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础观念及基础规律 1
第一节 行政 1
一 行政与立法 2
二 行政与司法 10
三 行政与大权作用(即皇权) 17
四 行政之主体 18
五 行政作用之种类 20
第二节 行政法 32
一 行政法之范围 32
二 公法与私法之界限 38
三 公法与私法之关系 43
四 现行行政法之法源 49
五 现行行政法之基础原则 56
第三节 公法关系 62
一 公法关系之性质 62
二 公权 66
三 公义务 75
四 公法上之特别权力关系 77
第四节 行政行为 81
一 公法上之法律原因 81
二 行政行为之观念 88
三 基于内容之行政行为之分类 90
四 公法上之单独行为与双方行为 103
五 行政行为之附款 111
六 行政行为效力 113
第五节 行政行为之无效及撤销 114
一 行政行为之不存在无效及撤销 114
二 无效之行为与得撤销之行为的界限 118
三 行政行为无效之原因 121
四 行政行为之撤销 133
第六节 行政罚及行政上之强制执行 139
一 行政罚 139
二 行政上之强制执行 141
第七节 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 151
一 基于行政作用之民法上之损害赔偿 151
二 公法上之损失补偿 155
第二章 行政组织 159
第一节 国家行政组织总论 159
一 行政组织之大权 159
二 行政机关之种类 166
三 行政官厅之组织及权限 168
四 行政官厅之代理 170
五 官厅间相互之关系 172
六 行政机关之构成员 179
七 委任行政 181
第二节 现行官制之梗概 182
一 中央官制 183
二 地方官制 194
三 殖民地官制 205
第三节 官吏法 217
一 官吏关系之法律上之性质 217
二 官吏关系之成立 228
三 官吏之权利 233
四 官吏之义务 241
五 官吏之法律上之责任 248
六 官吏关系之变更 261
七 官吏关系之终了 264
第四节 公共团体总论 265
一 公共团体之法律上性质 265
二 公共团体之法律的特色 269
三 公共团体之种类 272
四 自治行政之观念 277
第五节 现行地方自治制之梗概(一) 279
一 概说 279
二 市町村之性质及构成 281
三 市町村之机关(其一)市町村会及市参事会 289
四 市町村之机关(其二)市町村长及其他吏员 301
五 市町村之权能及其负担 312
六 市町村之监督 329
七 市町村内之区 339
八 市町村组合 342
第六节 现行地方自治制之梗概(二) 345
一 府县 345
二 北海道及岛屿 355
三 殖民地之地方自治制 357
第七节 公共组合及营造物法人 360
一 各种公共组合 360
二 公共组合之成立 365
三 公共组合之机关 368
四 公共组合之权能 369
五 公共组合之监督 372
六 营造物法人 373
第三章 行政上之争讼 377
第一节 行政争讼之性质及种类 377
一 争讼之观念 377
二 行政上争讼之实质的种类 378
三 行政上争讼之形式的种类 383
四 行政法院之组织 390
五 行政事件与民事事件之区别 392
六 行政争讼法之法源与其施行区域 395
第二节 行政争讼之提起 396
一 行政争讼事项 397
二 争讼之实质的要件 407
三 提起争讼之权利者 416
四 提起争讼之手续及方式 417
五 提起争讼之效果 420
第三节 行政争讼手续 421
一 诉愿之审理 421
二 行政诉讼之当事人及关系人 427
三 行政诉讼之审理 431
四 行政诉讼之判决 437
第四节 行政与司法之关系 444
一 司法法院关于行政之权限 444
二 权限争议 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