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腐败犯罪资产 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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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美)西奥多·S·格林伯格,(美)温盖特·格兰特,(美)琳达·M.萨缪尔,(美)拉里萨·格雷著;王晓鑫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62051558
  • 页数:253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一本为决策者、立法起草者、惩治腐败犯罪从业者提供的有关腐败资产追缴知识的参考书,总体目的是促进世界各国发展,支持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的非定罪资产没收。本书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尤其结合国际组织、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对非定罪资产没收进行探讨。

A部分 理解此问题以及国际应对 3

1.盗窃公共资产:最严重的发展问题 3

2.全球一致同意需要通力合作 5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5

《被盗资产追回倡议》(StAR) 6

3.非定罪资产没收作为追回资产的工具 8

区别刑事资产没收与非定罪资产没收 8

在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进行的非定罪资产没收 12

非定罪资产没收的历史观点和国际支持 13

引进没收的适宜法律 17

资产追回 19

B部分 非定罪资产没收中的关键概念 25

基本的强制执行命令 25

1.非定罪(NCB)资产没收永远不能替代刑事诉讼 25

2.非定罪资产没收案件和刑事诉讼(包括等待调查)之间的关系应当加以确定 26

3.当刑事起诉不适用或失败时,应执行非定罪资产没收 27

4.可适用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应当尽可能具体清晰 30

按照非定罪资产没收规定来定义资产和非法活动 33

5.来源于刑事犯罪的所有资产均应按照非定罪资产没收 33

6.所有类别的资产均应被没收 34

7.予以没收的资产应当定义广泛,涵盖各种资产价值的新形式 39

8.在《非定罪资产没收法》制定之前取得的来路不明的资产应被没收 40

9.政府应酌情为资产没收制定适当的限制和政策方针 43

调查和保护资产采取的措施 46

10.政府采取的旨在调查和保护充公之前资产的具体措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46

11.在没有书面通知资产持有人之前采取的资产保护措施和调查措施必须被授权,当该通知可能妨碍司法管辖机构起诉没收案件能力时 48

12.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专门用来修正签发的命令,该命令旨在保护、监控和出具证据,并抑制任何不利于政府的裁决,在政府重新考虑或者上诉之前暂不下达可能导致没收的资产超出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命令 50

程序和证据概念 51

13.政府申请和索赔人答复的程序和内容应具体规定 51

14.基本概念应根据法令阐释清楚,例如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和可予驳回的法律推定的使用 52

15.凡使用积极抗辩的,针对资产没收的抗辩,以及这些抗辩的要素和举证责任应具体规定 57

16.应授权政府通过间接证据和传闻来提供证据 59

17.应起草适用的法令限制法规,允许非定罪资产没收的最大可执行性 60

诉讼缔约方及注意事项 62

18.对予以没收的财产具有潜在法定权益的主体有权被告之有关诉讼事项 62

19.应授权检察官或政府机构认可担保债权人,而不要求他们提出正式索赔要求 63

20.拒绝返回管辖所在地接受尚未判决的刑事指控的在逃犯,不应获准对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提出异议 64

21.倘若资产已被转移至内幕人员,或非法活动的知情者,应授予政府宣布该资产转移无效的权力 66

22.被没收资产的索赔人使用这些资产来对法院没收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用作生活费用的程度应予以特别规定 67

判决程序 71

23.当已经下达正式通知并且资产一直无人认领,可以考虑允许缺席审判 71

24.当双方同意该程序,可以考虑允许双方当事人未经审判而同意没收,并授权法庭进入法律规定的没收判决程序 71

25.倘若政府未能取得没收判决,明确规定索赔人可采用的任何补救措施 72

26.非定罪资产没收的最终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4

组织事项和资产管理 75

27.明确规定有权调查和实施没收事宜的司法机构 75

28.考虑派遣在资产没收领域有特殊专长或接受过特殊训练的法官和检察官来处理非定罪资产没收 76

29.建立相应的系统以确保资产的没收前规划,维护和处置迅速并有效地开展 77

30.建立相应的机制以确保一项有效的资产没收行动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的以及充分的财政支持并限制在资产没收中的政治干预 82

国际合作和资产追回 88

31.应正确使用术语,特别在涉及国际合作时更应如此 88

32.应授予法院域外管辖权 90

33.应授权各国强制执行外国的暂行命令 91

34.应批准各国拥有强制执行外国没收令的权力,并应颁布法律,最大限度地执行在国外司法管辖区的判决 93

35.没收的非定罪资产应偿还受害者 95

36.应授权政府与合作的司法管辖区分享资产或将资产归还给合作的司法管辖区 98

C部分 特别撰稿 103

非定罪资产没收的实用操作:以瑞士为例 103

背景:大陆法系中的刑法 103

按照瑞士刑法典进行没收 103

非定罪资产没收的多边司法互助(MLA) 105

基于金钱价值判决的资产返还 106

基于非定罪资产没收的资产返还 107

英国追回腐败收益:执法协助和私人诉讼的工具 110

英国的执法协助 111

私人民事诉讼 112

私人诉讼的诉讼工具 113

民事诉讼程序:优点和缺点 124

英国的资产追回策略 125

法律基础 126

英国资产追回 127

培训 130

优先策略 131

总结 131

避免在获取司法互助时的陷阱:以根息岛行政区为例 133

根息岛与英国的关系 133

与欧盟(EU)的宪法关系 133

司法体系 134

根息岛行政区司法互助总览 135

主要方面的司法互助规定的法律框架 135

请求书 136

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进行调查的证据规定 136

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进行起诉的证据规定 137

扣押处于等待没收程序的资产 137

另一司法管辖区没收令的登记与执行 138

分享没收的资产 138

外国非定罪资产没收令:对在没有非定罪资产没收互助立法的司法管辖区里没收令执行的历史性回顾 139

英格兰和威尔士 139

泽西岛 140

马恩岛 141

根息岛行政区 141

中国香港 141

结论 142

针对犯罪收益:以爱尔兰为例 143

非定罪资产没收模式 144

在爱尔兰非定罪资产没收面临的质疑 146

刑事资产署 148

结论 152

被盗资产追回:科威特的一个案例 153

提出的行动 153

国家小组:优先任务 154

法律诉讼行为的范围 155

私人法律行为是如何运作以实现追回的 155

得到的教训 156

泰国的资产管理措施 157

资产管理局在反洗钱工作办公室(AMLO)中的角色 157

管理没收的资产 160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资产追回系统(AMCATS) 161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拍卖程序 163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资产管理基金 163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在实施有效的资产管理时遇到的障碍 164

结论 165

哥伦比亚的管理程序:委托执行部门代理的实用操作 166

代理领域 166

起草管理程序 168

哥伦比亚的资产管理 169

资产管理的不同阶段 169

哥伦比亚资产管理系统的成功 174

哥伦比亚资产管理系统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174

非法敛财:哥伦比亚的理论与实践 176

基于非法敛财的资产没收的法律根据 176

范围、程序和证据问题、利益 177

在涉及个人资产不正当增加的案件中所要求的证据 178

获取证据的机制 178

术语表 180

附录 183

Ⅰ 特定司法管辖区内没收体系表 185

Ⅱ 关键概念——快速参考手册 199

Ⅲ 追回被盗资产的主要联络点列表 202

Ⅳ 财务概况表 204

Ⅴ 在腐败调查中出具公司和其他文件的命令样本 231

Ⅵ 没收前规划指南 236

Ⅶ 主要机构、法律手段以及倡议的网址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