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
第一章 无文字社会状态下的一种“立法”活动——黔桂边界苗族地区作为“先例”的埋岩 1
第一节 “埋岩”的一般情况 2
第二节 “埋岩”的范围 6
第三节 “埋岩”的类型 9
第四节 “埋岩”规矩是解决同类纠纷、处理案件的依据 18
第二章 诵唱与纠纷的解决——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的诉讼与裁定 23
第一节 理词诵唱中的诉讼法律文化 23
第二节 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 27
第三节 土地纠纷及其解决 36
第四节 刑事案件的裁判 40
第三章 契约、乡约与告示——从锦屏看清代清水江流域民族地方社会与法秩序 46
第一节 村落社会的变化 47
第二节 习惯法与国家法 49
第三节 “送官惩治”与“赴官禀究” 51
第四节 “管业”与“权利” 55
第四章 苗族村寨的村规民约与纠纷解决 60
第一节 新型乡规民约的订立与作用 60
第二节 对报德三村村规民约的考察 66
第三节 村规民约对习惯法的部分继承 84
第五章 家族复苏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以黔东南雷山县报德村为例 87
第一节 报德村寨老制的恢复 87
第二节 家族复苏的社会原因 89
第三节 家族组织对乡村权力制度的挑战 92
第四节 家族组织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95
第六章 林业经济与民间规约——黔东南苗族林业习惯法的历史、现状及其与国家法律的衔接 102
第一节 黔东南林区的林业契约及其文化价值 103
第二节 苗族森林保护的习惯法规范 112
第三节 20世纪90年代以前乡规民约对森林保护的规定及其作用 118
第四节 目前人工林业面临的困境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森林保护的规定 122
第五节 新型村规民约中有关林木保护的规定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契合 127
第七章 从苗族“罚3个100”等看习惯法在村寨社会的功能 129
第一节 什么是“罚3个100” 129
第二节 “罚3个100”的原因分析 132
第三节 “罚3个100”的法文化解释 137
第四节 “罚3个100”的社会功能分析 139
第八章 水火规则的研究——黔东南苗族水火利用与灾害预防习惯法规范 142
第一节 水利用方面的习惯规则 143
第二节 火灾防范的习惯规则 150
第三节 火灾的惩与戒——喊寨与扫寨 153
第九章 “田边地角”的民间纠纷——黔东南苗族村寨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158
第一节 传统习惯法中的“田边地角” 159
第二节 村规民约中对“田边地角”的规定 163
第三节 纠纷的解决 166
第一节 冲突的内容和范围 172
第十章 苗族传统习惯法因素与国家法律的冲突 172
第二节 冲突的后果 183
第三节 冲突的原因 193
第十一章 传统法资源的利用与苗族地区法制现代化 208
第一节 正确对待苗族习惯法 208
第二节 苗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认识 217
第三节 变通法律是苗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 225
第四节 法律变通与苗族地区法制进步 228
附录一 报德大寨民约公告 233
附录二 雷山同宗梁家家谱 235
附录三 雷山县也利村村规民约 239
附录四 雷山县上郎德村村规民约 245
附录五 雷山县报德村村规民约 253
参考文献 259
后记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