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提要 1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承包方式 2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3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4
第六条 对农村妇女承包权的保护 4
第九条 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5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5
第十条 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6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6
第二章 家庭承包 7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7
第十二条 发包主体 7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8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9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 9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10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11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12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12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13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14
第二十条 承包期限 14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 15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 16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16
第二十五条 严禁国家机关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17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17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8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18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19
第二十八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20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20
第三十条 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20
第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权的继承 21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2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22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原则 22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变更承包合同 23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23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 24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4
第三十八条 变更登记 25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 25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26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27
第四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股份 27
第四十五条 “四荒”地的承包合同 28
第四十四条 “四荒”地的承包 28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28
第四十三条 提高地力的补偿 28
第四十六条 “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方式 29
第四十七条 对“四荒”地承包的优先权 30
第四十八条 对“四荒”地的发包程序 30
第四十九条 “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1
第五十条 对“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31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32
第五十一条 争议解决途径 32
第五十二条 裁决效力及裁审关系 33
第五十三条 侵害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责任 33
第五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及方式 34
第五十六条 违约责任 35
第五十七条 被强迫的流转无效 35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部分无效 35
第五十八条 截留、扣缴承包方流转收益的法律责任 36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责任 36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37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37
第五章 附则 38
第六十二条 本法的溯及力 38
第六十三条 限制机动地 38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生效 39
第六十四条 本法与地方性法规 39
附录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4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4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4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5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71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