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1
第一章 歧视与“基因歧视” 10
第一节 “基因歧视”:一个需要限定的概念 10
一、“基因歧视”是根据个人对未来疾病的“基因倾向性”进行的歧视 11
二、“基因歧视”:需要谨慎使用的贬义词 14
第二节 对传统反歧视立法的分析:寻找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歧视”的标准 18
一、作为判断标准的道德界限 19
二、作为判断标准的法律界限 23
“形式平等” 27
一、反歧视法的理念:“形式平等”与超越 27
第三节 “形式平等”应成为反“基因歧视”立法的基本原则 27
二、“自然抽签”与“形式平等” 34
第四节 由基因科技引发的社会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立法:为“基因特殊论”辩护 43
一、对是否应以专门立法解决“基因歧视”问题的不同观点 43
二、基因具有特殊的自然特征和社会意义,需要立法进行特殊对待 46
第五节 “专门立法”中的特殊原则 52
一、“不知情权”原则 52
二、“知情同意”原则 57
三、保护个人隐私权原则 68
第二章 保险中的“基因歧视”及法律对策 76
第一节 保险中的“基因歧视”: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 77
第二节 各国的立法情况 83
一、欧洲的立法 83
二、美国的立法 87
第三节 保险行业对现行立法的批评:不公平的立法、不公平的后果 90
一、风险评估和风险分类是商业保险的基础 91
二、基因信息与其他医疗信息没有本质的不同 92
三、禁止使用基因信息会引起“逆向选择” 93
一、保险制度的发展贯彻了互助和公平精神 95
第四节 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本质:是自由交易的商品还是社会福利? 95
二、“最大诚信原则”是商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98
三、商业保险合同是按市场规律交易的商品 105
四、健康保险的社会化: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107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适用于不同性质的需要 112
第五节 以社会保险防止“基因歧视”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思路 113
第六节 “基因歧视”中的关键性问题:对基因信息的非科学使用 121
一、建立在科学评估风险基础上的“区别对待”可以为社会所接受 123
二、基因信息的复杂性和保险公司的“安全策略”导致“基因歧视” 124
第七节 现行立法中的公平与不公平:立法的任务和误区 131
一、误区之一:扭曲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规律、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132
二、误区之二:不恰当地划分基因信息和普通医疗信息的界限 136
三、当前的反“基因歧视”立法在现实中难以得到执行 138
第八节 解决方案:保护人权、尊重商业规律 140
一、投保人应当如实披露已经患上的基因疾病状况 140
二、只有基因缺陷与疾病的关联性及关联程度均已经得到确认时,保险公司才能使用基因信息进行承保 142
三、“基因信息”的范围应包括基因检测结果和家族病史 145
四、保险公司不得以“基因检测”作为承保的条件 147
五、保险公司不得使用亲属的基因状况来评估投保人本人的风险 149
七、在一定的投保额之下不允许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 150
六、保险公司不得对提供阴性基因检测结果的人给予保费上的优惠 150
八、应成立专门机构评估基因缺陷的性质、批准和监管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 155
第三章 工作场所中的“基因歧视”及法律对策 161
第一节 “工作场所中的基因歧视”:传统歧视的新表现 162
第二节 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对传统反歧视立法的分析 166
一、准则之一:经济合理性 167
二、准则之二:社会整体利益 173
第三节 以基因状况选择雇员很可能构成不公平歧视 178
一、对基因的无知和偏见可能导致缺乏经济合理性的“基因歧视” 178
二、利用基因信息选择雇员不符合社会利益 180
一、“基因歧视”不同于基于一般健康问题产生的“区别对待” 183
第四节 工作场所中的“基因歧视”问题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解决 183
二、“基因歧视”很难通过宣传教育消除 187
三、各国反工作场所中“基因歧视”的立法情况及评析 190
第五节 允许雇主使用基因信息的情形:出于预防职业病和保护他人的需要 193
一、情况之一:了解对职业病的“基因倾向性” 195
二、情况之二:对有害物质造成的基因变化进行监测 205
三、情况之三: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安全 208
第四章 其他“基因歧视”类型及思考 212
一、早期的探索 215
第一节 对犯罪行为基因基础的探寻 215
二、量化分析技术与分子基因学的研究成果 218
第二节 基因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222
第三节 可能发生的“基因歧视”:依据“基因倾向性”进行保安处分 232
第四节 智力的基因基础与教育中的“基因歧视” 241
一、量化分析与分子基因学的研究成果 243
二、教育中可能发生的“基因歧视”:以基因作为分类教育和选择学生的依据 246
结论 252
主要参考文献 256
后记 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