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3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5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6
2.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职权的范围 10
3.不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10
4.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范围 11
5.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和适用 11
第二章 管辖 13
职能管辖 13
6.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上的分工情况 17
7.在贪污贿赂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有牵连时,有关机关处理管辖问题的方式 18
8.公检法机关可以对案件进行合并处理的情形 18
9.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 19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19
1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22
11.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的变通方面,应当遵守的规定 23
12.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 23
13.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犯罪,确定犯罪地的规则 24
1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 24
专门管辖 25
15.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专门人民法院范围,其分别管辖的案件范围 26
第三章 回避 27
回避的适用情形和方式 27
16.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 29
17.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提出证明材料的情形 30
回避的程序和效力 30
18.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对被申请回避的人员继续参加诉讼活动的规定 31
其他人员的回避和其他申请回避的主体 32
19.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外,适用回避制度的主体范围及其回避的决定主体 33
20.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寻求救济的途径 34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35
委托辩护人 35
2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限制性规定 40
2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40
23.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请求,办案机关的处理方式 40
指定辩护人 41
24.公检法三机关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以及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45
辩护人责任;辩护律师权利 45
25.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享有的权利 47
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 48
26.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新司法解释对改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问题作出的努力 52
辩护人的阅卷权 54
27.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 56
辩护人与证据收集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56
28.对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自行调查取证的规定 59
29.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后,律师自行收集、调取该证据的合法性 59
辩护人的义务 60
30.对辩护律师有伪证等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62
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 62
31.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后,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 63
刑事代理 63
32.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辩护人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64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65
33.律师担任辩护人过程中,在“保密”和“通报”之间保持平衡的做法 68
第五章 证据 70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70
34.实务中物证和书证的区分 72
35.对测谎结果能否作为法定证据使用的规定 72
36.对“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使用的规定 73
证明责任 73
37.我国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 74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76
38.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转化为证据的规定 79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80
39.我国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的证明标准 84
40.死刑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要求;证明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范围 8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86
41.刑事诉讼活动中“刑讯逼供”的界定 94
4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排除言词证据和排除实物证据的区别 94
4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申请程序 95
44.在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中,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95
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和义务 96
45.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的范围 97
证人的保护和补助 98
46.我国法律对证人提供保护措施的内容 102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04
拘传、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04
47.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确定取保候审的范围 106
48.人民法院在审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时,对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规定 107
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 108
49.对未尽到保证人义务的保证人处以罚款时,确定数额的原则 109
50.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寻求救济的途径 110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10
51.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14
52.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 115
53.可对被取保候审人适用逮捕措施的情形 115
保证金的确定、收取和退还 116
54.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确定保证金数额的原则,以及退还保证金的方式 120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21
55.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规定 124
监视居住的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 124
56.监视居住的执行 132
57.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规定 133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的监督 134
58.可对被监视居住人适用逮捕措施的情形 137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期限 138
59.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139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逮捕的条件 140
60.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需要满足的条件 143
拘留的条件;异地拘留、逮捕;扭送 144
61.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145
拘留程序;拘留后的讯问 146
62.拘留后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情形 149
6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149
审查批捕程序 150
64.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处理 154
羁押必要性审查 155
65.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羁押必要性的情形 158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159
66.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 162
侦查监督 162
67.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提出的纠正意见不服,要求复查后的处理 164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65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保全 165
68.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167
69.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申请保全的程序 168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169
70.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审理程序的进行 171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73
期间 173
71.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期间的情形 174
72.期日和期间的区别 174
送达 174
73.司法实践中送达的具体方式 176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77
有关用语的解释 177
74.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与民事领域及行政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的区别 177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81
第一章 立案 181
立案侦查机关;立案材料来源 181
75.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材料来源 183
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184
76.立案的条件 187
77.实践中,立案应当遵循的程序 188
立案监督;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189
78.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寻求救济的途径 194
79.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寻求救济的途径 195
80.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的方式 195
第二章 侦查 19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7
侦查;预审;诉讼参与人对不当侦查措施的申诉、控告 197
81.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的内涵、任务和意义 199
8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侦查行为寻求救济的途径 200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
讯问主体;传唤、拘传 201
83.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204
84.进行传唤、拘传的规则 204
讯问程序;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205
85.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进行 208
86.讯问一些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209
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210
87.对侦查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212
第三节 询问证人 213
询问证人 213
88.司法实践中询问证人的进行 214
询问被害人 215
89.司法实践中询问被害人的进行 216
第四节 勘验、检查 217
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证明文件;犯罪现场的保护 217
90.勘验和检查的区别 217
尸体解剖 218
91.死者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时的处理方式 218
人身检查 219
92.刑事诉讼中人身检查的要求 220
勘验、检查笔录;复查、复验 221
93.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的进行 222
侦查实验 222
94.刑事诉讼中侦查实验的含义;进行侦查实验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223
第五节 搜查 224
搜查的对象;协助义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224
95.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的情况 225
搜查程序;搜查笔录 226
96.搜查的程序 228
97.侦查人员进行强制搜查的规定 229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229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查封、扣押清单 229
98.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进行 231
扣押邮件电报 232
99.对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限制措施 233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查封、扣押物的处理 233
100.不需要继续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或查明冻结财产与案件无关时的处理 235
101.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出售或变现的规定 235
第七节 鉴定 236
鉴定的启动和程序;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36
102.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含义、意义和程序 239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240
技术侦查 240
103.公安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 245
104.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 245
秘密侦查 246
105.诱惑侦查的内涵,及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的规定 247
技术侦查措施取得材料的证据效力 248
106.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效力 249
107.对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技术侦查措施有关材料的规定 251
第九节 通缉 251
通缉 251
108.通缉的对象、条件和程序 252
109.关于通缉令中附加发布悬赏通告的规定 253
第十节 侦查终结 254
侦查羁押期限及其计算 254
110.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256
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的权利;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257
111.侦查终结的概念和进行 259
112.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260
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260
113.侦查中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 263
114.撤销案件后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 264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264
自侦案件的侦查 264
115.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特别规定 268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269
116.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方式 270
第三章 提起公诉 272
公诉权的行使;审查起诉;补充侦查 272
117.进行补充侦查的阶段和方式 278
118.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 279
提起公诉 279
119.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须具备的条件 281
120.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移送的案件材料范围 282
不起诉 283
121.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情形 285
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287
122.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存在异议时寻求救济的途径 289
123.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存在异议时寻求救济的途径 290
124.公安机关对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存在异议时的处理方式 290
第三编 审判 295
第一章 审判组织 295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 295
125.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的范围,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的处理 296
126.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的条件 296
审判委员会 297
127.“必须”、“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 298
128.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员在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中的地位 299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300
第一节 公诉案件 300
公诉审查 300
129.人民法院公诉审查的方式 303
130.公诉审查的主体 303
13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作为公诉案件起诉的审查 303
开庭前的准备 304
132.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306
133.庭前会议中被告人的地位 307
134.起诉书副本送达的对象 307
审判公开 308
135.“应当”、“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309
136.涉密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认定 310
137.公开审理案件旁听资格的限制 310
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宣布开庭 310
138.宣布开庭程序中审判长应当完成的工作 314
139.开庭时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的职权主体 314
140.查明被告人情况的时间 315
14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回避申请权 315
14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对法院开庭的影响 315
143.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资格 315
宣读起诉书;当事人陈述;对被告人讯问、发问 316
144.刑附民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宣读诉状权,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补充发问权 317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317
145.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 322
146.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和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范围的区别 323
147.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和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323
148.通知证人出庭的责任主体,强制证人出庭的批准主体 324
149.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拒绝出庭作证权 324
150.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 324
证据的出示、宣读;疑问证据核实;调取新证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 325
151.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有专门知识的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理 331
152.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证据的质证 331
153.法院量刑调查的程序 331
154.量刑辩论的程序 332
对违反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罚、评议和宣判 332
155.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 336
156.辩护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特别处理 337
157.法院审判期间发现新犯罪事实的处理 337
158.法院改变指控罪名时应当注意的程序性事项 337
159.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宣判 338
160.裁判文书的说理 338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审限 338
161.延期审理适用的情形 342
162.中止审理适用的情形 342
163.多被告人案件存在需要中止审理情形的处理 342
164.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审审限、审限的延长、审限延长的批准 343
165.审限的重新计算 343
检察监督 343
166.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344
第二节 自诉案件 345
自诉案件的范围 345
167.可以自诉的案件范围 346
自诉案件的审理和审限;反诉 347
168.自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及审查期限 351
169.不服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及其处理 351
170.部分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处理,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处理 352
171.自诉人申请法院调取案件证据的时间 352
172.自诉案件适用调解的范围与要求 352
173.自诉案件和解的范围,法院在和解程序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353
174.自诉案件撤诉的种类,撤诉后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处理 353
175.被告人未被羁押自诉案件及被告人被羁押自诉案件的审限 353
176.可以反诉的自诉案件范围 354
第三节 简易程序 354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354
177.简易程序的启动主体 356
178.简易程序排除范围中“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认定 357
审判组织、公诉人出庭、程序选择权、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357
17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360
180.简易程序中的检察院派员出庭 360
181.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认定 360
182.简易程序不能简化的内容 361
审理期限与“简转普” 361
18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 362
184.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 363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364
诉权与第二审程序的启动 364
185.享有上诉权的主体,上诉理由 367
186.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行使 367
187.上诉、抗诉的期限,上诉、抗诉的提起 367
18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处理 368
第二审审理原则、方式、地点;检察院参与庭审与庭前阅卷 368
189.第二审案件全面审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373
190.第二审围绕重点审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374
191.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374
192.法院第二审不开庭审理应当注意的程序性事项 375
第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审判组织、程序、审限 375
193.第二审裁判的种类 379
194.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限制 380
19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381
196.第二审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 382
197.发回重审的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和审限 382
第二审审限;第二审裁判效力 383
198.第二审的审理期限 384
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384
199.被害人财产的处理 388
200.财产权属的调查与案外人异议程序 389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程序 390
死刑、死缓核准权,报请核准程序 390
201.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主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核准主体 392
20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的报请程序 393
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复核程序、复核后的处理 393
203.死刑案件复核的审判组织 397
204.死缓案件的复核处理 398
205.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处理的方式 398
206.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地位 399
207.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审查的内容 400
208.重新审判未核准死刑案件的审判组织 400
209.重新审判未核准死刑案件的程序 401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401
210.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处理 402
211.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 403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404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404
212.有权提起申诉的主体,申诉的效力 409
213.申诉理由及其法律效果 409
214.申诉与抗诉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效力上的区别 410
215.审查处理申诉法院的确定 411
216.重复申诉的限制 411
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行 411
217.指令再审案件中“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认定 416
218.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及其组成 416
219.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 417
220.再审案件的中止执行 417
221.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418
222.再审不加刑原则适用的范围 418
223.再审案件的审限 418
第四编 执行 421
执行依据、当庭释放 421
224.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依据 422
225.上诉期内对当庭释放的在押被告人不应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422
死刑的执行 422
226.死缓罪犯被决定执行死刑的实体与程序要件 426
227.死刑交付执行前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停止执行后的处理 426
228.执行死刑在程序上应当注意的事项 427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428
229.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主体 430
230.执行程序中法院交付有关法律文书的时限 431
暂予监外执行 431
231.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434
232.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435
233.人民检察院参与暂予监外执行决策的方式 435
234.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435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 436
235.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438
236.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撤销的程序 438
附加刑的执行 439
237.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主体,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程序 441
238.罪犯拒绝缴纳罚金的处理 442
239.附带民事赔偿的先行赔付、案外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442
新罪、漏罪的处理;减刑、假释;错案申诉的处理 443
240.罪犯服刑期间发现罪犯犯有新罪、漏罪的处理 446
241.减刑、假释的条件 446
242.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内容和审判程序 447
243.人民检察院参与、监督减刑、假释的途径 448
244.因特殊情况需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加以假释案件的处理 448
执行的检察监督 449
245.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449
第五编 特别程序 453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453
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453
246.各不同诉讼阶段未成年人的认定 455
247.认定未成年人的依据 456
法律援助;情况调查 456
248.负有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458
249.政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辩护的时间 459
250.未成年人情况调查的内容,辩护人未成年人情况调查的地位 459
逮捕和羁押 460
251.未成年人犯罪不严格限制拘留 462
合适成年人制度 462
252.合适成年人的范围 465
253.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合适成年人的地位和权利 466
25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到场 466
附条件不起诉 467
255.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470
256.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471
257.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与送达过程中相关人员权利的保护 471
25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471
259.引起附条件不起诉被撤销的情形,附条件不起诉被撤销后的处理 472
不公开审判 472
26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474
261.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判与普通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区别 474
262.需要封存犯罪记录案件的旁听限制 474
263.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权利的保护 474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适用 475
264.犯罪记录封存需要满足的条件,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 477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478
和解范围、方式和时间 478
265.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 481
266.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 481
267.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方式 482
268.法定和解范围外案件和解的法律效力 482
和解协议的审查和制作 482
269.办案机关审查和解协议应当注意的事项 484
270.和解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 484
和解协议的效力 485
271.和解协议达成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获得的从宽处理 487
272.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反悔的处理 488
27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建议)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防范 488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490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490
274.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条件 491
275.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492
管辖和审判;裁定和救济 492
276.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管辖的确定 497
277.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及其参与程序 497
278.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对普通诉讼程序的特殊之处 497
279.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限 497
终止审理与执行回转 498
280.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499
281.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处理 500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501
强制医疗的对象 501
282.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 502
强制医疗决定权、申请与措施 502
283.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各自职责 504
284.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程序 504
285.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限度 505
强制医疗的审理、审限和救济 505
286.强制医疗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 509
287.强制医疗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的到场和检察院派员出庭 509
288.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中可以申请复议的主体,复议不停止执行 509
强制医疗的诊断评估与解除;检察监督 510
289.解除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途径 512
290.申请被驳回后6个月内再次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的处理 512
291.评估报告在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中的地位 513
附则 518
292.发生在军队内部、监狱内案件的侦查主体 518
293.向法院提起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方式 518
后记 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