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部分用语说明 1
第一章 行车设备 1
第1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9、185条) 1
第2条 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33条) 5
第3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条) 5
第4条 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52条) 6
第5条 区间道岔设置及维修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80、248条) 7
第6条 自动闭塞区间信号设备检修的规定 7
第7条 电力机车牵引区段线路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155、156条) 7
第8条 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5条) 9
第9条 电力机车牵引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11
第10条 在有接触网线路上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8条) 12
第11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4条) 13
第12条 行车设备施工检查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5条) 14
第13条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配置地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 14
第14条 集中联锁车站因线路轨面及轮对生锈或有异物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 14
第15条 在长大桥梁、隧道设置固定照明和安全报警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154条) 16
第16条 车站到发线上装卸散装货物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0条) 17
第17条 列车检修所设备检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6条) 17
第18条 检查坑(沟)、检修坑(沟)、落轮坑、洗车库地沟等管理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0、124、164条) 18
第19条 货车运行故障图像检测系统(TFDS)对列车检测作业的规定 19
第20条 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19、122条) 19
第22条 行车计时设备校对、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8条) 20
第21条 铁路建筑限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20、122条) 20
第24条 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7条) 21
第23条 尽头站台设置车钩缓冲装置及养护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2条) 21
第25条 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285条) 22
第26条 道岔加锁钥匙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6、241、282、285条) 24
第27条 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6条) 25
第28条 在进站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机柱上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条) 26
第29条 集中联锁信号楼内严禁使用火炉的规定 26
第30条 同杆架设电力线路和广播线条检修分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9条) 26
第31条 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 26
第32条 行车通信设备安装、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5、106条) 26
第34条 道口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49、67、102条) 28
第33条 关于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了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4条) 28
第35条 行车设备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4、307、308、312条) 30
第36条 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5条) 31
第37条 对现有不符合《技规》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条) 32
第二章 编组列车 33
第38条 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191、192条) 33
第39条 旅客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192条) 34
第40条 小运转列车挂列尾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4条) 34
第41条 机车重联编入列车及桥梁荷重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198条) 34
第42条 附挂、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35
第43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0、151、152、190、198条) 35
第44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 37
第45条 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及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 38
第46条 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 38
第47条 重联机车间车钩、软管摘结的补充规定 39
(《技规》第206条) 39
第48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运输和使用铁路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0条) 39
第49条 新设翻车机及铁路车辆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7、214条) 41
第三章 调车工作 42
第50条 非区段站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技规》第242条) 42
第51条 调车指挥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222条) 42
第52条 指挥机车起动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42
第54条 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条) 43
第53条 调车作业中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43
第55条 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条) 45
第56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6条) 45
第57条 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46
第58条 无扳道员管理道岔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47
第59条 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8、239条) 47
第60条 调车速度和岔线限制使用机车类型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48
第61条 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3条) 49
第62条 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条) 50
第63条 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 51
第64条 正线、到发线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6条) 51
第66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52
第65条 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 52
第68条 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 53
第67条 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2条) 53
第69条 密接式车钩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7条》 54
第70条 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条) 54
第71条 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 55
第72条 调动专运、公务及特种用途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8、231、241条) 55
第73条 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 56
第76条 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57
第77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 57
第75条 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17条) 57
第74条 企业机车在车站调车的规定 57
第78条 中间站停放保留、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 58
第79条 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0条) 58
第80条 旅客列车换挂机车、确保安全正点的有关规定 59
第81条 双机或多机出入段、在站转线、连挂车列及调车作业时分工的规定 60
第四章 行车闭塞 61
第82条 电话闭塞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257、258条) 61
第83条 半自动闭塞设备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247条) 62
第84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3条) 63
第85条 双线半自动正方向一切有线电话中断,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办理行车闭塞通话的规定 64
第86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0条) 64
第88条 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 66
第89条 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 66
第五章 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 66
第87条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规定(《技规》第181条) 66
第90条 使用自动按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333条) 67
第91条 稍停再开列车出站信号开放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条) 67
第92条 在到发线上接发旅客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281条) 68
第93条 在到发线上接发货物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 68
第94条 旅客乘降所发车的规定 68
第95条 双线双向自动闭塞(反方向大区间)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183、249条) 68
第96条 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279条) 69
第97条 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 71
第98条 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275条) 71
第100条 货物列车组成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270条) 72
第99条 列车通过道岔限制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 72
第101条 无列检所的中间站始发直通(直达)货物列车的规定 74
第102条 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74
第103条 区间闭塞方式及特殊地段列车进入区间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250条) 75
第104条 集中联锁车站使用迂回进路办理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 75
第105条 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 76
第106条 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280、285条) 76
第107条 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284条) 76
第108条 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56、281条) 77
第109条 推进运行及由区间退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 78
第110条 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 78
第111条 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6条) 79
第112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1、202、215条) 81
第113条 晋城北—月山间下行货物列车机车电阻制动的规定 82
第114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 82
第115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 82
第116条 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条) 84
第117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THDS)轴温预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6、299条) 84
第118条 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9条) 85
第119条 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183条) 86
第120条 货物列车利用动能闯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3条) 86
第121条 在容许信号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1、343条) 87
第122条 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6、271、273条) 87
第124条 牵引供电停、送电程序的规定 88
(《技规》第158条) 88
第123条 在电力机车牵引区段安全作业的补充规定 88
第125条 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4、383条) 89
第126条 电力机车牵引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 90
第127条 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7、376条) 91
第128条 电力机车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救援的补充规定(《技规302条》) 91
第129条 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0、212、271、299条) 92
第130条 区间卸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8、311、312条) 92
第131条 装卸车的规定 94
第132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列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0、311条) 94
第133条 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309条) 95
第134条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2条) 96
第136条 汛期暴风雨中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98条) 97
第135条 运行途中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临时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0条) 97
第137条 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处理规定 98
第138条 列车通过大桥及长隧道的规定(《技规》第267条) 98
第139条 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4条) 99
第140条 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8条) 100
第六章 信号 101
第141条 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364、384条) 101
第142条 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288、291、362条) 103
第143条 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0、253、291条) 103
第144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条) 103
第145条 机车信号机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2、251、270、272、357条) 104
第146条 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 104
第147条 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条) 105
第148条 信号标志、线路标志安装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5、376、378、379条) 106
第149条 响墩、火炬信号保管和试验的规定 106
第150条 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381条) 107
第151条 机车、轨道车限鸣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条) 107
第152条 路基两侧植树造林及沿线、站内种植树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332条) 107
第七章 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 108
第153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6条) 108
第154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规定 109
第155条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规定 110
第156条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7条) 110
第160条 危险地段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98条) 111
第159条 未携带和错误携带行车凭证的处理规定 111
第158条 解除备用车、保留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条) 111
第157条 处理旅客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111
第161条 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 112
第162条 救援列车、救援班、救援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02~304条) 113
第163条 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116
第164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9条) 116
第八章 附则 118
第165条 本《规则》由郑州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118
第166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凡与本《规则》有抵触者,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118
附件1 使用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 119
附件2 开行无守车、无运转车长值乘货物列车的有关规定 124
附件3 单司机执乘运行办法 127
附件4 综合“天窗”修实施办法 130
附件5 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m的区段名称表 143
附件6 右置(进站、出站、通过、进路)信号机处所及名称 145
附件7 局管内机车信号制式及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类型和使用区段 148
附件8 机车信号检修所设置地点及担当任务 150
附件9 列检设置地点及管辖范围 151
附件10 计算机维修站设置地点及维修范围 153
附件11 电务(通信)、工务、机务(供电、电力)、车务、车辆、信息技术部门间对行车设备分管办法 155
附件12 脱鞋器技术标准及检修 161
附件13 行车备品及配置数量 162
附件14 电务行车设备使用办法 171
附件15 接触网电分相位置表 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