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案例指导 3
强奸、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马某某强奸幼女、猥亵儿童案 3
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认定幼女的年龄——何勇强奸案 9
处女膜法医学鉴定对奸淫幼女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成来福强奸案 16
被告人拒不供认的,如何审查采信被害幼女的陈述——杨飞强奸案 22
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高恩军强奸案 26
以金钱诱惑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行为性质的认定——沈孝明强奸案 31
明知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性质的认定——甘某某、李某强奸案 36
对于未成年人在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应当如何把握刑事政策——彭某某强奸案 44
强迫卖淫罪强迫手段的认定——聂某强奸、强迫卖淫案 49
如何认定“多次强迫他人卖淫”——李某等强迫卖淫案 55
如何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何如才猥亵儿童案 59
如何认定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实施猥亵——叶正保猥亵儿童案 64
强奸既遂后又故意致被害人重伤的应如何定罪处罚——王某某强奸案 68
针对儿童妇女分别实施猥亵犯罪行为的应否予以并罚——夏勇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妇女、故意伤害案 73
诱骗、劫持妇女送给卖淫场所并收取钱财,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还是强迫卖淫罪——袁杰等强迫卖淫案 80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邱西超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86
如何区分引诱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是否以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为前提——赵乾经等人引诱幼女卖淫,引诱、介绍卖淫案 97
医护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蒋平强奸、猥亵儿童案 104
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多次奸淫被害人致其怀孕,是否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王大京强奸案 110
对幼女长期多次奸淫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具体认定——蓝善军强奸案 116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周银标强奸案 120
二人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名女性,一人得逞、一人未能得逞的,是否构成轮奸——文某、朱某强奸案 126
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同一名幼女多次奸淫的应从重处罚——宗胡胡强奸案 133
基于幼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性质认定与处罚——张小东强奸案 137
采取强制手段奸淫幼女,辩称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对行为人是否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强奸案 141
奸淫幼女犯罪案件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杨宗樑强奸案 145
对奸淫幼女犯罪案件如何适用量刑指导意见准确量刑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对量刑的影响——王某某强奸案 150
治安拘留期间如实交代猥亵儿童的具体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对猥亵儿童犯罪应当从严控制缓刑适用——肖志宏猥亵儿童案 157
如何把握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郭某某、耿某强迫卖淫案 162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李光权猥亵儿童案 167
第二部分 司法政策解读 173
一、新闻发布 17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新闻发布稿 173
二、《性侵意见》理解与适用 180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180
【条文主旨】 180
【理解与适用】 180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181
【条文主旨】 181
【理解与适用】 181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82
【条文主旨】 182
【理解与适用】 182
4.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84
【条文主旨】 184
【理解与适用】 184
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185
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185
【条文主旨】 185
【理解与适用】 185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187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87
【条文主旨】 187
【理解与适用】 187
7.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189 【条文主旨】 189
【理解与适用】 190
8.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190
【条文主旨】 190
【理解与适用】 191
9.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191
【条文主旨】 191
【理解与适用】 191
10.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192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192
【条文主旨】 192
【理解与适用】 192
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93
【条文主旨】 193
【理解与适用】 194
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94
【条文主旨】 194
【理解与适用】 194
13.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196
【条文主旨】 196
【理解与适用】 196
1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197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197
【条文主旨】 197
【理解与适用】 197
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99
【条文主旨】 199
【理解与适用】 199
1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200
【条文主旨】 200
【理解与适用】 200
17.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201
【条文主旨】 201
【理解与适用】 201
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证言,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 203
【条文主旨】 203
理解与适用】 203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5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5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5
【条文主旨】 205
【理解与适用】 205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10
【条文主旨】 210
【理解与适用】 211
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215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15
【条文主旨】 215
【理解与适用】 215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17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17
【条文主旨】 217
【理解与适用】 217
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18
【条文主旨】 218
【理解与适用】 219
2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20
【条文主旨】 220
【理解与适用】 220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221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21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21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221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21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21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221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21
【条文主旨】 221
【理解与适用】 222
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27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227
【条文主旨】 227
【理解与适用】 227
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28
【条文主旨】 228
【理解与适用】 228
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231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231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231
【条文主旨】 231
【理解与适用】 231
2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32
【条文主旨】 232
【理解与适用】 232
30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相关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32
【条文主旨】 232
【理解与适用】 232
31.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33
【条文主旨】 233
【理解与适用】 233
32.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34
【条文主旨】 234
【理解与适用】 234
33.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35
【条文主旨】 235
【理解与适用】 235
34.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236
【条文主旨】 236
【理解与适用】 236
第三部分 调查与思考 239
我国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检讨 239
从一起案例谈猥亵儿童犯罪的惩治、预防及法律完善 252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 259
对非法组织儿童乞讨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264
美国儿童性侵害案件处理指南 272
建设统筹协调的社区儿童保护工作机制,预防并有效应对对儿童的暴力和忽视——社区儿童保护国际经验介绍 310
第四部分 法规汇编 339
一、国内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参考文件 339
1.国内法律 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修订) 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2012年3月14日修正) 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 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节录)(2012年6月30日) 347
2.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4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3日) 349
教育部 公安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2013年9月3日) 35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35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6年1月11日) 35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节录)(2011年4月28日) 359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节录)(2001年6月11日) 36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 36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节录)(2010年2月8日) 36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节录)(2013年12月25日) 36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节录)(2013年12月26日) 36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2012年12月20日) 37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节录)(2013年3月1日) 373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节录)(2010年8月28日) 37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节录)(2001年4月4日) 37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节录)(2012年12月13日修订) 376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节录)(2013年12月19日修订) 377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节录)(2012年10月1日) 379
最高人民法院 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节录)(1957年4月30日) 379
3.台湾地区法规及相关文件 383
台湾地区“刑法”(节录)(2013年6月11日修订) 383
台湾地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节录)(2011年11月9日修订) 385
台湾地区“性骚扰防治法”(节录)(2009年12月3日修订) 392
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节录)(2009年6月2日修订) 393
台湾地区订定“法院办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应行注意事项”(2005年颁布) 401
二、国际公约 403
儿童权利公约(节录) 403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节录) 404
欧洲委员会《儿童保护——防止儿童性剥削和性侵害公约》(节录) 406
附一:关于知情同意、青少年性行为和防止儿童性侵害的专家报告(节录) 420
附二:为性罪犯提供治疗的专家报告(节录) 422
三、国外立法 424
德国刑法典(节录) 424
日本刑法典(节录) 429
日本改正刑法草案(节录) 429
日本关于儿童卖淫、儿童色情之相关行为等的处罚及儿童保护等的法律(节录) 430
意大利刑法典(节录) 431
加拿大刑事法典(节录) 436
法国刑法典(节录) 438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节录) 439
葡萄牙刑法典(节录) 441
西班牙刑法典(节录) 445
丹麦刑事法典(节录) 448
美国模范刑法典(节录)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