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调整范围 1
第三条 平等原则 2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2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3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3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
第八条 适用范围 5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5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5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5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6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7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8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8
第二节 监护 9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9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0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11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12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2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12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3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14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14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15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15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16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16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17
第二十八条 “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17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17
第五节 个人合伙 18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18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18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19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19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19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20
第三章 法人 2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0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21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22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22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23
第二节 企业法人 23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23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24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24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25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25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25
第四十七条 清算 26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26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26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27
第五十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 27
第四节 联营 27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27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28
第五十三条 协作型联营 29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29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29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29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30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 30
第五十七条 法律效力 31
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 31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3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33
第六十一条 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 34
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34
第二节 代理 35
第六十三条 代理及其适用范围 35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 36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36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37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 38
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 38
第六十九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39
第七十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39
第五章 民事权利 40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40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40
第七十二条 所有权的取得 41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 41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 42
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43
第七十六条 财产继承权 43
第七十七条 社团财产 43
第七十八条 共有 43
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 44
第八十条 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45
第八十一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 46
第八十二条 经营权 47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 47
第二节 债权 48
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 48
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 48
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 49
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 49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 50
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 51
第九十条 借贷之债 52
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52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 53
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 53
第三节 知识产权 54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54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55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56
第九十七条 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56
第四节 人身权 56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 56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 57
第一百条 肖像权 58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 58
第一百零二条 荣誉权 59
第一百零三条 婚姻自主权 60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60
第一百零五条 男女平等 60
第六章 民事责任 6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1
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 61
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 62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的清偿 62
第一百零九条 因保护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 62
第一百一十条 法律责任的竞合 63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6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 6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赔偿责任与违约金 64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双方违约 65
第一百一十四条 防止损失扩大 65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违约责任 66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 66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66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66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67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67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67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务侵权 68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 69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9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0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1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2
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当防卫 73
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 73
第一百三十条 共同侵权 74
第一百三十一条 混合过错 75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 75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6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77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77
第七章 诉讼时效 78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78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78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 79
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 79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80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80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殊规定 81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81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定 81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82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82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83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83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84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8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84
第一百五十条 公共秩序保留 85
第九章 附则 85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85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前的国企法人资格 86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定义 86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 86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87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生效日期 87
附录 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88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110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