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实用问答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
1.为什么有必要制定物权法? 1
2.物权法中的“物”包括哪些对象? 2
3.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含义是什么? 2
4.物权法调整哪些与物有关的法律关系? 2
6.公民可以在物权法之外自行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吗? 3
5.物权法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3
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及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原则上应当履行怎样的手续? 4
8.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4
9.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时,应当如何适用? 4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6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6
10.如果当事人未依法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登记的,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6
11.哪个机构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 7
13.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8
14.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是否可以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8
12.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8
1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何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9
16.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事项为内容的合同自何时生效? 9
17.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物权变动事项依法应履行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该合同是否就不能发生效力? 10
18.如果当事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个为准? 10
19.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经查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10
22.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23.登记费用根据什么标准收取? 11
21.当事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1
20.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有什么样的效力? 11
第二节 动产交付 12
2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何时起发生效力? 12
25.机动车等特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事项未经登记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3
26.权利人事先已经占有动产的,则该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从何时产生效力? 13
27.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该动产被第三人依法占有的,可以什么样的方式向权利人进行交付? 14
28.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该动产的物权从何时发生转移的效力? 14
第三节 其他规定 15
29.在哪几种情况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等事项无需经过登记或者交付即发生物权效力? 15
30.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需经过登记即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是否可以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有效地处分该物权? 15
34.在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可能受到妨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16
33.不动产或动产被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16
3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16
31.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程序来解决纠纷? 16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16
32.利害关系人因为物权的归属与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16
36.物权遭到侵害,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 17
37.上述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合并适用吗? 17
38.侵害物权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17
第二编 所有权 18
第四章 一般规定 18
39.所有权包括哪些具体的权能? 18
40.所有权人可以设立哪些他物权? 18
4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取得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吗? 18
4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9
43.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哪些补偿?如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9
44.物权法对耕地保护作了什么样的规定? 21
45.哪些情况下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损毁、灭失的,应当怎样处理? 22
47.国家所有权如何行使? 24
48.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24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4
46.国家所有的含义是什么? 24
4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哪些权利? 25
5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哪些权利? 25
51.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权益如何行使? 25
52.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作了怎样的规定? 26
55.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重大事项应当如何作出决定? 27
5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其所有权由谁行使? 27
54.农民集体所有的含义是什么? 27
53.哪些不动产、动产属于集体所有? 27
57.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其所有权由谁行使? 28
58.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按规定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集体成员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维护合法的知情权利? 28
59.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成员合法权益的,受害成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29
60.哪些财产属于私人所有? 29
61.物权法规定的“私人所有权”中的“私人”指哪些主体? 29
62.物权法还特别规定了哪些私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
63.物权法对私人财产保护作了怎样的规定? 30
64.企业出资人享有哪些权利? 30
65.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哪些权利? 30
67.社会团体对其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 31
66.其他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 31
68.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3
69.业主对建筑物专有的部分享有哪些基本的权利、负有哪些基本的义务? 33
70.业主对建筑物共有的部分,是否可以通过放弃其享有的权利而免除相应的义务? 33
71.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是否可以保留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 33
72.建筑区划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33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3
73.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与车库归谁所有、如何利用? 34
74.业主大会如何组织? 34
75.哪些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35
76.业主表决共同决定的事项时,需经多大比例的业主同意才能获得通过? 35
77.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35
78.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有什么样的效力? 35
79.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36
80.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归谁所有?应当如何使用和管理? 36
81.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如何处理? 36
83.业主可以更换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吗? 37
84.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 37
8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吗? 37
85.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实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人赔偿损失吗? 38
第七章 相邻关系 39
86.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39
87.法律、法规对有关相邻关系的处理问题没有作出规定的,可以参照什么依据处理? 39
88.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用水、排水问题,物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39
89.不动产权利人是否有权阻止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为通行的必要而经过其土地? 39
93.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任意挖掘、建造建筑物、铺设管道吗? 40
92.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应当容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噪声、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的行为? 40
91.建造建筑物时应当符合哪些标准,以保障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受妨碍? 40
90.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可以阻止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为建造、修缮而临时利用其土地?是否可以拒绝相邻权人铺设的必要管线经过其土地? 40
94.相邻权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给该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是否需要赔偿? 41
第八章 共有 42
95.什么是共有? 42
96.什么是按份共有? 42
97.什么是共同共有? 42
98.对共有物的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谁具有管理共有物的权利和义务? 42
99.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42
103.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时候,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是否可以优先购买? 43
102.共有物的分割有哪些方式?如何确定? 43
100.共有物的管理费用等负担在共有人之间应当如何分摊? 43
101.共有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共有物? 43
104.共有人对内、对外如何负担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享有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 44
105.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其性质应当如何确定? 44
106.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如何确定各自份额? 44
107.当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44
109.无处分权的人处分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应当如何处理? 45
110.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吗? 45
108.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他人的,是否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45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45
111.善意取得动产的,如何处理该动产上原有的抵押权等其他权利? 46
112.拾得遗失物,应当如何处理? 46
11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但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46
114.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因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或灭失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6
115.拾得人可以向遗失物的权利人要求报酬吗? 46
116.权利人发布悬赏广告的,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以请求履行悬赏承诺吗? 47
117.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拾得人是否还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费用或履行悬赏承诺? 47
118.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谁所有? 47
119.挖掘时发现地下埋藏物的,应当如何处理? 47
122.由原物产生的法定孳息,比如利息、租金等,应当由谁取得? 48
120.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从物是否转让的,主物转让的,从物应当如何处理? 48
121.由原物产出的天然孳息,其所有权由谁取得? 48
第三编 用益物权 49
第十章 一般规定 49
123.什么是用益物权?它有哪些基本权能? 49
124.单位、个人依法使用国有或集体的自然资源,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49
125.所有权人可以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吗? 49
126.用益物权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或征用而消灭,或受到影响造成损失的,用益物权人可以获得补偿吗? 50
127.我国对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50
130.承包期限届满之时应当如何处理? 51
13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51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51
129.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基本权能? 51
128.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经营体制? 51
132.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52
13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互换或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是否应当进行登记? 52
134.在承包期内,发包人能调整承包地吗? 52
138.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的,应当如何办理? 53
137.哪些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53
13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哪些补偿? 53
135.在承包期内,发包人能收回承包地吗? 53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54
139.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哪些基本权能? 54
140.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哪些部分设立? 54
14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设立? 54
142.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是否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54
14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自何时起生效? 55
14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55
14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55
146.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谁? 55
147.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哪些方式流转? 56
148.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的,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56
149.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是否可以分别处分? 57
150.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如何处理? 57
15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应如何处理? 57
15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地上附着的房屋等不动产归谁所有? 57
154.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建设用地的,应当如何办理? 58
153.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58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59
155.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基本权能? 59
156.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当依据哪些规定办理? 59
157.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分配宅基地吗? 59
158.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59
163.供役地权利人负有什么样的基本义务? 60
162.地役权未经登记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60
161.如何设立地役权? 60
160.什么是供役地?什么是需役地? 60
159.地役权具有哪些基本权能? 60
第十四章 地役权 60
164.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负有什么样的基本义务? 61
165.物权法对当事人约定的地役权期限有什么限制? 61
166.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其原来享有或负担的地役权是否继续由所有权人享有或负担? 61
167.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其所有权人可以再在上面设立地役权吗? 61
168.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61
173.地役权发生变动的,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62
171.供役地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是否需要负担该部分供役地的义务? 62
172.供役地权利人可以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地役权合同? 62
169.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吗? 62
170.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是否享有该部分土地上的地役权? 62
第四编 担保物权 63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63
174.担保物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63
175.担保物权的基本功能是什么? 63
176.什么是反担保? 63
177.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3
180.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担保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吗? 64
181.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其债权? 64
179.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况的,担保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保障? 64
178.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64
182.在哪些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 65
183.本法施行后,担保法中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65
第十六章 抵押权 66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66
184.什么是抵押权? 66
185.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66
186.什么是浮动抵押? 66
189.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67
187.建筑物与建筑物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抵押吗? 67
188.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单独抵押吗?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如何处理其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67
190.应当如何设立抵押权? 68
191.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吗? 68
192.哪些财产在办理抵押时应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设立? 68
193.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进行抵押的,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从何时生效?其登记的效力如何? 68
196.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69
197.抵押权能够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吗? 69
195.如何处理同一财产上的抵押与租赁之间的关系? 69
194.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如何办理登记?抵押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设立?其登记的效力如何? 69
198.对于抵押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行为,抵押权人享有哪些保障? 70
199.抵押权人有权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吗?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变更抵押权吗? 70
200.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70
20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可以以哪些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70
202.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其抵押财产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确定? 71
203.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致使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扣押后所产生的孳息如何处理? 71
204.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或者不足抵押权人的债权额的,应当如何处理? 71
205.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其优先顺序应当如何确定? 71
208.抵押权人应在何时行使其抵押权?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其权利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72
207.抵押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抵押权实现后是否可以改变改土地的用途? 72
206.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是否也属于抵押财产? 72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73
209.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73
210.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能够随之转让吗? 73
21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对债权的哪些方面进行变更? 73
212.在哪些情形,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73
21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74
215.哪些动产不得出质? 75
217.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吗? 75
216.质权应当如何设立? 75
214.什么是动产质权? 75
第一节 动产质权 75
第十七章 质权 75
218.质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设立? 76
219.质权人是否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76
220.质权人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76
221.质权人对质物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灭失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76
22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76
226.如何实现质权人的债权? 77
225.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对其他担保人有何影响? 77
223.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权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77
224.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77
227.对质权人不及时行使质权的行为,出质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78
228.出质人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78
229.质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超出或者不足债权数额的,应如何处理? 78
230.什么是最高额质权?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78
第二节 权利质权 78
231.哪些权利可以出质? 78
234.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何时设立? 79
235.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出质人还可以将它们转让吗? 79
23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券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提货吗? 79
232.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何时设立? 79
236.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其质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设立? 80
237.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是否仍可以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80
238.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其质权自何时设立? 80
239.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是否还可以将其转让? 80
240.权利质权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80
245.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81
244.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全部留置吗? 81
246.留置权人是否有权收取置财产的孳息? 81
第十八章 留置权 81
242.哪些动产可以留置? 81
241.时留置财产,留置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81
243.哪些动产不得留置? 81
247.留置权人如何实现其债权? 82
248.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有权不履行原债务而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吗? 82
249.留置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人债权额的,应当如何处理? 82
250.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应当如何处理? 82
251.哪些情况下留置权消灭? 82
253.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83
255.对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情况,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或责任? 83
254.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对占有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权利人是否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为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83
第五编 占有 83
252.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该占有关系的处理依据有哪些? 83
第十九章 占有 83
256.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84
257.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在什么时间内行使? 84
259.本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85
258.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有权作出相应规定吗? 85
附则 85
第二篇 相关规定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22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235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 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255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26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