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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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美)霍姆斯著;冉昊,姚中秋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562027935
  • 页数:395 页
图书介绍:《普通法》展示了我们所不熟悉的法律体系的生长过程,它主要是由法官——经常借助于陪审团的帮助——通过个别案件的裁决积累而成的。霍姆斯举了大量案例及其中的法律,由此,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了解普通法法律家的思考方式。这样的一本书籍对中国读者具有较大的启示。

出版说明  1

翻译说明  1

前言  1

第一讲 责任的早期形式  1

本书的目的  1

法律程序起源于复仇补偿金  2

本讲主题,对雇员、动物等的间接责任  4

A.摩西律法  6

B.希腊法  6

C.罗马法  8

(a)对造成损害物的放弃(noxae deditio)  8

(b)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  14

D.早期日耳曼法  15

E.盎格鲁-萨克逊法  16

F.普通法  18

(a)主人和仆人  18

(b)动物  19

(c)无生命物——“敬神之物”;船舶和海事法  22

G.结论  31

第二讲 刑法  35

A.复仇  35

(a)作为刑法的渊源  35

(b)仍是目的之一  36

(b)报应  38

(a)改造  38

B.刑罚的理论  38

(c)预防  39

C.预防理论表明,刑事责任的确定不能仅通过实际过错这一个标准,而是要基于普通人之错误认定设定一个外在标准,不符合这一标准则责任成立  44

D.谋杀罪  46

(a)恶意=知道那些事实会导致行为的危险性  46

(b)要求人们自担风险的例外   51

(c)谋杀罪和非预谋杀人罪  52

E.非预谋杀人罪  54

激怒  54

F.蓄意损毁罪,为何必须有实际的恶意  55

G.纵火罪  56

(a)蓄意使本来无辜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性的后果  58

H.犯罪未遂  58

(b)对此种蓄意的限制  60

I.偷窃罪是蓄意永久地使某人失去其财产 62

J.夜盗罪  65

K.结论  65

第三讲 侵权——侵害和过失  68

A.引言  68

问题  70

两种理论  72

(a)责任又限于道德上的缺陷  72

(b)行为人自担风险  72

(a)赞同它的论证  73

α.类推  73

B.对后一种理论的考虑  73

β.理论  74

γ.诉讼程序中的规定  74

δ.先例  75

(b)反对它的论证  78

α.类推  79

β.原则和政策  83

γ.侵入土地,等等  85

δ.诉讼程序中的规定  88

ε.先例  89

C.非由个人或道德标准确定的过失  93

D.非故意伤害责任的确立取决于是否具有“普通人的可责性”;也就是说,由外在于个人的标准决定,这个标准倾向于变得更精确,并以具体“行为规则”的形式出现  94

α.制定法  98

(a)精确化的过程  98

β.判决  99

γ.过失以外的政策,Ryands诉Fletcher案  100

δ.牲畜  101

(b)寄托  104

(c)“过失的证据”  104

(d)陪审团的作用  106

第四讲 欺诈、恶意与蓄意:侵权理论  112

开场白  112

A.不当行为中的道德要素应该是“故意”  114

(a)欺骗  114

(b)诽谤  119

(c)恶意控告  120

(d)共谋  123

(e)非法占用  123

B.道德标准的采用只是为了能够提供一个机会避免强加损害  124

(a)有些损害是可以进行的;对另一些损害则必须承担其风险;但大部分情况是处在这两种极端之间的  124

(b)侵权责任的共同基础:知道那些情况会导致行为的危险性  126

(c)这些情况是什么,由经验决定  127

(d)陪审团的作用  129

C.人们已总结出的必须知道情况的例子  131

(a)侵入土地  131

(b)凶猛的动物  133

(c)牲畜等  134

(d)谤诽等  136

D.与所诉损害最接近的选择  137

E.侵权法总结  139

第五讲 普通法中的受寄人(bailee)  141

有关寄托的法律是对占有理论的检验。  141

A.早期德国法  142

B.诺曼征服后的英国法与其非常相似  144

(a)对被强占(convert)动产的救济是占有性的  145

(b)受寄人(bailee)的转让对所有者(owner)有约束力  146

(c)对受寄人的诉讼权利的解释的颠倒  147

(d)我们的法视其为占有人的正确解释  148

(e)货物被偷后,受寄人要对寄托人承担责任  152

C.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古代法的残余  157

(a)在伊丽莎白统治时代,承运人和其他受寄人一样  157

(b)从请求返还动产之诉(detinue)到间接侵害之诉(case)的变化,引入了简约之诉(assumpsit)或公共职业(common calling)的主张,虽然此时责任的基础仍然是寄托  159

(c)王国的习惯法(custom)  163

(d)对从Southcote案(公元1601年)到Coggs v.Bernard案(公元1703年)以来的案例的检讨,[简约之诉(assumpsit)和公共职业的后果]  165

(e)受寄托人的责任在一方面缩小,在另一方面增大  174

(f)公敌和天灾  176

(g)Holt大法官关于公共职业的意见的含义  177

(h)此后的变化  178

(i)推论  178

第六讲 占有(possession)和所有(ownership)  181

A.为什么要保护占有?  181

B.事实还是权利?  187

a.对占有对象的权力  189

C.分析  189

b.意图  191

(a)应予抛弃的罗马法标准  191

(b)排除的意图  193

(c)雇员。并离题谈几句代理人  198

c.对第三人的权力  207

D.占有性权利的持续  208

E.对权利的占有  210

F.占有的后果(即占有权的性质)  213

G.所有(ownership)  216

第七讲 合同之一——历史  218

A.合同的早期形式  218

(a)允诺誓言(promissory oath)  218

(b)保证(suretyship)和保释人(bail)  219

(c)债务(debt)  222

(d)诉讼的起源  222

B.对价(consideration)  223

(a)起源于债务  223

(b)从程序开始我的研究。在其中提出“随同原告作证者(seeta)”或证人证明(witness proof)的案件的性质  225

(c)大宪章(Magna Charta)要求口头债务诉讼中应有随同原告作证者(secta),因而除了那些在传统上应使用随同原告作证者的以外,就禁止了此类债务诉讼中再采用证人(suit)  233

(d)相等的补偿或报酬(quid pro quo),人们发明此原则以适应对口头债务的已有限制,后逐渐适用到其他口头合同以及衡平法中  235

C.盖印合同(covenants)  240

D.承诺履行赔偿诉讼(assumpsit)  242

(a)随着被告介入其中(intermeddle),从侵权发展适用到合同中  242

(b)新对价原则  250

(c)承诺履行赔偿诉讼在此后对实体法的影响 254

第八讲 合同——Ⅱ.要素 255

A.对价 256

(a)什么样的就够了? 256

(b)对价和允诺之间必须是互惠的(reciprocal)、约定的(conventional)、互为彼此的诱因(inducement for each other) 259

(c)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被要求的 260

B.允诺 262

(a)保证某状态的事物将发生 262

(b)因此,合同是对不确定的事物状态承担风险,损害赔偿的规则也依承担的风险来确定 264

(c)承诺(acceptance) 267

C.双方合同 267

(a)作为对价的允诺;对过去事件的赌博 267

(b)通过书信订立的合同 268

A.当合同无效时所缺乏的几个基本要素: 271

无效合同(void contracts) 271

第九讲 合同——Ⅲ.无效(void)合同和可撤销(voidable)合同 271

(a)当事人 272

(b)当事人所指的物不同 272

(c)用语在实质上矛盾 273

B.一般来说,合同不因其自身基础以外的原因而无效;只要合同的要素都已具备,合同就得到订立  276

可撤销合同(voidable contract)  277

A.合同废止(avoidance)基于合同中附的条件发生的情况  277

(a)如果合同的产生附(attach)条件,就没有合同产生  277

(b)先决条件和后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 and subsequent)  278

(c)区分条件与允诺范围的限制  280

B.合同以外的陈述  283

(a)不存在隐含的条件说它们是真的,只是没有欺诈  283

(b)欺诈,什么?  284

(c)只是动机;决定性(materiality)  286

C.使合同中的陈述或承诺有效的条件  287

(a)关于现有的事实;担保;无效和可撤销  287

(b)允诺  292

第十讲 承继——Ⅰ.死后——Ⅱ.生者之间的  298

Ⅰ.死后的承继(successions after death)  300

A.遗嘱执行人(executor)  300

(a)罗马法上的继承人  300

(b)遗嘱执行人是一个概括继承人,“代替了立遗嘱人本人”(represents Person of Testator)  302

B.继承人 305

(a)先为概括继承人,后成为单一继承人,“代替了被继承人本人”(represents Person of Ancestor) 305

(b)这种人格就是地产权(this persona is the estate) 309

A.买方接替卖方的位置这一点并不是必然附随于让与的 312

Ⅱ.生者之间的承继(successions inter vivos) 312

B.早期日耳曼和盎格鲁-萨克逊法;通过类推承继而扩大了的财产转让性 314

C.罗马法;将继承人视同为被继承人的后果被延用于买方和卖方,以取得时效权利 319

D.英国法。时效 325

E.遗赠(devise) 327

第十一讲 承继之二:生者之间的(INTER VIVOS)  329

A.保证 329

(a)通过将财产转让拟制为准继承,保证的直接利益就延伸到财产转让中 330

(b)类推保证,将其延伸到现代产权盖印合同中 335

B.地役权 338

(a)罗马法 339

(b)英国法 342

(c)非通过承继,而传给一个冲突的原则的权利 343

种类C.地租 344

(a)作为附着在领地上的一个固有权利时,同地役权 345

(b)作为一种合同权利时获得的合同性救济,只能通过承继传递 346

D.类同合同的时效性权利,遵循地役权法 348

E.受保证约束的土地 351

F.B、C、D、E和A(承继)原则之间的一致和冲突,通过案例说明 351

G.现代法 356

(a)“盖印合同随土地而转移”这一混淆是起于人们对冲突视野的丢失,而试图同时适用这两个原则 356

(b)结果 360

H.承继的其他案例:用益权和信托受益权 362

案例表 365

索引 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