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环境的含义】 7
第三条【适用范围】 10
第四条【基本国策】 12
第五条【基本原则】 16
第六条【环境保护义务】 21
第七条【环保科教】 25
第八条【加大财政投入】 30
第九条【环保宣传与舆论监督】 32
第十条【环保工作管理体制】 36
第十一条【奖励】 38
第十二条【环境日】 41
第二章 监督管理 43
第十三条【环保规划】 43
第十四条【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47
第十五条【环境质量标准制定】 50
第十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 56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 60
第十八条【预警机制制定】 64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 67
第二十条【区域联防联控】 71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措施】 74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减排企业】 78
第二十三条【环境污染整治企业】 80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制度】 82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 86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90
第二十七条【人大监督】 94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98
第二十八条【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 98
第二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 101
第三十条【保护生物多样性】 106
第三十一条【生态保护补偿】 110
第三十二条【保护大气、水、土壤】 114
第三十三条【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 116
第三十四条【海洋环境保护】 119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的环境保护】 124
第三十六条【绿色采购、绿色消费】 126
第三十七条【地方政府组织处理生活废弃物】 130
第三十八条【公民环境保护义务】 132
第三十九条【国家监测制度和研究】 135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40
第四十条【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140
第四十一条【防污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 142
第四十二条【排污者防治污染责任】 144
第四十三条【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149
第四十四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52
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56
第四十六条【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159
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163
第四十八条 【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安全控制和管理】 168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172
第五十条【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177
第五十一条 【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 178
第五十二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80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84
第五十三条【环境权利及其保障机制】 184
第五十四条【环境信息公开】 187
第五十五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191
第五十六条【公众参与】 194
第五十七条【举报】 196
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 19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7
第五十九条【按日计罚制度】 207
第六十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 212
第六十一条【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 215
第六十二条【违规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 218
第六十三条【行政拘留】 220
第六十四条【侵权责任】 224
第六十五条 【环境服务机构与污染者的连带责任】 226
第六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 229
第六十七条【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 232
第六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234
第六十九条【刑事责任】 238
第七章 附则 243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 243
第二部分 附录 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7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38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39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39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4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