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迁中之行政组织法——从「组织形式选择自由」到「组织最适诫命」 1
壹、前言 1
贰、行政组织型态多样化之发展趋势 4
一、传统之行政组织型态 5
(一)不同法秩序下之差异性 5
(二)层级式之行政组织 8
二、新兴之行政组织型态 11
(一)国家角色变迁作为动因 11
(二)当前热烈讨论之类型 12
三、小结 25
参、行政组织型态选择基准之变迁 26
一、「组织形式选择自由」之传统见解 26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26
(二)组织形式选择自由之限制 28
二、「组织最适诫命」之提出 30
(一)背景与发展 30
(二)组织最适意涵之具体化 34
(三)小结 41
肆、「组织最适诫命」操作模型之建制 41
一、学说概述 43
二、本文之尝试 46
(一)针对秩序行政任务之最适组织选择 47
(二)针对非秩序行政任务之最适组织选择 50
伍、结论 54
论行政机关管辖权之移转——以其对行政作用法及行政争讼法之影响为中心 57
壹、问题之提出 57
贰、管辖权移转之意义与类型 60
一、管辖权移转之意义 60
(一)管辖权 60
(二)管辖权移转 64
二、管辖权移转之类型 66
(一)德国法上之分类 67
(二)我国法上之分类 70
参、管辖权移转之合法性要求 76
一、法规授权之必要性 77
(一)管辖权法定与恒定原则 77
(二)授权法规位阶相当性 82
二、权限移转行为 88
三、正当行政程序 93
四、小结 94
肆、管辖权移转之外部法效力 94
一、行政处分 96
二、行政契约 97
三、行政事实行为 99
伍、涉及管辖权移转之行政争讼问题 100
一、管辖权移转行为本身之可争讼性 100
二、诉愿管辖机关之认定 102
(一)撤销诉愿 102
(二)课予义务诉愿 104
三、行政诉讼消极诉讼实施权 106
(一)消极诉讼实施权於各行政诉讼类型之判断 108
(二)消极诉讼实施权欠缺之处置 113
四、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之认定 117
(一)因不法行使公权力所生之国家赔偿责任 117
(二)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之国家赔偿责任 118
陆、结论 120
论地方行政机关之权限委任——以「授权法规」之位阶与性质为中心 123
壹、问题之提出 123
贰、权限委任制度概述 126
一、权限委任作为管辖权移转之机制 126
二、权限委任之外部与内部法效力 130
参、地方行政机关之权限委任 134
一、「地方任务二元论」作为思考出发点 134
二、自治事项之权限委任 137
(一)地方获得自治事项之权源 137
(二)中央法律「层级管辖条款」之意涵 138
(三)地方自治事项权限委任之合法性要件 142
(四)小结 149
三、委办事项之权限委任 149
(一)地方自治团体委办事项之获致来源 150
(二)「团体委办」与「机关委办」之区分思考 152
肆、结论与建议 160
行政处分附款法制之传统与革新——以公平交易法上之结合管制出发 165
壹、问题之提出——以大富媒体结合案为思考 165
贰、附款之概念、沿革及功能 169
一、附款之概念及其界分 169
(一)附款与内容限制条款 171
(二)附款与法定义务之注记 173
二、附款机制之沿革 176
三、附款之功能 180
参、行政处分附款法制之实践——以事业结合管制为例 182
一、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2项之规范特性 183
二、结合决定附款之理论与实务 185
(一)附款之容许性 185
(二)附款之合法性 188
三、德国及欧盟竞争法上结合决定附加附款之观察 198
(一)立法沿革及规范架构 199
(二)实践情形 203
四、事业结合附款法制及实务之比较分析 206
肆、行政处分附款法制之现况检讨及变革趋势 209
一、附款与依法行政原则关系之再调和 210
(一)附款与法律保留原则 210
(二)附款与法律优位原则 212
二、附款作为「协商行政」之实现工具 216
(一)承诺之附款 217
(二)承诺之界限 220
伍、结论 222
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处分附款规定修正刍议 237
壹、前言 237
贰、行政处分附款概念之定义问题 240
一、行政处分附款之一般性定义 240
(一)现行行政程序法之规范情形 240
(二)学说及实务现况 241
(三)立法政策上之思考 246
二、个别行政处分附款之定义 248
(一)现行行政程序法之立法例 248
(二)立法政策上之思考 251
参、行政处分附款之容许性 252
一、立法沿革探寻 253
二、学说及实务见解 256
三、立法政策上之思考 259
肆、附款内容形塑之协商可能性及其合法界限 260
一、「协商及承诺附款」之运用实务 261
二、学界及法院对「协商及承诺附款」之态度 262
三、「协商及承诺附款」内容之合法性 264
四、纳入行政程序法规范之法政策思考 265
伍、总结 266
违法行政处分职权撤销之除斥期间——评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646号及第1578号判决 269
壹、案件事实与判决要旨概述 269
一、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646号判决(以下简称「丰原案」) 269
二、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578号判决(以下简称「雅潭案」) 270
贰、争点分析 271
参、违法行政处分撤销之法体系概述 272
肆、违法授益处分撤销之除斥期间 275
一、适用除斥期间之行政处分类型 276
二、除斥期间之起算始点 277
(一)德国法之介绍 278
(二)我国学说概况 283
伍、判决评析 285
一、「决定期限」与「处理期限」之两案对立 285
二、本文见解 287
陆、结论 289
人民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之继受——以基於行政处分受领给付之类型为中心 291
壹、引言 291
一、相关行政争讼案件举隅 292
二、争点分析及问题之提出 301
贰、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继受之概念及要件 305
一、人民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继受之概念 306
(一)权利主体间之身分关联性 307
(二)返还义务之传来性 311
二、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继受之法的规制 313
(一)义务之可继受性 313
(二)继受之法律依据 318
三、小结及案例评析 326
参、以行政处分为不当得利给付原因之特殊问题 327
一、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之发生 328
(一)义务发生要件及时点 328
(二)以继承人作为撤销处分相对人之合法性 330
二、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继受人之实现 338
(一)对前手已为给付裁决之情形 340
(二)未对前手作成给付裁决之情形 340
肆、结论 346
一、眷舍搬迁补助费之【案例一】 346
二、国民年金给付之【案例二】 347
三、眷舍搬迁补助费之【案例三】 348
四、征收补偿费发放之【案例四】 348
行政程序重新进行之程序标的——我国与德国法制之比较 349
壹、问题之提出 349
贰、行政程序重新进行之制度目的 353
一、法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调和 353
二、概念内涵 358
(一)狭义之行政程序重新进行 358
(二)广义之行政程序重新进行 359
参、行政程序重新进行之程序标的 367
一、行政程序重新进行之要件概说 368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实务与学说 371
(一)「行政处分於法定救济期间经过」文义之立法沿革 372
(二)法务部函释 374
(三)行政法院裁判 375
(四)学者见解 378
(五)小结 382
三、德国法之比较 383
(一)联邦行政法院见解 383
(二)学者见解 387
(三)小结 388
四、本文立场 389
肆、行政程序重新进行与其他行政救济途径间之适用关系 396
伍、不服程序标的不合法决定之行政救济 400
一、驳回申请决定之法律性质 400
二、行政救济途径之选择 401
陆、结论 403
裁罚性与非裁罚性不利处分之区分必要与标准 405
壹、问题之提出 405
贰、裁罚性与非裁罚性不利处分之区分实益 408
参、裁罚性与非裁罚性不利处分之区分标准 411
一、实务见解 412
(一)行政机关函释或谘询会议 412
(二)行政法院裁判 414
二、学说讨论 423
肆、思考路径细腻化之尝试 426
一、第一层次:有无行政法上义务之违反 427
二、第二层次:是否具裁罚性之认定 431
三、第三层次:惩戒罚或秩序罚之界分 436
伍、结论 438
论委任人与受任人间之行政罚责任分担——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12号判决及98年度判字第420号判决出发 439
壹、问题之提出 439
贰、行为人自己责任原则及处罚模式 444
一、概念内涵 444
二、「为」他人违反法令行为而负责? 446
(一)转嫁罚模式 447
(二)并罚模式 452
参、「委任人」作为行政罚归责主体之通案性思考 454
一、「行为人」之一般性定义 455
二、法人与其事务执行人间责任分担规定之可适用性? 456
(一)私法组织作为行政罚之归责主体 457
(二)受任人与私法组织体间之法律关系 461
三、以「违反监督义务」作为委任人之归责事由 469
(一)行政罚法第10条之规范架构 470
(二)委任人之保证人地位 473
(三)受任人资格与监督义务间之消长 479
肆、「受任人」处罚与否之思考与责任分担之设计 482
伍、结论 486
保护规范理论在第三人提起课予义务诉愿之应用 491
壹、保护规范理论之应用困境 491
一、作为新里程碑之大法官释字第469号解释 493
二、行政争讼实务之操作 495
(一)噪音侵扰事件 495
(二)违章建筑事件 496
(三)水土保持事件 497
三、困境分析与鉴定标的 498
贰、保护规范理论适用之细致化尝试 500
一、基本权解释取向之保护规范理论 502
二、冲突调和方案 503
(一)主观公权利概念在多边行政法律关系下之理解 503
(二)「冲突调和公式」之提出 505
(三)冲突调和公式适用范畴之类型化 509
参、德国学说发展对我国保护规范理论应用之启示 511
一、以水平关系为思考出发点 512
二、以基本权冲突调和作为保护规范之判准 515
肆、保护规范理论适切应用模型之尝试提出 516
伍、基本权作为人民主观公权利之直接法源依据? 521
一、问题概述 521
二、基本权理论演进对主观公权利之影响 523
三、基本权作为私人冲突行政法律关系下人民公法权利之直接依据 524
陆、结论 527
一、保护规范理论之如何适切应用部分 527
二、基本权得否作为主观公权利之直接依据部分 528
行政诉讼法上情况判决制度续存之省思 531
壹、前言 531
贰、情况判决在行政诉讼实务上之实践 533
一、裁判举隅 534
(一)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43号判决(征收土地设置公园案) 534
(二)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601号判决(兴建垃圾焚化厂环境影响评估案) 534
(三)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27号判决(澎湖马公海水淡化厂BOT案) 536
二、小结 538
参、情况判决制度之检讨与省思 539
一、情况判决适用态度及领域 540
(一)从严适用 540
(二)适用领域限缩之思考 541
二、情况判决制度废除之思考 544
三、行政法院作为公益担保者? 545
肆、结语——重返「法治维护者」的行政法院 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