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言 1
1.1 问题的提出 1
1.2 研究的方法 4
1.3 本书的框架 6
2 水权理论与水权制度 8
2.1 产权与水权的概念界定 8
2.2 水权的分类与分配 11
2.3 水权交易与水权市场 17
2.4 中国的多层次水权交易制度 25
3 区域水权的初始分配 31
3.1 案例:黑河流域的“均水制” 31
3.2 假说:“均水制”的本质是区域水权的初始分配 36
3.3 求证:区域水权的初始分配与政府的偏好和主导 38
3.4 结论:水权方程与水权交易 46
3.5 推论:“自主治理”不适用于“大流域”的水权初始分配 51
4 水权交易与政府创新 56
4.1 案例:充满争议的中国首例水权交易 56
4.2 假说:转型期水权制度创新需要政府推动 59
4.3 求证之一:区域水权交易是政府的理性选择 63
4.4 求证之二:模糊水权的明晰化必须依靠政府 66
4.5 求证之三:水权需求是水权交易的主要动因 72
4.6 结论:水权交易的社会净收益函数 76
5 水权交易与交易成本 80
5.1 案例:以水权制度为核心的节水型社会试点 80
5.2 假说:交易成本是影响水权交易的关键变量 83
5.3 求证:水权制度创新的意义在于降低交易成本 87
5.4 结论:水权交易制度创新具有巨大的潜在收益 97
6 水权交易的价格决定 101
6.1 案例:上海市与嘉兴市水污染权制度改革 101
6.2 假说:水污染权初始价格不影响均衡价格的形成 103
6.3 求证之一: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决定水污染权价格 106
6.4 求证之二:水污染权交易中只靠市场是不够的 110
6.5 结论:水权交易价格无须政府定价 124
6.6 推论:水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条件 125
7 水权交易与契约安排 133
7.1 案例:中国包江第一案 133
7.2 假说:不完全契约及不可完全契约 136
7.3 求证:理性有限—契约不完全—契约不可完全—交易失败 140
7.4 比较:苍南县包河与永嘉县包江为何形式相似而结果不同 150
7.5 结论:契约签订中的瞻前顾后原则与环顾左右原则 152
7.6 推论:公共资源的配置未必获得最优结果 153
8 水权界定与水权交易 156
8.1 水权制度变迁案例的比较 156
8.2 从科斯定理到水权定理 158
8.3 水权交易中的政府、市场与社会 163
9 结论与启示 166
9.1 案例分析的基本结论 166
9.2 理论研究的创新之处 167
9.3 水权改革的若干启示 168
9.4 有待深入的几个问题 170
参考文献 172
作者攻读博士以来的主要科研成果 178
后记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