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文艺学革命宣言 1
一 就文学论文学的学术方式难识文学真面目 1
二 从理论到理论的学问之道脱离了文学的实际 3
三 严酷的学术分工割裂了文学的有机整体 6
四 偏重文学的外部形式因素导致了文学研究的畸形发展 7
五 长于说“是”短于说“不”的习惯窒息了批驳谬误的战斗活力 8
六 建立和发展全球性文学理论系统 9
七 文艺学革命的目标 12
第一编 法律文艺学概论 19
第一章 对象实体 19
一 什么是涉法文学 19
二 法律内容 21
三 文学形式 25
四 文本 现象 规律 26
五 无孔不入,无处不在 28
六 世界文学大师及其名著均与法律有缘 29
七 昭示着文学研究的法律视角和方法 31
第二章 理论资源 33
一 以涉法文学自身为本源 34
二 哲学基础 37
三 对既有的法律智慧的广泛吸取与重新建构 39
四 现有的文学理论支柱为数众多 44
第三章 发展简史 50
一 自发研究的历史线索 50
二 题材论的死胡同 53
三 法学家的贡献与偏颇 56
四 进行哲学玄想者不乏其人 59
五 跨入自觉研究的新时代 62
第四章 范畴系统 66
一 对象范畴系统 66
二 话语范畴系统 68
三 学科范畴系统 71
第五章 基本方法 78
一 抛弃抽象,转到抽象的直接对立面——实证主义方法 78
二 紧扣法律,读懂读透法律意蕴——文本至上主义方法 80
三 注重比较,理顺七大法律信息系统的关系——将比较法学与比较文学相结合、求突破 82
四 不忘考证,究明文学中的法律描写的真实性与科学性——法律考证方法 84
五 各种方法的共同立足点 86
第六章 固有特色 89
一 跨学科性与多学科性 89
二 宏观性与整合性 93
三 实证性与实用性 96
四 尖端性与启蒙性 97
第七章 理论(学术)意义——建立人文社会科学互相监督的机制 101
一 从“学术腐败”谈起 101
二 人文社会科学迫切需要互相监督 103
三 成果共享与谬误相克 106
四 途径在研究之研究中 109
第二编 涉法文学创作论 117
第八章 法律内容与文学形式互相结合的基本类型 117
一 通俗涉法文学 117
二 高雅涉法文学 122
三 涉及法律而另有所托的文学 129
第九章 法律内容与文学体裁 133
一 法律内容与诗歌 133
二 法律内容与小说 137
三 法律内容与戏剧 141
四 法律内容与散文 146
第十章 法律内容与创作方法 149
一 法律内容与现实主义 149
二 法律内容与浪漫主义 153
三 法律内容与现代主义 154
第十一章 法律思想内容与法律描写艺术 161
一 法律人物形象的塑造 161
二 文学法律诉讼案件的叙述 165
三 法律文化现象的勾画 167
第十二章 法律内容的质与法律描写的量 172
一 法律描写构成作品的基本骨架 172
二 法律描写贯穿全篇 174
三 法律描写与非法律描写平分秋色 176
四 法律描写零星点缀 178
第十三章 法律内容的客观效果与创作动机的主观追求 182
一 动机与效果一致 182
二 作家不曾意识到作品固有的法律思想意义 185
三 法律思想正确与法律知识错误并存的现象 189
第三编 涉法文学鉴赏论 195
第十四章 涉法文学鉴赏的特有方法 195
一 以涉法文学文本为中心目标,从僵死的程式中解脱出来 195
二 从法律视角看文学与从文学视角看法律并举 198
三 积累、升华阅读印象,寻求涉法文学的特有现象与规律 200
第十五章 不同文化心理对涉法文学鉴赏的不同影响 203
一 法律文化差异所造成的智能结构差异对阅读异域涉法文学的影响 203
二 法律上的不同价值观足以导致对涉法文学的不同态度和评价 205
三 专业智能结构式定向发展压抑甚至消解了正确解读涉法文学的潜在能力 207
第四编 涉法文学批评论 213
第十六章 涉法文学批评的标准 213
一 法律标准取代其他标准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213
二 法律标准的严酷性 217
三 法律标准的公正性 218
四 法律标准的实质与三棱结构 221
第十七章 涉法文学的批评方法 225
一 变被动批评为主动批评 225
二 法律思想意义的批评和法律描写艺术的批评相结合 227
三 批评话语的理论坐标选择 229
第五编 涉法文学史论 233
第十八章 涉法文学的体例构想 233
一 涉法文学史的分期可依法制史线索划分 233
二 论述框架的主体可以法系为轴心 236
三 把涉法文学的历史进程描述与特有发展规律揭示结合起来 238
第十九章 涉法文学的发展规律 241
一 世界各国涉法文学史与该国法制史同步的规律 242
二 涉法文学内容的功能从实用到审美的发展规律 246
三 涉法文学思想内容上的以暴露为主、歌颂为辅的规律 249
第六编 涉法文学美学论 253
第二十章 涉法文学的法律内容的审美特征 253
一 法律内容的审美特征的界定 253
二 形象的暗示和多义性理解 254
三 情感的倾向性及其同理智认识的矛盾性 256
四 娱乐消遣性及其幽默感 257
第二十一章 涉法文学的法律内容的理性特征 260
一 对象不完全相同 260
二 法律立场及思维方式有别 261
三 系统性不同 263
四 学科性质不同 264
五 社会功能不同 265
第二十二章 美学探索的广阔天地 267
一 法律与美 268
二 法律与悲剧 269
三 法律与美感心理距离 273
第七编 法律视角下的文学争鸣 277
第二十三章 中国当代作家笔下的法律错误 277
一 法律知识性错误 277
二 法学理论的错误 281
三 历史原因与认识原因 284
第二十四章 对涉法文学作品的误读误解 286
一 误读误解的普遍性、严重性 286
二 误读误解的表现形式 289
三 两种性质不同的误读误解 293
第二十五章 对非法律的文学批评的批评 297
一 张冠李戴,移花接木 297
二 主次不分,是非莫辨 299
三 扬长避短,闪烁其辞 300
四 症结:违背了从作品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 301
第二十六章 纯文学史家的失职与失误 305
一 中外历代涉法文学文本的全然失落 305
二 达到最高目标完全无望 308
三 法律修养几乎一无所有 310
第二十七章 纯美学家对黑格尔《美学》的误解 315
一 对美的定义的批判完全不能成立 315
二 对“一般世界情况”的解释缺乏起码的法制史知识 316
三 “妥协”说抹杀了《美学》的闪光点 318
四 没有意识到《美学》所谈到的文学对法律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319
五 未能抓住安蒂贡悲剧的实质 320
附录 全球千种涉法文学作品目录 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