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 1
第一章 设备和备品 1
第1条 生产行车有关产品的基本条件、鉴定验收及使用的规定 1
第2条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开通的规定 2
第3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桥梁、隧道鉴定的规定 4
第4条 行车设备施工和检修的规定 5
第5条 轨道电路道床漏泄及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处理的规定 10
第6条 对加封加锁信号设备的规定 14
第7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加锁及维修的规定 18
第8条 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等级分类及管理、维修的规定 19
第9条 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管理的规定 20
第10条 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规定 20
第11条 行车备品的规定 21
第12条 响墩、火炬的试验、保管及使用的规定 25
第13条 主要行车房舍维修、站台设置站名牌及栅栏围墙的规定 25
第14条 房建站场建筑物(设备)、建筑限界管理的规定 26
第15条 铁路道口、平过道管理的规定 27
第16条 列尾装置管理、维修、检测的规定 28
第17条 行车电话维修使用的规定 29
第18条 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修管用的规定 30
第19条 为除雪扒掏道岔枕盒、道床的规定 30
第20条 车辆清灰、排污的规定 30
第21条 行车钟表时刻校对的规定 31
第22条 防洪组织及汛期行车办法的规定 31
第二章 编组列车 34
第23条 超长列车开行的规定 34
第24条 编组隔离的规定 35
第25条 客车与货车连挂限制及旅客列车端门加锁的规定 36
第26条 军用列车、车辆编组的规定 36
第27条 运转车长值乘位置的规定 41
第28条 列尾装置安装使用的规定 42
第29条 列尾装置使用前检测的规定 43
第30条 货物列车不挂列尾装置的规定 43
第31条 列车使用补机和双机牵引的规定 44
第32条 回送机车、轨道起重机编挂位置及机车重联的规定 46
规定 48
第34条 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的 48
第33条 单机挂车的规定 48
第35条 长大下坡道及重载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的规定 49
第36条 关门车编入货物列车的规定 49
第37条 机车摘挂时开闭折角塞门的规定 51
第38条 自动制动机试验和凉闸的规定 51
第39条 货检站的设置及货检人员职责的规定 53
第三章 调车工作 55
第40条 替换调车机及调车指挥人的规定 55
第41条 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规定 56
第42条 调车作业计划编制的规定 57
第43条 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布置调车作业计划的规定 60
第44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规定 60
第45条 要道还道的规定 61
第46条 同一线路同时作业的规定 62
第47条 禁止溜放作业的规定 63
第48条 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 63
第49条 铁鞋制动的规定 64
第50条 禁止使用铁鞋制动地点的规定 64
第52条 切除钢轨肥边的规定 65
第51条 禁止使用不良铁鞋的规定 65
第53条 驼峰作业的规定 66
第54条 推进、摘挂车辆作业的规定 68
第55条 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规定 69
第56条 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取送车辆的规定 70
第57条 危险品、易燃品仓库和专用线取送车辆的规定 71
第58条 特殊军用车辆调车作业的规定 71
第59条 调动特殊车辆的规定 73
第60条 停留车辆防溜的规定 74
第62条 货物列车“拉道口”的规定 78
第61条 企业机车车辆进入车站、铁路机车进入专用铁道调车作业的规定 78
第63条 越出站界调车的规定 79
第64条 跟踪出站调车的规定 79
第65条 手推调车的规定 84
第66条 机车出入段、转线、挂头及重联机车调车的规定 85
第四章 闭塞 87
第67条 各线(区间)行车闭塞设备 87
第68条 自动闭塞区间未设通过信号机时发出列车行车凭证的规定 90
第70条 半自动闭塞区间特殊情况下发出列车的规定 91
第69条 自动闭塞区间特殊情况行车凭证的规定 91
第71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优先发车站和列车正方向的规定 92
第72条 线路所设置的规定 93
第73条 线路所行车办法的规定 94
第74条 辅助所行车办法的规定 99
第75条 设有岔线的区间及行车办法的规定 101
第76条 行车凭证填写、使用、交递的规定 103
第77条 电话记录号码、用语的规定 106
第78条 接发列车程序和用语的规定 109
第五章 接发列车 109
第79条 到发线满线办理接发列车的规定 110
第80条 列车同时到发时间抵触时接发车的规定 111
第81条 引导接车的规定 111
第82条 非正常情况下准备接发列车进路方式的规定 112
第83条 接发列车人员出务时机及特殊班制迎送列车的规定 113
第84条 遇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情况行车办法的规定 114
第85条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处理的规定 114
第86条 货运票据交接的规定 114
第87条 向列车显示发车及发车指示信号的条件和地点的规定 115
第88条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车的规定 116
第89条 行车人员交接班的规定 116
第90条 行车凭证表簿保管期限的规定 117
第91条 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臂章及着装的规定 118
第六章 列车运行 120
第92条 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120
第93条 发布调度命令的规定 125
第94条 防止车辆燃轴的规定 127
第95条 列车机车在运行途中发生发电机或前照明灯故障时处理的规定 129
第96条 货物列车未挂列尾装置运行和列尾主机故障时的处理规定 130
第97条 准许按容许信号运行的规定 131
第98条 旅客列车揭挂尾部标志灯的规定 132
第99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后处理的规定 133
第100条 旅客列车因车辆故障须限速 133
运行或甩车的规定 133
第101条 列车推进运行的规定 133
第102条 货物列车在超过20‰下坡道区间运行的规定 134
第103条 道岔侧向通过速度的规定 134
第105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规定 135
第104条 本务机车担当救援的规定 135
第107条 列车退行的规定 136
第106条 调谐区禁停机车车辆、动车的规定 136
第108条 避难线的使用及利用正线闯坡的规定 139
第109条 路用列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作业的规定 140
第110条 施工特定行车规定 143
第111条 区间装卸作业的规定 144
第112条 利用动能闯坡的区间施工防护距离的规定 145
第113条 重型轨道车运行的规定 146
规定 147
第114条 轻型车辆和小车运行的 147
第七章 信号显示 151
第115条 预告、复示信号机无显示及各种信号表示器故障的规定 151
第116条 北票南站上行进站信号机显示方式的规定 151
第117条 道岔表示器显示方式的规定 152
第118条 地区性联系用手信号的规定 152
第119条 手信号显示和撤除时机的规定 154
第120条 对影响信号显示、瞭望道口的树木处理的规定 155
第121条 站内车辆整备、检修、装卸作业防护的规定 155
第122条 有关信号、道岔、表示器、标志的设置和维修清扫的规定 157
第八章 技术安全 159
第123条 劳动安全管理的规定 159
第124条 技术设备安全的规定 160
第125条 运输部门职工人身安全的规定 161
第九章 行车有关人员岗位培训及考核的有关规定 164
第126条 行车有关人员任职前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64
第127条 铁路职工劳动纪律、作业纪律的规定 165
第128条 行车单位防火安全规定 167
第十章 防止或处置旅客列车火灾、爆炸的要求 167
第129条 防止旅客列车火灾、爆炸的规定 168
第130条 处置旅客列车火灾、爆炸的规定 169
第十一章 铁路职工健康检查和着装的规定 172
第131条 行车职工健康检查的规定 172
第132条 铁路职工着装的规定 172
附件1 行车钟表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校准办法 174
附件2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179
附件3 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 183
附件4 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