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1
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林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报告(一九四四年一月六日) 1
边区政府简政总结——李鼎铭副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报告(一九四四年一月七日) 25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关于拥军工作指示(一九四四年一月九日) 35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转呈保安处对马炽庵等汉奸特务的控诉书给边参常驻会的咨文(一九四四年一月十日) 44
附:陕甘宁边区保安处控诉书 44
陕甘宁边区政府参议会常驻会咨文——咨复转来保安处对马炽庵等人的控诉书及曲子县呈文(一九四四年一月十三日) 46
陕甘宁边区政府参议会常驻会咨文——咨关于边参常驻会十次会议讨论问题(一九四四年一月十三日) 47
陕甘宁边区为公布防奸公约的指示(一九四四年一月十七日) 4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撤销汉奸特务马炽庵、王锡成、李景熙参议员职务(一九四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5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撤销马炽阉、王锡成边区参议员职务(一九四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5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撤销李景熙参议员职务(一九四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5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撤销王世五参议员职务(一九四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5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物资局发动全边区公营商店优待抗属购物折扣办法(一九四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5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禁止公务人员不再购吸外来纸烟事(一九四四年二月三日) 5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限期禁绝外来纸烟进口,令各专署县府税局物资局遵照执行(一九四四年二月三日) 56
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关于禁绝外来纸烟的具体办法(一九四四年二月八日) 57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指示各分区专员关于今年上学期中等学校过渡办法及召开国民教育会议的准备工作(一九四四年二月八日) 5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令各专员、各县市长调查历年来农业生产中的劳动英雄予以奖励(一九四四年二月九日) 63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召开中管局留守兵团司令部边府所属公营工厂代表会指示信(一九四四年二月九日) 6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边区审判改为二级审判制(一九四四年二月十五日) 67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关于传达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改善司法工作的总结并指示执行的具体任务(一九四四年二月十八日) 68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行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7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决定延属分区各县转运公粮九千四百石由(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7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发送《一九四四年度各机关、学校、部队一般的生活及财政供给标准》(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76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为指示推广种植洋芋(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8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令延川、延长两县准许移民运棉花回家(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8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令安塞县政府追究军委二局采买员惠银章贪污公款事(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85
附:军委办公厅为第二局采买员惠银章侵吞公款请予追究的公函 8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核准甘泉县减少私盐三千驮(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87
附:延属分区为减少甘泉私盐三千驮以补助军队运输力不足的呈请 88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为指示各分区准备全边区合作社主任联席会议的工作(一九四四年三月三日) 8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答财政厅增加盐税由(一九四四年三月十四日) 92
附:陕甘宁边区财政厅为将盐税税率按延市每月十五日盐价百分之七征收的呈请 9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颁布《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日) 94
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经验及其应该纠正的偏向 97
陕甘宁边区的产盐工作(一九四四年三月) 125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关于提倡研究范例及试行民办小学(一九四四年四月十八日) 13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答甘谷驿市畜力动员解决办法准如所拟办理(一九四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136
附:延属专署为请示甘谷驿市畜力动员解决办法 137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吴堡县上半年工作计划审阅后的意见(一九四四年四月三十日) 139
附:吴堡县政府一九四四年上半年工作计划 140
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简况(一九四四年四月) 146
农累税试行总结(一九四四年四月) 159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各中等学校今后招生标准的指示信(一九四四年五月八日) 177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指示各分区专员各中等学校今后招收学生的标准(一九四四年五月八日) 17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在各分区、县设立监狱看守所由(一九四四年五月十一日) 181
陕甘宁边区政府函——批答绥德专署进行几项工作的意见(一九四四年五月十七日) 182
附:绥德专署的呈请 183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通知——关于悬挂国旗应注意事项(一九四四年五月十九日) 184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批准禁止油墨入口的呈请(一九四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187
附:物资局关于禁止油印油墨入口的呈请 18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改专署第二科管理财政粮食、第三科管理经建工作希遵办(一九四四年五月三十日) 188
征粮工作(一九四四年五月) 189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今年冬学工作的指示(一九四四年六月三日) 201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一九四四年六月七日) 204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增加警卫队人员照准,区助理员暂不增加(一九四四年六月七日) 208
附:延属分区为增加警卫队人数及增设保安助理员的呈文 208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令查赤水烟厂是否用外来烟丝为制造纸烟之原料由(一九四四年六月十五日) 210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禁止赤水烟厂购买外产纸烟原料制造纸烟(一九四四年六月十五日) 211
附:贸易公司关于制止赤水烟厂购买外产纸烟原料制造纸烟的呈文 211
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一九四四年六月) 212
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一九四四年六月) 221
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细则(一九四四年六月) 226
附一:陕甘宁边区土地房屋登记暂行办法 233
附二:民国二十七年边区政府布告第一款 234
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为发行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一九四四年七月一日) 237
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为公布《修正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暨《修正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一九四四年七月一日) 238
陕甘宁边区合作社联席会决议(一九四四年七月七日) 28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决定今年在赤水、靖边、延安三县试办农业统一累进税(一九四四年七月九日) 28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归队工作的指示(一九四四年七月十日) 287
进一步准备反攻,进一步建设边区——李鼎铭在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和边区政府委员会联席会议上的报告(一九四四年七月十日) 28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公营工厂工资制度及制造费核算等应予照准(一九四四年七月十三日) 296
附:陕甘宁边区建设厅工字第7号呈文 29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各分区专署民、教科应分设(一九四四年七月十三日) 31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令三边分区专署转饬所属不得随便动员过往之合作社运输队及脚户负担运输由(一九四四年七月十三日) 31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延安市合作社运输队被拉差事的处理意见(一九四四年七月十四日) 312
附:延属分区专署关于延市运输队被靖边拉差赔偿损失的呈文 312
关于今冬召开劳动英雄、模范工作者大会及生产展览大会的决定(一九四四年七月十六日) 31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对一年来生产、教育、拥军、防奸运动中之模范干部和不好干部分别奖惩(一九四四年七月十七日) 322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会第十一次会议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联席会议关于召开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的决定(一九四四年七月十八日) 32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偿还公债事(一九四四年七月二十日) 32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答复延安市政府为《划定建筑工商业区域》(一九四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330
附:延安市为划定建筑工商业区域的呈文 33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九月间召开全边区仓库主任及二科长联席会议检查总结仓库管理工作(一九四四年七月三十日) 332
附:各分区各县参加边区仓库主任会议事前准备工作与必要材料 33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批答高等法院对关中高等分庭指示淳耀县枪决匪犯严忠成一案的审核意见(一九四四年八月十二日) 338
附:高等法院转呈关中高等分庭指示淳耀县枪决匪犯严忠成一案审核意见书 33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今年冬学的补充指示信(一九四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34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根据联席会议通过之杨正甲等提出创办义仓备荒案令即遵照执行(一九四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344
附一:创办义仓以备灾荒案 345
附二:请求政府指定靖边县发动人民创办义仓,存储备荒案 34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各分区专员公署编制事(一九四四年八月三十日) 34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颁关于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选举与奖励办法希遵照执行(一九四四年九月一日) 34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决定三十三年度全边区公盐任务令各专署县府遵照布置(一九四四年九月四日) 35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颁布《陕甘宁边区抚恤优待条例》(草案)(一九四四年九月九日) 35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颁关于今冬展览会筹备办法的决定,希即遵照执行(一九四四年九月十七日) 35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答关中分区专署呈请更改注意战时管理进出口及过境物资暂行办法由(一九四四年九月十八日) 364
附:关中分区专署为更改战时管理进出口及过境物资暂行办法的呈请 365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批答延属分区专员公署呈报分区财政收支不足及弥补办法之请示(一九四四年九月十九日) 367
附:延属分区专员公署关于该分区财政收支不足及弥补办法的呈文 367
关于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筹备问题——林伯渠在西北局高干会的报告(一九四四年九月三十日) 369
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共中央西北局关于禁止向群众摊派合作社股金的联合通知(一九四四年九月) 38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有效制止国民党军队袭击与蹂躏边境的紧急决定(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38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令知各县增设第三科掌管教育工作(一九四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9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志丹县仓库工作缺点应速查明纠正(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三日) 392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淳耀县仓库工作缺点应速查明纠正(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三日) 39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三边分区仓库工作缺点希转知各县速予查明纠正(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三日) 39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子长县仓库工作缺点应速予查明纠正(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三日) 396
附:仓库主任二科长联席会议对于子长县仓库工作的反映 39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延安县仓库工作缺点应速查明纠正(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三日) 398
附:边区仓库主任二科长会议对延安县仓库工作的反映 39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安塞县仓库工作缺点应速予查明纠正(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三日) 401
附:边区仓库主任二科长联席会议对于安塞县仓库工作的反映 402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布置明年度公盐代金事(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四日) 40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颁布三十三年度征收救国公粮公草(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八日) 40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三十三年度征粮工作的指示(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八日) 41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加强粮草工作领导的指示(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日) 41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准予将固临、延长贸易支公司改名为延属东三县贸易支公司(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日) 419
附:边区贸易公司可否准予将固临、延长贸易支公司改名为延属东三县贸易支公司的呈文 41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令查办绥德、子长间的延川所属一段电话线被割断事(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420
陕甘宁边区政府函——为复抗大查办绥德、子长间的电话线延川属一段失窃事(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421
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函 422
关于培养知识分子与普及群众教育的决议(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423
关于发展群众读报办报与通讯工作的决议(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427
关于加强荣誉军人教育及娱乐活动的决议(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429
关于开展工厂文教工作的决议(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430
关于机关学校文教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431
关于开展群众卫生医药工作的决议(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433
关于发展群众艺术的决议(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436
关于加强牲畜保健工作的决议(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44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令知延属专署关于该分区警卫队之人数编制事(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44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答陇东专署呈请将警卫队增加至一百三十名(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443
附:陇东专署关于该分区警卫队增加至一百三十名的呈文 44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饬延安、延川、清涧、绥德沿途区乡帮助行军诸事(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444
附: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给边区政府的函 44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部队、机关、学校重造花名册事(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44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颁布边产纸烟管理及征税办法(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447
边区民主政治的新阶段——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的工作报告(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五日) 449
关于文教工作的方向——李鼎铭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上的报告(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六日) 46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函——函请边参二届二次大会追认边府公布之土地租佃等条例(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八日) 46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同意关于各地通讯站之经费决定由财厅统一供给,不足之数由各地政府补助(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469
附:边区保安处的呈文 46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令各地通讯站之经费决定由财政厅统一供给,不足之处由各地政府补助(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470
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47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切实帮助延安大学招收边区学生事(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474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一九四四年十二月) 475
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一九四四年十二月) 479
陕甘宁边区国民教育概况(一九四四年) 484
关于民国三十二年度总决算的说明(一九四四年) 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