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41
52.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可以与刑罚中的罚金相折抵 42
53.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42
5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43
55.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可以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 44
56.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可以少于两人 45
57.违反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可能导致处罚决定不成立 46
58.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 46
5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47
60.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8
6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49
62.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 50
63.治安管理处罚中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50
64.治安管理处罚的检查程序 51
65.治安调解 51
第八章 行政复议 51
66.税务行为必须先复议后诉讼,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51
67.内部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52
68.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53
69.农业承包合同中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级政府的复议机关是 53
上一级政府 53
70.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行政征收行为,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 54
71.行政复议中,应当由有权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55
72.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和申请人的确定 56
73.被申请复议人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 57
74.联合执法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 57
75.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直接管理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8
76.行政机关被撤销时,复议机关的确定 58
7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复议机关的确认 59
78.对内部机构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的被申请人的确认 59
79.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时,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60
80.行政复议中对行政赔偿应当一并处理 61
81.行政复议中履行决定的适用 61
82.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和调解制度 62
刑法 64
刑法总论 64
第一章 刑法概述 64
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4
2.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既包括总则也包括分则的知识 65
3.《刑法》没有显形规定不等于法无明文规定,还应看《刑法》有无隐形规定 66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 66
5.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的内涵不同 67
6.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68
8.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69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69
7.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对象只包括《刑法》生效以前尚未审判的案件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 69
9.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律有规定的特定犯罪负刑事责任 70
10.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1
11.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2
1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2
1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 73
14.间接故意是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 73
15.过失形式的罪过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的态度 74
16.误认违法行为合法的,不影响犯罪成立 75
17.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应按同一性质的行为定罪 76
18.对体现不同社会关系的对象认识错误,应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77
19.打击错误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78
20.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对犯罪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79
21.不作为犯要求以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79
22.意外事件引起了损害结果,不构成犯罪 80
第三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81
23.事后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81
24.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82
25.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82
26.相互斗殴不构成正当防卫 83
27.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84
28.无过当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相比只是对象特殊和限度特殊,其他条件与一般防卫权是相同的 84
29.紧急避险排除犯罪性 85
第四章 故意犯罪形态 86
30.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形态 86
31.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87
32.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不等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过程的预备阶段、预备后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后(结果既遂前)阶段 88
33.对象认识错误而未得逞的,是不能犯未遂 88
34.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89
35.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自动中止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90
36.两种犯罪停止形态不能同时存在 91
第五章 共同犯罪 91
37.共同犯罪人均须为有刑事责任能力者 91
38.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施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92
39.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93
40.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94
41.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 95
42.事先无通谋,但在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96
43.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97
44.故意犯罪行为与对该故意犯罪结果无故意的其他行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98
45.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有人实施了超越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 98
46.继承的共同正犯对加入前的犯罪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99
47.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首要分子和主犯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100
48.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101
49.被教唆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成立共犯 103
50.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难以区分主从犯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104
第六章 罪数形态 105
51.绑架罪属于继续犯,其追溯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5
52.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106
53.为抢劫而致人死亡的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107
54.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构成该罪的连续犯 109
55.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除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是从一重罪处罚 110
56.吸收犯和牵连犯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标准便是侵犯的客体以及作用的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如具有同一性,则为吸收犯,不具有同一性,则为牵连犯 112
第七章 刑罚论 113
57.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处罚,对于从重处罚,应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但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 113
58.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法定是以“两年”到期为准,不以申报批准时间为准 114
59.羁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妇女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15
6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罪犯同时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和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6
61.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都应判处罚金 117
62.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应具备4个条件 118
63.一人犯数罪同时被判处罚金和全部没收财产,全部没收财产刑吸收罚金刑 119
64.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有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119
65.主刑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地缩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20
66.作为附加刑的驱逐出境可以适用于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其可以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执行 121
67.放火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1
68.一般累犯需要具备三个构成要件,特殊累犯只要求前后两罪都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即可 122
69.缓刑考验期满不等于前罪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 123
70.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123
71.前后两罪跨越新旧《刑法》的构成累犯的时间间隔为5年 124
7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非同种罪行的行为是特殊自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为立功;对一般立功的处罚原则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5
73.自首必须是主动投案,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送子归案是自动投案的一种特殊形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 127
7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9
75.被告人未报真实姓名,但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就主动交代自己罪 130
行的,构成自首 130
76.只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使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认罪态度不好,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31
77.在他人劝说下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也应认定为自首 131
78.被赋予监管职责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别人汇报,获悉他人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再向有关机关报告,不是立功 132
79.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无论是否同种),采取“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并罚 133
80.有期徒刑的并罚主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则,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 134
81.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实行先旧后新的规则;原判就是数罪,又有漏罪和新罪应将原判的执行刑与漏罪或者新罪实行并罚 135
82.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发现有漏罪的,采取“先并后减”的原则;原判刑和漏罪都为数罪的,应是将原判刑的执行刑与各个漏罪的宣告刑并罚 136
83.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期和新罪进行并罚 137
8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137) 85.缓刑考验期满,对犯罪分子没有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即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 138
86.故意杀人罪也不排除缓刑的适用;拘役的考验期必须同时在原判刑期以上和2个月以上;缓刑考验期满,不执行原判刑罚,仅是针对主刑而言,附加刑仍需要执行;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即使是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的,仍然应撤销缓刑 139
87.原判决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犯罪,后依法被减刑为10后以下有期徒刑,仍不能适用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并罚;“成功的假释”的法律后果为“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假释以 140
刑法分论 141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41
88.间谍罪和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有区别 141
8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分 142
90.一般的错误言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4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4
9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中还有其他行为的要数罪并罚 144
92.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行为,质押者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接受质押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145
93.非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 146
94.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私藏枪支罪与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区别 147
95.出借枪支被盗窃后不报告应以丢失枪支不报罪和非法出借枪支罪数罪并罚 148
96.非驾驶机动车辆的人也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148
97.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因而死亡的,以 149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149
98.将人撞伤后带至人迹罕至处丢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该数罪并罚 150
99.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151
100.无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152
101.农民也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153
10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各犯罪的法条竞合处断原则是重罪优先原则 15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54
103.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危险犯 155
104.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156
105.走私假币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要数罪并罚 157
10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走私淫秽物品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158
107.走私淫秽物品罪与贩卖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之区别在于主观方面、行为方式不同 159
108.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而虚假出资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侵犯公司利益 160
109.以单位临时账户的银行进账单骗取公司登记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161
11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62
111.在借贷双方明知的情况下,以假币非等额抵债,抵债方构成出售假币罪,被抵债方构成购买假币罪 163
112.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又持有、使用假币的要数罪并罚 165
113.帮助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和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 166
114.即使关系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向其发放信用贷款也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67
115.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之认定 168
116.私营业主明知无偿还能力,高息借债百万构成集资诈骗罪 169
117.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171
118.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 172
119.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73
120.透支信用卡必须是恶意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73
121.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定盗窃罪 175
12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176
123.能独立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177
124.保险事故发生后倒签保单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178
125.得到出口退税款后被外商退货,但未补缴税款,构成偷税罪 179
126.因为不了解税法而漏税不构成偷税罪 180
127.纳税人纳税后,采取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但是,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181
128.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182
129.偷税被查出后又逃税以偷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款罪数罪并罚 183
130.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构成抗税罪 185
131.实施抗税行为的过程中致人重伤的不定抗税罪 186
132.代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数额相符,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87
133.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原则 188
134.将盗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别人使用,按对方“虚开”的比例收取费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88
135.假冒注册商标罪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89
136.购买假冒名牌卷烟销售牟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91
137.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92
138.私自复制他人影视作品并销售的行为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94
139.未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未发表的软件也可成为侵犯著作权的对象 195
140.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 196
141.以盗窃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98
14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99
143.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201
14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
145.合同诈骗罪以骗取他人财物为既遂 203
146.暴力索取高额服务费构成强迫交易罪 204
147.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同时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205
148.先将被害人砍伤再阻挠对其救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206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6
149.以爆炸方法杀人,但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定爆炸罪,而定故意杀人罪 208
150.故意杀害被害人后窃取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209
151.将瘫痪老人弃于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造成老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而不定遗弃罪 211
152.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又故意使被害人重伤的,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212
153.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 213
154.基于报复目的,在卖淫活动中传播性病仍构成传播性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215
155.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216
156.区分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还是意外事件关键要看主观上有无过失 217
157.先是过失致他人死亡,但误以为没死又实施加害行为意在杀死他人,构成过 218
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218
158.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219
159.开始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威胁,迫使其屈从的,仍构成强奸罪 221
160.强奸行为在拐卖妇女罪中被包容,不单独定罪 222
161.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在主观方面和行为方式上均不同 223
162.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224
16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225
164.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构成 226
165.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构成绑架罪 227
166.绑架过程中又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绑架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28
167.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向谁发出威胁是区分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关键 229
168.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另外定罪 230
16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构成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232
170.为报复举报人,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其受到刑事处分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234
171.刑讯逼供后,他人自杀,不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235
172.刑讯逼供后对被害人故意伤害的,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而不转化成故意伤害罪 236
173.未经住宅主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38
174.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构成非法搜查罪 239
175.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而侮辱罪与侮辱妇女罪的最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 240
176.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241
177.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43
178.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帮助已婚之人重婚也构成重婚罪 244
179.对于年老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245
180.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抢劫罪的加重犯只有既遂、不存在未遂 247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47
181.持枪抢劫不包括持假枪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包括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 249
182.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不一定要达到数额较大;“当场”既包括盗窃的现场,也包括刚一发现就被追捕的过程 250
183.“顺势踹了一脚”等行为不能满足转化型抢劫犯中的行为条件,即“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 252
184.携带凶器而实施了抢夺行为,但有证据证明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253
18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中致人重伤、死亡主观上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 253
186.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取财是否具有当场性以及取财的对象是否为被害人本人 255
187.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取得财物 256
188.直接利用物主的醉酒状态取走财物的构成盗窃罪;故意将物主灌醉而后取走其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利用限制物主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其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257
189.盗窃罪与诈骗罪的重要区别是被害人是否“自愿”交出财物;盗窃罪以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 258
190.偷拿自己家的财物一般不作犯罪处理;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为人是否“自以为”采用了被害人不会发现的秘密方式 259
191.盗窃某些特定对象,《刑法》对此有特别规定 261
192.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262
193.“盗窃金融机构”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交通工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263
194.诈骗罪与盗窃罪最重要的区别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自愿”交出财物 264
195.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和客体的不同 265
196.绑架罪以扣押人质为前提条件,仅勒索财物而没有扣押人质的,不构成绑架罪 266
197.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就在于非法取得财物之前对财物是否“合法占有” 267
198.活期存折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其盗窃数额按照票面数额计算。而且事后的冒领行为只是盗窃以后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不能据此定罪 269
199.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利用了行为人的“职务之便” 269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70
200.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270
201.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272
20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73
20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74
204.伪证罪必须是对与刑事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 275
205.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是窝藏罪 276
206.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包庇的,是包庇罪 276
207.事先有通谋,事后帮助销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不构成销售赃物罪 277
208.脱逃罪主体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278
209.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骗取出境证件的择一重罪处罚 279
210.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二者是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 280
211.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81
212.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是滥伐林木罪 282
21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运输的,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283
21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不数罪并罚 284
216.将非毒品冒充毒品出卖的,构成诈骗罪 285
215.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 285
21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区分在于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的行为对象是毒品、毒赃,后者的行为对象是毒品犯罪分子 286
218.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为牟利向贩卖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287
219.组织卖淫过程中强迫他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不数罪并罚 288
220.行为人知道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嫖宿的,构成嫖宿幼女罪 289
22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290
222.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影片未牟利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291
22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主观上是过失 292
224.无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引起多人观看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93
225.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9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9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95
226.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95
227.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和国家工作人员成立贪污罪共犯 296
228.利用工作中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97
229.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298
230.挪用公款罪必须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 299
231.挪用国有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00
23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301
233.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 302
234.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03
235.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的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304
236.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是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05
237.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的,是受贿罪 306
238.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名义占有本单位的公款的,以贪污罪论处 307
23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受贿 308
240.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 309
241.“事后受贿”的成立以事先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要件 310
242.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 311
追究刑事责任 311
24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12
244.单位行贿罪要求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312
245.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 313
246.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4
第九章 渎职罪 314
247.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315
248.先泄露命题思路,后参加正式命题,也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16
249.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317
250.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319
251.徇私型渎职犯罪行为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的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构成,《刑法》无特别规定的,数罪并罚 320
252.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20
253.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21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22
254.私自将武器装备带出军营,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按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322
255.军人为逃避作战义务自伤身体的构成战时自伤罪 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