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法的一般规定 1
一、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1
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 3
三、保险法适用的地域效力 5
四、保险法适用的时间效力 5
五、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12
六、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体制 37
七、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 71
八、农业保险的法律适用 78
九、其他性质保险组织的法律适用 79
第二章 保险合同 80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80
一、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80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81
三、强制保险 82
四、保险利益 88
五、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和形式 90
六、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94
七、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 95
八、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97
九、保险合同的内容 105
十、保险合同的变更 108
十一、出险时的通知义务 108
十二、保险索赔与保险理赔 109
十三、保险金的拒绝给付 126
十四、保险金的先行给付 126
十五、保险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127
十六、保险合同的解释 136
十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法律责任 139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143
一、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 143
二、保险标的转让的程序要求 143
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程航程保险合同解除的限制 144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144
五、保险人应予降低保险费的情形 145
六、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145
七、重复保险 148
八、保险合同的终止 148
九、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转移 149
十、保险代位权及其行使 149
十二、责任保险 150
十一、检验费的承担 150
十三、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别规定 151
十四、企业财产保险的特别规定 164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169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169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69
三、年龄误保 170
四、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 170
五、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 172
六、保险费的支付 173
七、受益人的确定 174
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177
九、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 178
十、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178
十一、航空意外保险的特别规定 179
十二、企业年金 189
第四节 再保险 200
一、再保险的概念 200
二、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间的关系 205
三、再保险接受人的保密义务 205
四、再保险公司的设立 206
五、再保险的业务范围 207
六、再保险分出业务 209
第三章 保险公司 246
一、保险公司及其组织形式 246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审批 279
三、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314
四、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 328
五、保险公司的筹建 333
六、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与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 335
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 336
八、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338
九、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350
十、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 355
十一、保险公司的变更 357
十二、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 362
十三、保险公司的撤销及其清算 364
十四、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其清算 366
十五、外资保险公司及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376
十六、擅自设立保险公司、非法从事保险活动的法律责任 393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396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396
二、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偿款准备金的提取 411
三、公积金的提取 428
四、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 429
五、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其监控指标 435
六、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454
七、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的法律责任 578
八、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79
九、保险活动的民事责任 579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586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订和备案 586
二、对保险公司违反保险经营规则的监管 626
三、保险公司的整顿 671
四、保险公司的接管 673
五、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74
六、人身保险清算报告制度 697
七、保险公估 719
九、保险业务的外汇管理 731
八、保险公司业务资料、会计账簿的监管 731
十、不当审批的法律责任 768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772
一、什么是保险代理人 772
二、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798
三、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820
四、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数量的限制 821
五、保险经纪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823
六、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824
七、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的许可 856
八、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 872
九、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873
十、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873
常用保险法律规范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