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
第一章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5
第一节 委员会的组织与职权 5
第二节 处理案件之程序 6
第二章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执行 16
第三章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适用的法规 29
第一节 对外贸易契约的订立程序和方式 29
第二节 苏维埃民法规范的适用 32
第三节 外国法规之适用 37
第四章 关於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职权问题的确定 39
第一节 关於规定有两种仲裁的协议的解释 39
第二节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於已进行诉讼的争执之处理可能性 43
第三节 被诉人对仲裁组织之拒绝参加 47
第四节 对於争执性质的确定 48
第五节 仲裁协议的形式 52
第六节 未经订立仲裁协议的共同被诉人之参加仲裁程序 53
第七节 超越委员会职权的仲裁申诉 55
第五章 契约的订立及其解释 57
第一节 订立契约前一切有关函件之作用 57
第二节 契约的变更 67
第三节 「到岸价格」契约的双方关系 70
第四节 委托契约 77
第六章 因解除契约或不履行契约所发生的争执 79
第一节 解除契约的根据 79
第二节 对应的执行 84
第三节 执行的不可能性 87
第七章 关於商品数量与质量争执之解决 98
第一节 应供应之商品数量的确定 98
第二节 卖主关於商品数量不足之责任的限度 102
第三节 买主对於商品不足的事实应予证明的义务 104
第四节 铁路运输方面的货?损失 105
第五节 关於商品重量资料分歧原因的确定 107
第六节 关於商品不足提出请求之误期 109
第七节 关於商品质量低劣提出请求的根据 110
第八节 关於分批供应之商品的质量低劣 113
第九节 关於商品接受後发现质量低劣的声明期限 114
第十节 关於买主确定商品质量的方法 115
第十一节 立契约时向买主交付商品样品的法律意义 120
第十二节 关於质量不佳的商品退回和契约价格之折扣 122
第八章 损失赔偿 125
第一节 由於不接受商品而造成损失的损失额的确定 125
第二节 由於违反商品接受期限所受的损失 129
第三节 由於商品供应误期所发生的损失 130
第四节 因装运商品之重量标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131
第五节 对於赢利损失的赔偿 132
第六节 由於委托契约履行得不正确所受的损失 134
第七节 实际损失的不存在 136
第八节 损失和违约金的同时请求 137
第九节 违约金额的减少 139
第十节 契约规定的最高损失额的减少 141
第十一节 定金的扣留 142
第九章 关於根据契约结算的争执 144
第一节 关於价格改订的契约条款 144
第二节 由於金价上涨发生的商品价格之增加 146
第三节 由於货币贬值发生的支付金额的增加 148
第四节 关於卖主承担由於货币跌价所发生之部份损失的特别约定 150
第五节 抵销反请求的条件 152
第六节 关於有条件的价格折扣 154
附录一 关於全苏商会附设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57
附录二 全苏商会附设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的规则 159
附录三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工作中的实例 165
译後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