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环境定义】 6
第三条【适用范围】 10
第四条【基本国策】 12
第五条【基本原则】 16
第六条【保护环境的义务】 20
第七条【环境科学技术】 25
第八条【财政投入】 30
第九条【宣传教育】 32
第十条【管理体制】 36
第十一条【行政奖励】 39
第十二条【环境日】 41
第二章 监督管理 44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规划】 44
第十四条【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48
第十五条【环境质量标准及环境基准】 51
第十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 56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 60
第十八条【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64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 67
第二十条【联防联控】 71
第二十一条【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支持】 75
第二十二条【对减排企业的支持】 78
第二十三条【对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支持】 81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 83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 86
第二十六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91
第二十七条【人大监督】 94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98
第二十八条【改善环境质量责任】 98
第二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 101
第三十条【保护生物多样性】 106
第三十一条【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10
第三十二条【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114
第三十三条【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 116
第三十四条【海洋环境保护】 119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中的环境保护】 124
第三十六条【使用环保产品】 127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弃物处置】 130
第三十八条【公民环保义务】 133
第三十九条【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 136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41
第四十条【清洁生产】 141
第四十一条【“三同时”制度】 143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责任】 145
第四十三条【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150
第四十四条【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153
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 157
第四十六条【淘汰和禁止引进制度】 159
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 163
第四十八条【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管理】 168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172
第五十条【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 177
第五十一条【统筹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 179
第五十二条【环境责任险】 181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85
第五十三条【公众参与保障】 185
第五十四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188
第五十五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192
第五十六条【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95
第五十七条【举报和对举报人的保护】 198
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 20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8
第五十九条【按日计罚】 208
第六十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 213
第六十一条【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 216
第六十二条【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 219
第六十三条【行政拘留】 221
第六十四条【民事责任】 224
第六十五条【连带责任】 228
第六十六条【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231
第六十七条【内部监督】 234
第六十八条【政府和部门的法律责任】 236
第六十九条【刑事责任】 241
第七章 附则 245
第七十条【实施日期】 245
附录一:法律原文、立法背景资料及法律修改前后对照表 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25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6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6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7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7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285
附录二:相关法律规定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6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12
后记 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