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3
条文解读 9
一、伪造货币罪 9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8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 29
四、变造货币罪 36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42
六、高利转贷罪 62
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 67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74
九、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2
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91
十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97
十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01
十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07
十四、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15
十五、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 127
十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136
十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 144
十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151
十九、挪用受托资产罪和违规运用公众资产罪 157
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 173
二十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81
二十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189
二十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96
二十四、逃汇罪 202
二十五、洗钱罪 211
二十六、集资诈骗罪 220
二十七、贷款诈骗罪 227
二十八、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35
二十九、信用证诈骗罪 255
三十、信用卡诈骗罪 263
三十一、有价证券诈骗罪 274
三十二、保险诈骗罪 278
三十三、公司、企业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罪 291
三十四、破产欺诈罪 299
三十五、违背忠实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305
后记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