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婚姻制度 4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10
第四条 家庭关系 16
第二章 结婚 20
第五条结婚自愿 20
第六条法定婚龄 21
第七条禁止结婚 23
第八条结婚登记 25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31
第十条婚姻无效 36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43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47
第三章 家庭关系 52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52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55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55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56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59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67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74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84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87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92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94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98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103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106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111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115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 117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118
第四章 离婚 122
第三十一条协议离婚 122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126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130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132
第三十五条复婚 135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135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140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146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150
第四十条补偿 160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163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168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72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172
第四十四条遗弃 176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177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180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185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188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189
第六章 附则 190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 190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191
配套法规 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 2.2 5) 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 2.2 5) 1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 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 7修正) 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1985.4.1 0) 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 1.4 修正) 209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 213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 9) 217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 3) 22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2004.2.2 0) 22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涉及户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3.1 6) 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 2.1 3) 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 2.1 3) 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7.8 ) 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4.2 ) 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 1.3 ) 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 1.3 ) 2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2.5 ) 2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2002.9.1 9) 237
附 录 238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 238
夫妻婚后财产协议书 239
离婚协议书 240
民事起诉状 241
民事上诉状 242
结婚登记流程图 243
离婚登记流程图 244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245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