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宪法及关系法规 1
中华民国宪法(三六、一、一) 3
第一章 总纲 3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4
第三章 国民大会 31
第四章 总统 33
第五章 行政 34
第六章 立法、 35
第七章 司法 37
第八章 考试 39
第九章 监察 40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41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42
第一节 省 42
第二节 县 43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43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44
第一节 国防 44
第二节 外交 44
第三节 国民经济 44
第四节 社会安全 45
第五节 教育文化 45
第六节 边疆地区 46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46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九四、六、一○) 47
中央法规标准法(九三、五、一九) 53
第一章 总则 53
第二章 法规之制定 53
第三章 法规之施行 54
第四章 法规之适用 54
第五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 54
第六章 附则 54
国家赔偿法(六九、七、二) 55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八八、九、二九) 56
第一章 总则 56
第二章 预算之编列与支付 56
第三章 协议 56
第四章 诉讼及强制执行 58
第五章 附则 59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九六、三、二一) 59
国民大会组织法(九四、五、二七) 60
国民大会同意权行使法(八一、一一、四) 61
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九四、五、二七) 62
行政院组织法(六九、六、二九) 63
立法院组织法(九六、一二、二六) 64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九六、一二、二六) 67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九七、五、二八) 69
第一章 总则 69
第二章 议案审议 69
第二章 之一 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70
第三章 听取报告与质询 70
第四章 同意权之行使 71
第五章 覆议案之处理 71
第六章 不信任案之处理 71
第七章 弹劾案之提出 72
第七章 之一 罢免案之提出及审议 72
第八章 文件调阅之处理 72
第九章 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 73
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审查 73
第十一章 请愿文书之审查 73
第十二章 党团协商 73
第十三章 附则 74
立法院议事规则(九六、六、一四) 74
第一章 总则 75
第二章 委员提案 75
第三章 议事日程 75
第四章 开会 75
第五章 讨论 76
第六章 表决 76
第七章 复议 77
第八章 秘密会议 77
第九章 议事录 77
第十章 附则 78
立法委员行为法(九一、一、二五) 78
第一章 总则 78
第二章 伦理规范 78
第三章 义务与基本权益 79
第四章 游说及政治捐献 79
第五章 利益之回避 79
第六章 纪律 79
第七章 附则 80
司法院组织法(九○、五、二三) 80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八二、二、三) 83
第一章 总则 83
第二章 解释案件之审理 83
第三章 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 84
第四章 附则 85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施行细则(九三、一一、一九) 85
宪法法庭审理规则(九三、一一、一九) 87
法院组织法(九七、六、一一) 88
第一章 总则 88
第二章 地方法院 89
第三章 高等法院 91
第四章 最高法院 92
第五章 检察机关 92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95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95
第八章 法院之用语 96
第九章 裁判之评议 96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 96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96
第十二章 附则 96
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九六、三、二八) 97
第一章 总则 97
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资格 98
第三章 技术审查官之配置 98
第四章 书记处、辅助单位及其人员之配置 99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99
第六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99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100
第八章 附则 100
考试院组织法(八三、七、一) 100
监察院组织法(八七、一、七) 102
监察法(八一、一一、一三) 103
第一章 总则 103
第二章 弹劾权 103
第三章 纠举权 104
第四章 纠正 105
第五章 调查 105
第六章 附则 105
监察法施行细则(八九、一○、一八) 106
审计法(八七、一一、一一) 109
第一章 通则 109
第二章 公务审计 110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 111
第四章 财物审计 111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 111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 112
第七章 附则 112
审计法施行细则(八八、五、二四) 113
地方制度法(九六、七、一一) 117
第一章 总则 117
第二章 省政府与省咨议会 118
第三章 地方自治 118
第四章 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之关系 127
第五章 附则 128
公民投票法(九五、五、三○) 129
第一章 总则 129
第二章 提案人、连署人及投票权人 129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129
第四章 公民投票结果 131
第五章 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132
第六章 罚则 132
第七章 公民投票争讼 133
第八章 附则 134
公民投票法施行细则(九五、七、一○) 135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九七、一、一六) 137
第一章 总则 137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137
第三章 选举 137
第四章 罢免 143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 144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146
第七章 附则 147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九七、一、二一) 148
第一章 总则 148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148
第三章 选举 148
第四章 罢免 150
第五章 选举罢免诉讼 150
第六章 附则 151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九六、一一、七) 151
第一章 总则 151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151
第三章 选举 152
第四章 罢免 161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 162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165
第七章 附则 166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九六、一一、九) 166
第一章 总则 166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166
第三章 选举 166
第四章 罢免 169
第五章 选举罢免诉讼 170
第六章 附则 170
贰、民商法及关系法规 171
民法 第一编 总则(九七、五、二三) 173
第一章 法例 173
第二章 人 175
第一节 自然人 175
第二节 法人 178
第一款 通则 178
第二款 社团 181
第三款 财团 184
第三章 物 184
第四章 法律行为 186
第一节 通则 186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88
第三节 意思表示 189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192
第五节 代理 194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196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197
第六章 消灭时效 198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204
民法总则施行法(九七、五、二三) 207
民法 第二编 债(八九、四、二六) 209
第一章 通则 209
第一节 债之发生 209
第一款 契约 209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213
第三款 无因管理 214
第四款 不当得利 215
第五款 侵权行为 218
第二节 债之标的 226
第三节 债之效力 231
第一款 给付 232
第二款 迟延 235
第三款 保全 238
第四款 契约 240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248
第五节 债之移转 251
第六节 债之消灭 255
第一款 通则 255
第二款 清偿 255
第三款 提存 258
第四款 抵销 259
第五款 免除 261
第六款 混同 261
第二章 各种之债 261
第一节 买卖 261
第一款 通则 261
第二款 效力 263
第三款 买回 269
第四款 特种买卖 269
第二节 互易 271
第三节 交互计算 271
第四节 赠与 272
第五节 租赁 274
第六节 借贷 289
第一款 使用借贷 289
第二款 消费借贷 291
第七节 雇佣 292
第八节 承揽 293
第八节之一 旅游 298
第九节 出版 299
第十节 委任 301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304
第十二节 居间 307
第十三节 行纪 308
第十四节 寄托 310
第十五节 仓库 313
第十六节 运送 314
第一款 通则 314
第二款 物品运送 315
第三款 旅客运送 319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320
第十八节 合伙 321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328
第十九节之一 合会 329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331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333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334
第二十三节 和解 335
第二十四节 保证 336
第二十四节之一 人事保证 341
民法债编施行法(八九、五、五) 343
民法 第三编 物权(九六、三、二八) 345
第一章 通则 345
第二章 所有权 349
第一节 通则 349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351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356
第四节 共有 357
第三章 地上权 364
第四章 永佃权 365
第五章 地役权 367
第六章 抵押权 368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 368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377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 381
第七章 质权 381
第一节 动产质权 381
第二节 权利质权 384
第八章 典权 387
第九章 留置权 392
第十章 占有 394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九六、三、二八) 399
民法 第四编 亲属(九七、五、二三) 403
第一章 通则 403
第二章 婚姻 403
第一节 婚约 403
第二节 结婚 405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408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409
第一款 通则 409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411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413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413
第二目 (删除) 414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414
第五节 离婚 414
第三章 父母子女 418
第四章 监护 428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428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及辅助 433
第五章 扶养 434
第六章 家 436
第七章 亲属会议 437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九七、五、二三) 438
民法 第五编 继承(九七、一、二) 442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442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444
第一节 效力 444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446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447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449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450
第三章 遗嘱 452
第一节 通则 452
第二节 方式 452
第三节 效力 453
第四节 执行 454
第五节 撤回 455
第六节 特留分 45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九七、五、七) 456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九七、四、八) 459
第一章 总则 459
第二章 法人登记 460
第三章 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 461
第四章 附则 461
动产担保交易法(九六、七、一一) 462
第一章 总则 462
第二章 动产抵押 463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463
第四章 信托占有 464
第五章 (删除) 464
第六章 附则 465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八八、九、八) 465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六一、九、五) 468
公司法(九五、二、三) 469
第一章 总则 469
第二章 无限公司 475
第一节 设立 475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476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476
第四节 退股 477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477
第六节 清算 478
第三章 有限公司 479
第四章 两合公司 481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482
第一节 设立 482
第二节 股份 485
第三节 股东会 488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492
第五节 监察人 496
第六节 会计 497
第七节 公司债 499
第八节 发行新股 502
第九节 变更章程 504
第十节 公司重整 504
第十一节 解散、合并及分割 509
第十二节 清算 511
第一目 普通清算 511
第二目 特别清算 512
第六章 (删除) 514
第六章之一 关系企业 514
第七章 外国公司 515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516
第一节 申请 516
第二节 规费 518
第九章 附则 518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办法(九七、六、六) 519
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九七、二、二六) 520
在台公司大陆地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八一、七、二七) 525
企业并购法(九三、五、五) 525
第一章 总则 525
第二章 合并、收购及分割 527
第三章 租税措施 530
第四章 金融措施 531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组织再造 531
第六章 附则 531
票据法(七六、六、二九) 532
第一章 通则 532
第二章 汇票 535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535
第二节 背书 536
第三节 承兑 537
第四节 参加承兑 538
第五节 保证 538
第六节 到期日 539
第七节 付款 539
第八节 参加付款 539
第九节 追索权 540
第十节 拒绝证书 542
第十一节 复本 543
第十二节 誊本 543
第三章 本票 543
第四章 支票 544
第五章 附则 546
票据法施行细则(七五、一二、三○) 547
票据挂失止付处理规范(九○、六、四) 548
中央银行管理票据交换业务办法(九一、七、三一) 549
海商法(八九、一、二六) 551
第一章 通则 551
第二章 船舶 552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552
第二节 海事优先权 554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555
第三章 运送 555
第一节 货物运送 555
第二节 旅客运送 559
第三节 船舶抱带 560
第四章 船舶碰撞 560
第五章 海难救助 561
第六章 共同海损 561
第七章 海上保险 563
第八章 附则 565
船舶法(九一、一、三○) 566
第一章 通则 566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 567
第三章 船舶检查 567
第四章 船舶丈量 568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 568
第六章 船舶设备 569
第七章 客船 569
第八章 小船 570
第九章 罚则 570
第十章 附则 571
船舶登记法(六四、六、五) 572
第一章 总则 572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 572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574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 575
第五章 注销登记 575
第六章 登记费 576
第七章 附则 576
船员法(九一、一、三○) 577
第一章 总则 577
第二章 船员之资格、执业与培训 577
第三章 船员雇用 577
第四章 劳动条件与福利 578
第五章 船长 580
第六章 航行安全与海难处理 581
第七章 罚则 581
第八章 附则 582
引水法(九一、一、三○) 583
第一章 总则 583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 583
第三章 引水人之雇用 583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 584
第五章 罚则 584
第六章 附则 585
航业法(九一、一、三○) 585
第一章 总则 585
第二章 船舶运送业 586
第三章 外国籍船舶运送业 587
第四章 船务代理业、海运承揽运送业 588
第五章 货柜集散站经营业、船舶出租业 588
第六章 罚则 589
保险法(九六、七、一八) 590
第一章 总则 590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590
第二节 保险利益 591
第三节 保险费 592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592
第五节 复保险 593
第六节 再保险 593
第二章 保险契约 594
第一节 通则 594
第二节 基本条款 595
第三节 特约条款 596
第三章 财产保险 596
第一节 火灾保险 596
第二节 海上保险 597
第三节 陆空保险 597
第四节 责任保险 598
第四节之一 保证保险 598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598
第四章 人身保险 599
第一节 人寿保险 599
第二节 健康保险 602
第三节 伤害保险 602
第四节 年金保险 603
第五章 保险业 603
第一节 通则 603
第二节 保险公司 615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615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615
第四节之一 同业工会 615
第五节 罚则 616
第六章 附则 619
保险法施行细则(九七、六、一三) 620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九四、二、五) 621
第一章 总则 621
第二章 保险契约 622
第一节 契约之成立 622
第二节 保险范围 623
第三节 请求权之行使 624
第三章 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 624
第四章 保险业之监理 625
第五章 罚则 625
第六章 附则 626
保险业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九七、一、九) 626
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九七、七、一七) 629
年龄换算表 631
參、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633
民事诉讼法(九六、一二、二六) 635
第一编 总则 635
第一章 法院 635
第一节 管辖 635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638
第二章 当事人 640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640
第二节 共同诉讼 644
第三节 诉讼参加 645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647
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 649
第一节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 649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征收 650
第三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652
第四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654
第五节 诉讼救助 656
第四章 诉讼程序 658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658
第二节 送达 659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662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664
第五节 言词辩论 668
第六节 裁判 672
第六节之一 司法事务官之处理程序 676
第七节 诉讼卷宗 677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677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677
第一节 起诉 677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684
第三节 证据 686
第一目 通则 686
第二目 人证 689
第三目 鉴定 692
第四目 书证 694
第五目 勘验 696
第五目之一 当事人讯问 697
第六目 证据保全 697
第四节 和解 698
第五节 判决 701
第二章 调解程序 707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711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 713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716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716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721
第四编 抗告程序 726
第五编 再审程序 728
第五编之一 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732
第六编 督促程序 733
第七编 保全程序 734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739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742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742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744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746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747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九二、六、二五) 749
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九五、五、二四) 750
民事诉讼须知(九二、八、二二) 751
民事诉讼集中审理程序参考要点(九一、一一、二七) 755
民事诉讼集中审理证人讯问、发问参考要点(九一、一一、二七) 757
民事阅卷规则(九四、八、一八) 758
法院使用录影实施要点(八四、一○、九) 760
法庭旁听规则(九七、一、四) 760
法庭录音办法(九五、六、二七) 761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九一、一二、三○) 762
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四、三) 762
法院办理国家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一、一一、四) 778
法院办理劳资争议事件应行注意事项(八六、一○、二一) 779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四二、六、六) 780
强制执行法(九六、一二、一二) 782
第一章 总则 782
第二章 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 788
第一节 参与分配 788
第二节 对于动产之执行 789
第三节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 792
第四节 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 796
第五节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797
第六节 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 798
第三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799
第四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799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800
第六章 附则 800
强制执行须知(八四、一二、一二) 801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九、二六) 804
未登记建筑改良办理查封登记联系办法(六四、一、二○) 815
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办法(九四、一、二六) 815
办理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事件适用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注意事项(七五、四、一八) 816
破产法(八二、七、三○) 817
第一章 总则 817
第二章 和解 817
第三章 破产 821
第四章 罚则 829
破产法施行法(八二、七、三○) 830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九六、七、一一) 830
第一章 总则 830
第二章 更生 833
第三章 清算 836
第四章 附则 841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施行细则(九七、三、一八) 842
公证法(九六、一二、二六) 844
第一章 总则 844
第二章 公证人 846
第三章 公证 849
第四章 认证 851
第五章 公证费用 851
第六章 公会 852
第七章 罚则 853
第八章 附则 854
公证法施行细则(九七、七、二三) 855
第一章 总则 855
第二章 法院公证处 856
第三章 民间公证人 857
第四章 收件簿及登记簿 858
第五章 关于公证书强制执行事项之规定 859
第六章 公证、认证之程序 859
第七章 关于亲属事件公证之特别规定 860
第八章 关于遗嘱事件之特别规定 861
第九章 关于文书认证之特别规定 861
第十章 公证费用 862
第十一章 地区公证人公会 863
第十二章 附则 863
非讼事件法(九四、二、五) 864
第一章 总则 864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867
第三章 登记事件 868
第四章 家事非讼事件 870
第五章 商事非讼事件 874
第六章 附则 875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九四、九、一三) 876
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实施要点(八五、七、二九) 877
家事非讼事件处理办法(九六、一○、八) 879
仲裁法(九一、七、一○) 880
第一章 仲裁协议 880
第二章 仲裁庭之组织 880
第三章 仲裁程序 881
第四章 仲裁判断之执行 882
第五章 撤销仲裁判断之诉 882
第六章 和解与调解 883
第七章 外国仲裁判断 883
第八章 附则 884
仲裁机构组织与调解程序及费用规则(九二、一、二二) 884
第一章 总则 884
第二章 仲裁机构之组织 884
第三章 仲裁人 885
第四章 仲裁费用 886
第五章 调解之程序及费用 887
第六章 附则 888
乡镇市调解条例(九六、七、四) 888
法院适用乡镇市调解条例应行注意事项(九三、二、二六) 890
提存法(九六、一二、一二) 892
提存法施行细则(九七、二、一二) 895
管收条例(六九、七、二三) 899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及鉴定费支给标准(九六、七、二七) 900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物须知(六一、一一、一○) 901
现行法规所定货币单位折算新台币条例(八一、七、一七) 902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实施要点(九七、四、一一) 902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五二、四、二五) 906
家事件处理办法(九五、一、一七) 907
肆、刑法及关系法规 909
中华民国刑法(九七、一、二) 911
第一编 总则 911
第一章 法例 911
第二章 刑事责任 915
第三章 未遂犯 919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921
第五章 刑 923
第六章 累犯 928
第七章 数罪并罚 928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933
第九章 缓刑 937
第十章 假释 938
第十一章 时效 94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942
第二编 分则 945
第一章 内乱罪 946
第二章 外患罪 947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948
第四章 渎职罪 949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95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95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954
第八章 脱逃罪 95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957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957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95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964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965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966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967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970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 973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974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975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976
第二十章 鸦片罪 977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978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978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981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982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983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983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985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986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987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98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991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992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993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994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994
第三十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995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九五、六、一四) 996
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九五、五、三○) 997
洗钱防制法(九七、六、一一) 998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九四、一、二六) 1001
枪炮弹乐刀械许可及管理办法(九四、四、二二) 1003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九七、四、三○) 1007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施行细则(九三、一、九) 1011
贪污治罪条例(九五、五、三○) 1013
国家机密保护法(九二、二、六) 1016
第一章 总则 1016
第二章 国家机密之核定与变更 1016
第三章 国家机密之维护 1017
第四章 国家机密之解除 1018
第五章 罚则 1018
第六章 附则 1018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九五、五、三○) 1019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八五、一二、一一) 1022
惩治走私条例(九五、五、三○) 1023
海关缉私条例(九六、三、二一) 1025
第一章 总则 1025
第二章 查查缉 1025
第三章 扣押 1025
第四章 罚则 1026
第五章 处分程序 1027
第六章 执行 1028
第七章 附则 1028
检肃流氓条例(九五、五、三○) 1028
检肃流氓条例施行细则(八八、一二、二九) 1031
第一章 总则 1031
第二章 认定、告诫及声明异议 1031
第三章 通知及送达 1032
第四章 治安法庭之组织 1033
第五章 治安法庭之管辖 1033
第六章 案件之移送 1033
第七章 被移送裁定人之留置 1033
第八章 审理 1034
第九章 执行 1034
第十章 辅导 1035
第十一章 附则 103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九四、二、五) 103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细则(九四、八、八) 1039
性骚扰防治法(九五、一、一八) 1039
第一章 总则 1039
第二章 性骚扰之防治与责任 1040
第三章 申诉及调查一程序 1040
第四章 调解程序 1041
第五章 罚则 1041
第六章 附则 1041
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九五、一、二五) 1041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九六、七、四) 1042
第一章 总则 1042
第二章 救援 1042
第三章 安置、保护 1043
第四章 罚则 1044
第五章 附则 1045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施行细则(八九、一二、三○) 1045
第一章 总则 1045
第二章 名词定义 1046
第三章 文书 1046
第四章 期日及期间 1046
第五章 机构 1046
第六章 保护程序 1047
第七章 自行救助者之保护 1048
第八章 处分程序 1048
第九章 附则 1048
家庭暴力防治法(九七、一、九) 1049
第一章 通则 1049
第二章 民事保护令 1049
第三章 刑事程序 1051
第四章 父母子女 1052
第五章 预防及处遇 1053
第六章 罚则 1054
第七章 附则 1054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细则(九六、一○、二) 1055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九六、七、一一) 1056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施行细则(九六、一二、一一) 1060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九一、七、一○) 1063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细则(九一、一○、二三) 1066
证人保护法(九五、五、三○) 1067
证人保护法施行细则(九○、七、四) 1070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九五、五、一七) 1072
伍、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1073
刑事诉讼法(九六、一二、一二) 1075
第一编 总则 1075
第一章 法例 1075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1075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1077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1078
第五章 文书 1080
第六章 送达 1082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1084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1085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1088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1089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1094
第十二章 证据 1097
第一节 通则 1097
第二节 人证 1109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1112
第四节 勘验 1115
第五节 证据保全 1116
第十三章 裁判 1118
第二编 第一审 1119
第一章 公诉 1119
第一节 侦查 1119
第二节 起诉 1126
第三节 审判 1128
第二章 自诉 1141
第三编 上诉 1148
第一章 通则 1148
第二章 第二审 1152
第三章 第三审 1155
第四编 抗告 1163
第五编 再审 1166
第六编 非常上诉 1169
第七编 简易程序 1170
第七编之一 协商程序 1171
第八编 执行 1172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1175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九六、七、四) 1178
法院刑事诉讼须知(九三、四、一六) 1179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七、六) 1184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三、六、二四) 1200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协商程序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三、四、九) 1201
法院办理修正刑事诉讼法关于停止羁押及再执行羁押注意要点(八九、二、九) 1203
法院办理贪污治罪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二、五、二八) 1203
检察机关办理贪污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七、五、一九) 1204
法院办理检肃流氓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八) 1205
法院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审速结注意事项(九六、一、二六) 1207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项(九七、五、一九) 1209
法院办理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八七、一二、一) 1210
检察机关办理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八五、七、二九) 1211
法院处理扣押物应行注意事项(九三、一二、一五) 1211
检察机关办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八五、七、二七) 1212
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九二、一二、三一) 1213
检察机关办理通缉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一、五、一五) 1217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及鉴定费支给要点(九二、二、二六) 1219
办理发还被告刑事保证金应行注意事项(九二、二、二四) 1220
法院办理通讯监察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二、三) 1220
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一、一四) 1222
少年事件处理法(九四、五、一八) 1224
第一章 总则 1224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组织 1224
第三章 少年保护事件 1225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1230
第五章 附则 1231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九○、六、二九) 1232
少年保护事件审理细则(九三、一○、二八) 1233
少年及儿童保护事件执行办法(八九、九、二○) 1236
第一章 通则 1236
第二章 少年保护处分之执行 1236
第三章 儿童保护处分之执行 1238
第四章 附则 1238
保安处分执行法(九五、五、三○) 1239
第一章 通则 1239
第二章 感化教育 1242
第三章 监护 1243
第四章 禁戒 1243
第五章 强制工作 1243
第六章 保护管束 1244
第七章 强制治疗 1245
第八章 驱逐出境 1245
第九章 附则 1245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九五、一○、一九) 1246
更生保护法(九一、七、一○) 1248
更生保护法施行细则(九二、二、一四) 1250
公设辩护人条例(九六、七、一一) 1251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六九、七、四) 1252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八七、一一、一一) 1253
羁押法(九五、一二、二七) 1256
羁押法施行细则(九四、九、二三) 1258
提审法(八八、一二、一五) 1263
引渡法(六九、七、四) 1264
赦免法(八○、九、二四) 1265
冤狱赔偿法(九六、七、一一) 1266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六、一○、一六) 1268
加强缓刑及易科罚金制度实施要点(七六、六、二) 1270
监狱行刑法(九四、六、一) 1271
第一章 通则 1271
第二章 收监 1271
第三章 监禁 1271
第四章 戒护 1272
第五章 作业 1273
第六章 教化 1273
第七章 给养 1274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 1274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 1274
第十章 保管 1275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 1275
第十二章 假释 1276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 1276
第十四章 死亡 1276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 1276
第十六章 附则 1276
保外医治受刑人管理规则(九二、三、二八) 1277
监狱组织通则(九二、五、二八) 1278
看守所组织通则(九六、七、一一) 1280
外役监条例(八六、四、二三) 1281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九五、六、一四) 1283
第一章 总则 1283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查及分类 1283
第三章 累进处遇 1284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 1285
第五章 作业 1285
第六章 教化 1286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 1286
第八章 给养 1286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 1286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 1287
第十一章 假释 1287
第十二章 附则 1287
办理假释应行注意事项(九二、八、一) 1287
陸、行政法规 1289
一 行政组织·行政救济 1291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九六、三、二一) 1291
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九二、六、二五) 1292
国家安全局组织法(九七、一、二) 1293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九七、七、二) 1295
第一章 总则 1295
第二章 机关组织法规及名称 1295
第三章 机关设立、调整及裁撤 1295
第四章 机关权限、职掌及重要职务设置 1296
第五章 内部单位 1296
第六章 机关规模与建制标准 1296
第七章 附则 1297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八六、一、二二) 1297
劳工退休基金监理会组织法(九六、三、二一) 1299
行政法院组织法(九○、五、二三) 1301
第一章 总则 1301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 1301
第三章 最高行政法院 1302
第四章 法官之任用资格及待遇 1302
第五章 书记官之配置 1303
第六章 其他人员之配置 1303
第七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1304
第八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1304
第九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1304
第十章 附则 1304
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八九、七、一七) 1305
请愿法(五八、一二、一八) 1306
诉愿法(八九、六、一四) 1307
第一章 总则 1307
第一节 诉愿事件 1307
第二节 管辖 1308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1309
第四节 诉愿人 1309
第五节 送达 1311
第六节 诉愿卷宗 1312
第二章 诉愿审议委员会 1312
第三章 诉愿程序 1312
第一节 诉愿之提起 1312
第二节 诉愿审议 1313
第三节 诉愿决定 1315
第四章 再审程序 1318
第五章 附则 1318
诉愿扣除在途期间办法(八九、六、二一) 1319
行政诉讼法(九六、七、四) 1321
第一编 总则 1321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 1321
第二章 行政法院 1323
第一节 管辖 1323
第二节 法官之回避 1324
第三章 当事人 1325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1325
第二节 选定当事人 1326
第三节 共同诉讼 1326
第四节 诉讼参加 1327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1328
第四章 诉讼程序 1329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1329
第二节 送达 1330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1333
第四节 诉讼卷宗 1334
第五节 诉讼费用 1335
第二编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 1335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1335
第一节 起诉 1335
第二节 停止执行 1338
第三节 言词辩论 1338
第四节 证据 1340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1345
第六节 裁判 1347
第七节 和解 1351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 1352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1353
第四编 抗告程序 1356
第五编 再审程序 1357
第六编 重新审理 1359
第七编 保全程序 1360
第八编 强制执行 1361
第九编 附则 1361
行政诉讼法施行法(八九、六、七) 1362
行政程序法(九四、一二、二八) 1363
第一章 总则 1363
第一节 法例 1363
第二节 管辖 1364
第三节 当事人 1366
第四节 回避 1368
第五节 程序之开始 1368
第六节 调查事实及证据 1369
第七节 资讯公开 1369
第八节 期日与期间 1370
第九节 费用 1371
第十节 听证程序 1371
第十一节 送达 1373
第二章 行政处分 1375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成立 1375
第二节 陈述意见及听证 1377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 1379
第三章 行政契约 1382
第四章 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1385
第五章 行政计画 1386
第六章 行政指导 1387
第七章 陈情 1387
第八章 附则 1387
政府资讯公开法(九四、一二、二八) 1388
第一章 总则 1388
第二章 政府资讯之主动公开 1388
第三章 申请提供政府资讯 1389
第四章 政府资讯公开之限制 1389
第五章 救济 1390
第六章 附则 1390
行政执行法(九六、三、二一) 1390
第一章 总则 1390
第二章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 1391
第三章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 1392
第四章 即时强制 1393
第五章 附则 1393
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九五、一、六) 1394
行政罚法(九四、二、五) 1397
第一章 法例 1397
第二章 责任 1397
第三章 共同违法及并同处罚 1397
第四章 裁处之审酌加减及扩张 1398
第五章 单一行为及数行为之处罚 1398
第六章 时效 1398
第七章 管辖机关 1399
第八章 裁处程序 1399
第九章 附则 1399
二 内政 1403
国籍法(九五、一、二七) 1403
国籍法施行细则(九七、二、一四) 1405
护照条例(八九、五、一七) 1407
护照条例施行细则(九一、二、二七) 1409
外国护照签证条例(九二、一、二二) 1415
入出国及移民法(九六、一二、二六) 1417
第一章 总则 1417
第二章 国民入出国 1417
第三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1418
第四章 外国人入出国 1420
第五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1420
第六章 驱逐出国及收容 1423
第七章 跨国(境)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 1423
第八章 机、船长及运输业者之责任 1424
第九章 移民辅导及移民业务管理 1424
第十章 面谈及查察 1425
第十一章 罚则 1427
第十二章 附则 1428
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九七、二、一四) 1429
第一章 总则 1429
第二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1429
第三章 外国人入出国、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1432
第四章 驱逐出国 1432
第五章 运输业者责任及移民辅导 1432
第六章 附则 1433
户籍法(九七、五、二八) 1434
第一章 总则 1434
第二章 登记之类别 1434
第三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撤销及废止 1435
第四章 登记之申请 1435
第五章 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 1437
第六章 户籍资料之申请及提供 1437
第七章 户口调查及统计 1438
第八章 罚则 1438
第九章 附则 1438
户籍法施行细则(九六、八、六) 1439
第一章 总则 1439
第二章 户籍登记 1439
第三章 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 1440
第四章 户口调查查及统计 1441
第五章 附则 1441
姓名条例(九六、一二、二六) 1441
印鉴登记办法(八八、一一、二四) 1442
土地法(九五、六、一四) 1444
第一编 总则 1444
第一章 法例 1444
第二章 地权 1445
第三章 地权限制 1445
第四章 公有土地 1446
第五章 地权调整 1447
第二编 地籍 1448
第一章 通则 1448
第二章 地籍测量 1449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1449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1451
第三编 土地使用 1453
第一章 通则 1453
第二章 使用限制 1454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1454
第四章 耕地租用 1457
第五章 荒地使用 1457
第六章 土地重划 1457
第四编 土地税 1460
第一章 通则 1460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1460
第三章 地价税 1461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1461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1462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1462
第七章 欠税 1463
第五编 土地征收 1463
第一章 通则 1463
第二章 征收程序 1464
第三章 征收补偿 1465
土地法施行法(九一、一二、一一) 1466
第一编 总则 1466
第二编 地籍 1467
第三编 土地使用 1467
第四编 土地税 1468
第五编 土地征收 1468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九五、三、二九) 1469
土地法第四十六条之一至第四十六条之三执行要点(九三、六、二三) 1471
土地登记规则(九六、七、三一) 1473
第一章 总则 1473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 1473
第三章 登记之申请及处理 1474
第四章 总登记 1478
第五章 标示变更登记 1479
第六章 所有权变更登记 1480
第七章 他项权利登记 1481
第八章 继承登记 1482
第九章 土地权利信托登记 1483
第十章 更正登记及限制登记 1483
第十一章 涂销登记及消灭登记 1484
第十二章 其他登记 1485
第十三章 附则 1485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八八、六、二九) 1485
土地征收条例(九一、一二、一一) 1487
第一章 总则 1487
第二章 征收程序 1488
第三章 征收补偿 1490
第四章 区段征收 1490
第五章 撤销征收 1492
第六章 附则 1492
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九五、一二、八) 1493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九二、三、一四) 1499
地籍清理条例(九六、三、二一) 1502
祭祀公业条例(九六、一二、一二) 1506
市地重划实施办法(九二、一、二四) 1511
第一章 总则 1511
第二章 重划地区之选定与公告禁止事项 1512
第三章 重划计画之拟订、核定及公告通知 1513
第四章 测量、调查及地价查估 1513
第五章 计算负担及分配设计 1513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或坟墓拆迁补偿及工程施工 1516
第七章 地籍整理 1516
第八章 交接及清偿 1517
第九章 财务结算 1517
第十章 附则 1517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九一、五、一五) 1518
农地重划条例(八九、一一、八) 1523
第一章 总则 1523
第二章 选定重划区 1523
第三章 农路、水路用地及其费用负担 1524
第四章 重划工程 1524
第五章 土地分配与异议处理 1524
第六章 权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1525
第七章 农路、水路管理维护 1526
第八章 罚则 1526
第九章 附则 1526
平均地权条例(九四、一、三○) 1527
第一章 总则 1527
第二章 规定地价 1528
第三章 照价征税 1528
第四章 照价收买 1530
第五章 涨价归公 1530
第六章 土地使用 1533
第七章 罚则 1536
第八章 附则 1536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九五、一○、二五) 1537
第一章 总则 1537
第二章 规定地价 1538
第三章 照价征税 1538
第四章 照价收买 1540
第五章 涨价归公 1541
第六章 土地使用 1542
第七章 附则 1546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九○、一○、三一) 1548
第一章 总则 1548
第二章 经纪业 1548
第三章 经纪人员 1549
第四章 业务及责任 1550
第五章 奖惩 1550
第六章 附则 1551
建筑法(九三、一、二○) 1552
第一章 总则 1552
第二章 建筑许可 1553
第三章 建筑基地 1554
第四章 建筑界限 1554
第五章 施工管理 1555
第六章 使用管理 1556
第七章 拆除管理 1558
第八章 罚则 1558
第九章 附则 1560
营造业法(九七、八、六) 1562
第一章 总则 1562
第二章 分类及许可 1562
第三章 承揽契约 1564
第四章 人员之设置 1564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1565
第六章 公会 1566
第七章 辅导及奖励 1566
第八章 罚则 1566
第九章 附则 1567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八八、六、二九) 1568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九五、一、一八) 1569
第一章 总则 1569
第二章 住户之权利义务 1569
第三章 管理组织 1572
第四章 管理服务人 1573
第五章 罚则 1574
第六章 附则 1575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九四、一一、一六) 1576
国民住宅条例(九四、一、二六) 1577
第一章 总则 1577
第二章 政府直接兴建 1577
第三章 贷款人民自建 1579
第四章 奖励投资兴建 1579
第四章之一 辅助人民自购 1580
第五章 附则 1580
国民住宅条例施行细则(九四、一一、八) 1581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九七、四、二三) 1584
离岛建设条例(九七、一、九) 1585
新市镇开发条例(八九、一、二六) 1587
第一章 总则 1587
第二章 新市镇区位之选定及计画之拟定 1587
第三章 土地取得与处理 1587
第四章 建设与管制 1588
第五章 人口与产业之引进 1589
第六章 组织与经费 1589
第七章 附则 1590
新市镇开发条例施行细则(八八、一○、一六) 1590
都市计画法(九一、一二、一一) 1593
第一章 总则 1593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 1594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1596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 1597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 1598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 1598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 1599
第八章 罚则 1599
第九章 附则 1599
都市更新条例(九七、一、一六) 1601
第一章 总则 1601
第二章 更新地区之划定 1601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业之实施 1601
第四章 权利变换 1604
第五章 奖助 1606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1607
第七章 罚则 1608
第八章 附则 1608
都市更新条例施行细则(九七、一、三) 1608
市区道路条例(九三、一、七) 1612
区域计画法(八九、一、二六) 1614
第一章 总则 1614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 1614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 1615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 1616
第五章 罚则 1616
第六章 附则 1616
区域计画法施行细则(九○、五、四) 1617
第一章 总则 1617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 1617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 1617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 1619
第五章 附则 1619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八九、一一、八) 1619
政府采购法(九六、七、四) 1621
第一章 总则 1621
第二章 招标 1622
第三章 决标 1625
第四章 履约管理 1626
第五章 验收 1627
第六章 争议处理 1627
第七章 罚则 1628
第八章 附则 1629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九一、一一、二七) 1631
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九四、二、五) 1641
国家公园法(六一、六、一三) 1642
国家公园法施行细则(七二、六、二) 1644
森林法(九三、一、二○) 1645
第一章 总则 1645
第二章 林政 1645
第三章 森林经营及利用 1646
第四章 保安林 1646
第五章 森林保护 1647
第六章 监督及奖励 1647
第七章 罚则 1648
第八章 附则 1649
森林法施行细则(九五、三、一) 1650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九五、六、一四) 1651
第一章 总则 1651
第二章 农业使用 1652
第三章 非农业使用 1653
第四章 奖惩 1654
第五章 附则 1654
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九二、三、一二) 1654
水土保持法(九二、一二、一七) 1658
第一章 总则 1658
第二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 1658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 1659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1660
第五章 经费及资金 1660
第六章 奖励 1661
第七章 罚则 1661
第八章 附则 1661
土石采取法(九七、一、九) 1662
消防法(九六、一、三) 1666
第一章 总则 1666
第二章 火灾预防 1666
第三章 灾害抢救 1667
第四章 火灾调查一与鉴定 1668
第五章 民力运用 1668
第六章 罚则 1668
第七章 附则 1669
消防法施行细则(九四、三、一) 1670
爆竹烟火管理条例(九二、一二、二四) 1672
灾害防救法(九七、五、一四) 1676
第一章 总则 1676
第二章 灾害防救组织 1676
第三章 灾害防救计画 1677
第四章 灾害预防 1678
第五章 灾害应变措施 1678
第六章 灾后复原重建 1679
第七章 罚则 1680
第八章 附则 1680
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九二、一二、二四) 1681
第一章 总则 1681
第二章 组织及任务 1682
第三章 整备措施 1683
第四章 应变措施 1684
第五章 复原措施 1684
第六章 罚则 1684
第七章 附则 1685
社会秩序维护法(八○、六、二九) 1686
第一编 总则 1686
第一章 法例 1686
第二章 责任 1686
第三章 处罚 1686
第四章 时效 1687
第二编 处罚程序 1687
第一章 管辖 1687
第二章 调查 1688
第三章 裁处 1688
第四章 执行 1689
第五章 救济 1689
第三编 分则 1689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 1689
第二章 妨害善良风俗 1691
第三章 妨害公务 1691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 1691
第四编 附则 1692
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办法(八一、二、二一) 1692
集会游行法(九一、六、二六) 1696
警察法(九一、六、一二) 1699
警察法施行细则(八九、一一、二二) 1700
警察职权行使法(九二、六、二五) 1701
第一章 总则 1701
第二章 身分查证及资料搜集 1701
第三章 即时强制 1702
第四章 救济 1703
第五章 附则 1703
警察勤务条例(九七、七、二) 1704
第一章 总则 1704
第二章 勤务机构 1704
第三章 勤务方式 1704
第四章 勤务时间 1705
第五章 勤务规划 1705
第六章 勤前教育 1705
第七章 勤务督导 1705
第八章 附则 1705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九六、七、一一) 1706
第一章 总则 1706
第二章 任官 1706
第三章 任职 1707
第四章 俸给 1708
第五章 考核与考绩 1708
第六章 退休与抚恤 1709
第七章 附则 1710
警械使用条例(九一、六、二六) 1711
保全业法(九二、一、二二) 1712
保全业法施行细则(九二、一一、一八) 1713
去氧核醣核酸采样条例(八八、二、三) 1714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八九、二、三) 1716
第一章 总则 1716
第二章 登记及评鉴 1716
第三章 管理 1717
第四章 罚则 1717
第五章 附则 1718
殡葬管理条例(九六、七、四) 1718
团体协约法(九七、一、九) 1725
第一章 总则 1725
第二章 团体协约之协商及签订 1725
第三章 团体协约之内容及限制 1726
第四章 团体协约之效力 1726
第五章 团体协约之存续期间 1727
第六章 罚则 1727
第七章 附则 1727
人民团体法(九一、一二、一一) 1728
第一章 通则 1728
第二章 设立 1728
第三章 会员 1728
第四章 职员 1729
第五章 会议 1729
第六章 经费 1730
第七章 职业团体 1730
第八章 社会团体 1730
第九章 政治团体 1730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 1731
第十一章 附则 1731
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九四、一一、二三) 1732
工业团体法(九一、一二、一一) 1735
第一章 总则 1735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 1736
第三章 工业会 1738
第四章 监督 1739
第五章 附则 1740
商业团体法(九一、一二、一一) 1740
第一章 总则 1740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 1741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 1742
第四章 输出业同业公会及联合会 1743
第五章 商业会 1744
第六章 监督 1744
第七章 附则 1745
老人福利法(九六、一、三一) 1745
第一章 总则 1745
第二章 经济安全 1746
第三章 服务措施 1747
第四章 福利机构 1748
第五章 保护措施 1749
第六章 罚则 1749
第七章 附则 1750
老人福利法施行细则(九六、七、二五) 1750
原住民身分法(九○、一、一七) 1751
国民年金法(九七、七、一八 三读通过) 1752
第一章 总则 1752
第二章 被保险人及保险效力 1753
第三章 保险费 1753
第四章 保险给付 1754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经费 1757
第六章 罚则 1757
第七章 附则 1757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九七、八、六) 1759
第一章 总则 1759
第二章 身分权益 1760
第三章 福利措施 1761
第四章 保护措施 1764
第五章 福利机构 1764
第六章 罚则 1765
第七章 附则 1765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细则(九三、六、三) 1766
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九四、三、二八) 1767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九六、七、一一) 1768
第一章 总则 1768
第二章 保健医疗权益 1770
第三章 教育权益 1771
第四章 就业权益 1771
第五章 支持服务 1773
第六章 经济安全 1775
第七章 保护服务 1775
第八章 罚则 1776
第九章 附则 1778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九七、四、一五) 1779
社会救助法(九七、一、一六) 1781
第一章 总则 1781
第二章 生活扶助 1782
第三章 医疗补助 1782
第四章 急难救助 1783
第五章 灾害救助 1783
第六章 社会救助机构 1783
第七章 救助经费 1783
第八章 罚则 1784
第九章 附则 1784
社会救助法施行细则(九四、一○、二七) 1784
法律扶助法(九三、一、七) 1786
第一章 总则 1786
第二章 法律扶助之申请 1786
第三章 担任法律扶助者及其酬金 1787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