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法律比较导论 3
第一章 有关比较法的真假问题 3
第一节 比较的目的 3
一、有关科学目的的虚假问题 3
二、比较法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 5
三、法律比较与各种法律模式的协调 6
四、法律比较与法律的统一 9
五、比较法学和比较方法:一对矛盾? 12
六、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目标:了解各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从而增进人们对纳入比较的法律体系的了解 14
七、比较法与本国法的改良(通过借鉴外国法) 24
八、所有法律体系和规范之间的可比性 26
九、比较法的实践需要法律人类学的经验 32
第二节 语言问题 36
十、法律术语的可译性或不可译性 36
十一、翻译的对象 38
十二、由法律而生的翻译问题 41
十三、由语言而生的翻译问题 44
十四、定义以外的问题 47
十五、高度抽象的概念 48
十六、名词及其范畴 50
十七、翻译与语言以外的因素 53
十八、认同 54
第二章 比较的对象 58
第一节 构成要素的发现 58
一、“法律规范”的意义何在? 58
二、统一性原则批判 63
三、构成要素同一性的验证 64
四、比较法:历史科学 67
第二节 各构成要素及其结合 69
五、“判决要旨”与“判决理由”之区分的出现 69
六、“基于事实”之方法的发展:康奈尔大学的研讨(1957—1968年) 71
七、某些构成要素的特征 77
八、各法律构成要素不和谐所产生的后果 81
九、各构成要素间的分歧、法律知识以及对立制度之间的同化 83
第三章 若干应用事例 86
第一节 法律渊源 86
一、法律渊源的表述 86
二、法律渊源和解释 89
三、作为法源的学理 92
四、学术力量的正当性及其前提 96
第二节 契约和双方法律行为 99
五、问题的提出 99
六、罗马法系国家的材料 101
七、普通法系国家的材料 113
八、材料的蕴意 118
第三节 契约外责任的客观要件 122
九、问题的提出 122
十、从1806年至今的法国理论 123
十一、德国和意大利的理论 133
十二、英国与美国的情形 137
十三、评论 139
第四节 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142
十四、问题的提出 142
十五、由共同法到法国法和意大利法 143
十六、由共同法到《德国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 145
十七、英国法 146
十八、由总体规则到法律适用 148
十九、以图形表示 153
二十、分歧(尤其是与学理观点的分歧) 155
二十一、所有权的移转与所有权人的特性 159
第四章 比较法的成果 166
第一节 比较法对法学的贡献 166
一、潜规则 166
二、一个新学科:法律系统学 170
三、为社会科学服务的比较法 173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变迁 175
四、法律的变迁 175
五、变动中法律制度的特点 180
六、法律变迁的原因 186
七、创新的原因 194
八、法律借鉴的原因 196
九、法律借鉴的类型及突出事例 203
第三节 比较法与法律统一 206
十、法律统一的进展及其理论 206
十一、反对法律统一的几项理由 210
十二、法律统一与政治对立 213
十三、差异的测定 215
十四、统一的法学 223
第五章 法学人才培养的比较 226
第一节 意大利的情况 226
一、1938年课程设置及其衰败 226
二、法学院 231
三、国际机构 234
第二节 前景与展望 237
四、比较法讲授的各种概念 237
五、若干展望 241
第二编 法律体系研究导论 249
第六章 法律体系及其种类 249
第一节 对不同法律体系的归类 249
一、法律体系的多样性 249
二、法律的种类 251
三、法律体系特征的形成 252
第二节 不同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 254
四、对差异的衡量 254
五、权力分散社会中的法律体系 255
六、权力集中社会的法律体系 261
七、有立法者的法律体系和无立法者的法律体系 268
八、有法学家的法律体系与没有法学家的法律体系 274
第七章 罗马法系中的模式及其重要特征 283
第一节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 283
一、法典化之前罗马法系中的法律 283
二、理性法与法典化运动 285
三、《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条件 287
四、法典化与宪政 289
五、《拿破仑民法典》的特征 290
六、《法国民法典》的传播 292
第二节 《法国民法典》之后 294
七、注释法运动 294
八、法国注释法学派的学说与司法 297
九、系统化时期 298
十、科学法学 301
十一、20世纪 302
第三节 共同法的最后阶段(19世纪的德国) 304
十二、19世纪德国的状况 304
十三、历史法学派 306
十四、概念的、教义的、体系的方法 307
十五、其他法学派 309
十六、体系化模式的传播 311
第四节 德国法典化的法律 313
十七、《德国民法典》 313
十八、《德国民法典》解释中的概念主义和形式主义 314
十九、超形式主义趋势 315
二十、联邦德国 317
二十一、《东德民法典》 319
第五节 罗马法以外的民法模式 322
二十二、罗马法系与普通法系相隔绝的状态的消失 322
二十三、罗马法系与斯堪的纳维亚法相隔绝的状态的消失 323
二十四、现实主义(美国与斯堪的纳维亚地区) 324
二十五、法的经济分析 326
第六节 作为模仿者的意大利 329
二十六、19世纪意大利的法典化 329
二十七、法国和意大利的解释者 331
二十八、概念的革命 333
二十九、教义、罗马法、解释 335
三十、法意法典计划 336
第七节 意大利的新发展 337
三十一、新体系主义趋势 337
三十二、意大利的重新法典化 339
三十三、解形式化 342
三十四、对教义法学的批判 343
三十五、30年代之后的学理和司法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