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公诉和民事诉讼 3
第一卷 提起公诉和进行预审 13
第一编 负责公诉和预审的机关 13
第一章 司法警察 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
第二节 司法警官 14
第三节 司法警察 17
第四节 担负部分司法警察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18
第一目 工程师、区长、森林河流管理员、乡村治安员 18
第三目 经宣誓的特殊的保卫人员 19
第二目 政府机关行政公务员和公共服务官员 19
第五节 省长行使司法警察权 20
第二章 检察官 2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
第二节 驻上诉法院检察长的职权 21
第三节 共和国检察官的职权 22
第四节 驻设于违警罪法庭的检察官的职权 24
第三章 预审法官 25
第二编 侦讯和监控 27
第一章 现行的重罪与轻罪 27
第二章 预侦 35
第三章 监督和身份的查验 37
第三编 预审管辖 41
第一章 预审法官:初级预审管辖 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
第二节 民事当事人的地位及效果 46
第三节 外勤、搜查、扣押和中断电讯交往 49
第二节 (附)电讯的截留 51
第四节 证人的询问 52
第五节 讯问和对质 55
第六节 证件及其执行 57
第一目 司法管制 63
第七节 司法管制和临时羁押 63
第二目 临时羁押 68
第三目 临时羁押的赔偿 75
第八节 委托查案 76
第九节 鉴定 78
第十节 调查的无效 83
第十一节 撤案裁定 85
第十二节 对预审法官裁定的上诉 89
第十三节 新的控告引起的重新审查 9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3
第二章 刑事审查庭:第二级预审的管辖 93
第二节 刑事审查庭庭长的职权 102
第三节 司法警官及其代理人活动的监督 103
第二卷 审判管辖 107
第一编 重罪法庭 107
第一章 重罪法庭的职权 107
第二章 重罪法庭的开庭期及地点 107
第三章 重罪法庭的组成 108
第一目 审判长 109
第二目 陪审官 109
第一节 审判长 109
第二节 陪审团 110
第一目 担任陪审员职务的条件 110
第二目 陪审团的组成 112
第四章 重罪法庭开庭期预备程序 115
第一节 必要的文件 115
第二节 非必需的或特殊的行动 118
第五章 开庭 119
第一节 陪审团名单的修改 119
第二节 审判陪审团的组成 12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3
第六章 法庭辩论 123
第二节 被告人的到庭 125
第三节 证据的提交和讨论 126
第四节 辩论的结束和问答的宣读 131
第七章 判决 132
第一节 重罪法庭的评议 132
第二节 有关公诉的裁决 134
第三节 对民事诉讼的裁决 135
第四节 判决和笔录 136
第一节 轻罪法庭的职权和管辖 138
第一目 一般规定 138
第一章 轻罪法庭 138
第二编 轻罪的审判 138
第二目 自愿到庭和传讯 141
第三目 以笔录传唤和立即出庭 142
第二节 法庭组成和法庭审判 146
第三节 庭审的公开及其秩序 148
第四节 审理 149
第一目 被告人出庭 149
第二目 民事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及其效果 152
第三目 证据的提出 154
第四目 当事人的辩论 158
第五节 判决 159
第六节 缺席判决和复审 165
第一目 缺席审判 165
第二目 复审 166
第三目 连续缺席 167
第二章 轻罪案件的上诉法院 168
第一节 上诉权的行使 168
第二节 轻罪上诉庭的组成 171
第三节 轻罪上诉庭的诉讼程序 172
第二章 简易审判程序 174
第三编 违警罪的判决 174
第一章 违警罪法庭的职权 174
第二章 (附)综合性罚金诉讼程序 176
第一节 适用于违反道路交通规则,有关陆上机动车、牵引车、半牵引车强制保险法典以及国有停车场规则的违警罪的规定 176
第二节 适用于某些违反陆上交通公共监管的违警罪行的规定 177
第二节 (附)适用于某些违反公路法典的违警罪的规定 178
第三节 共同规定 179
第三章 违警罪法庭的管辖权 180
第四章 违警罪法庭的审决 181
第六章 违警罪法庭判决的上诉 183
第五章 缺席审判和复审 183
第四编 传唤和通知 185
第三卷 非常上诉的途径 193
第一编 向最高法院的上诉 193
第一章 可以上诉的判决和上诉的条件 193
第二章 非常上诉的形式 198
第三章 非常上诉的开始 200
第四章 非常上诉的预审和庭审 202
第五章 最高法院的裁决 203
第六章 为维护法律而提起的非常上诉 206
第二编 申诉要求 207
第四卷 特别诉讼程序 213
第一编 拒传 213
第二编 伪造 216
第三编 诉讼文件遗失时的处理办法 219
第四编 接受政府成员和外国政府代表证言的方法 220
第五编 指定管辖 221
第六编 案件的移送 223
第七编 回避 226
第八编 对庭审过程中的犯罪行为的审判 229
第九编 (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和法官犯重罪和轻罪 231
第十编 在共和国领土范围以外的犯罪 232
第一章 司法职能管辖 232
第二章 追诉和地域管辖 235
第十一编 军事方面的重罪、轻罪及侵害国家根本利益的重罪、轻罪 237
第一章 在和平时期对军事方面的重罪、轻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37
第一节 管辖权 237
第二节 程序 238
第二章 在战争时期、全国总动员和国家紧急状态下对军事方面的重罪、轻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41
第三章 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重罪和轻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42
第十二编 被判刑人为了解除对自己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权利的剥夺,部分行为能力的丧失或一种公布的措施而提出的申请 244
第十三编 经济、金融方面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46
第十四编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请求赔偿 250
第十五编 对恐怖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54
第一节 管辖权 254
第二节 程序 256
第十六编 毒品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58
第十七编 介绍卖淫嫖娼方面的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62
第十八编 法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64
第五卷 执行程序 269
第一编 刑事判决的执行 269
第一章 临时羁押的执行 273
第二编 关押 273
第二章 剥夺自由刑的执行 274
第三章 适用于不同监禁机构的共同规定 280
第四章 被监禁人的财产 281
第三编 假释 283
第四编 缓刑 287
第一章 简单缓刑 287
第二章 附考验期限的缓刑 288
第三章 附公益劳动义务的缓刑 293
第四章 暂缓判决 294
第五编 被判刑人身份的认定 295
第六编 拘禁 296
第七编 监视居住 299
第八编 刑罚的时效 301
第九编 司法档案 302
第十编 被判刑人身份的恢复 311
第一章 自然人的有关规定 311
第二章 适用于法人的一般规定 314
第十一编 诉讼费用 316
一般规定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