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条【立法宗旨】 3
第二条【本法任务】 3
第三条【专门机关职权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6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8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9
第七条【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监督原则】 10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10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39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40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 辩护原则】 41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51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52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55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55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57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61
第二章 管辖 69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69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88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88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88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管辖】 89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89
第二十四条【地区管辖】 91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 移送管辖】 93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94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94
第三章 回避 94
第二十八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94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98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100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102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107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107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辩护告知】 111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113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125
第三十六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125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125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131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132
第四十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133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 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133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行为禁止 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141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142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 143
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144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145
第四十七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145
第五章 证据 147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147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166
第五十条【依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167
第五十一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172
第五十二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 证据保密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172
第五十三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173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 175
第五十五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177
第五十六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178
第五十七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179
第五十八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180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 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180
第六十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180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181
第六十二条【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181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184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85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85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188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194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196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197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199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204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206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206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211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214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 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214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216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217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222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法定情形】 223
第八十条【拘留的法定情形】 228
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逮捕】 230
第八十二条【扭送的法定情形】 230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230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233
第八十五条【提请逮捕】 236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 237
第八十七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239
第八十八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240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242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243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243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讯问】 244
第九十三条【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248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249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252
第九十六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253
第九十七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53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254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255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255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259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259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260
第八章 期间、送达 268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 268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269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269
第九章 其他规定 271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用语解释】 271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271
第一章 立案 271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侦查机关】 271
第一百零八条【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272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273
第一百一十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274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277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279
第二章 侦查 27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9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 279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281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281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282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的主体 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 282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 283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程序】 285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286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 288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289
第三节 询问证人 290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290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292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笔录】 292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292
第四节 勘验、检查 292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292
第一百二十七条【犯罪现场保护】 293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手续】 293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294
第一百三十条【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294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296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 296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296
第五节 搜查 297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的主体和范围】 297
第一百三十五条【协助义务】 297
第一百三十六条【持证搜查与无证搜查】 298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程序】 298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制作】 299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299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 299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清单】 301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303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 304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309
第七节 鉴定 310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的启动】 310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意见的制作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324
第一百四十六条【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325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326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331
第一百四十八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 331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 333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及获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335
第一百五十一条【隐匿身份侦查及其限制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336
第一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337
第九节 通缉 337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令的发布】 337
第十节 侦查终结 340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340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340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340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342
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342
第一百五十九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345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346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及其处理】 347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349
第一百六十二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349
第一百六十三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349
第一百六十四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350
第一百六十五条【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350
第一百六十六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350
第三章 提起公诉 351
第一百六十七条【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 351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352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353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程序】 353
第一百七十一条【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 补充侦查】 355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357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 363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 364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366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367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368
第三编 审判 375
第一章 审判组织 375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议庭与独任审判 合议庭的组成】 375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规则】 376
第一百八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383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389
第一节 公诉案件 389
第一百八十一条【庭前审查】 389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的准备】 392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 395
第一百八十四条【检察院派员出庭】 403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 403
第一百八十六条【宣读起诉书与讯问、发问被告人】 404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出庭 鉴定人出庭】 406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证人到庭及其例外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408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询问】 409
第一百九十条【调查核实实物证据与未到庭证人、鉴定人的言词证据】 411
第一百九十一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411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 申请通知专业人士出庭】 413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 415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417
第一百九十五条【评议与判决】 418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 422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 423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423
第一百九十九条【庭审中补充侦查期限】 424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426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笔录】 427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427
第二百零三条【检察院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监督】 428
第二节 自诉案件 428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适用范围】 428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430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自诉案件的审限】 433
第二百零七条【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434
第三节 简易程序 434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434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435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 436
第二百一十一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 437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437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437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438
第二百一十五条【转化普通程序】 438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439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主体及上诉权保障】 439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主体】 440
第二百一十八条【请求抗诉】 440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抗诉期限】 441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程序】 441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程序】 442
第二百二十二条【全面审查原则】 448
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450
第二百二十四条【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 452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452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453
第二百二十七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处理】 455
第二百二十八条【重新审判】 459
第二百二十九条【二审后对一审裁定的处理】 459
第二百三十条【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 460
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法律程序适用】 460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的审限】 460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审判决、裁定】 461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466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480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 480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核准程序】 481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 487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487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489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最高检察院的监督】 491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491
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的主体和申诉的效力】 491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492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方式和理由】 493
第二百四十四条【再审法院】 495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496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中的强制措施 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497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的审限】 498
第四编 执行 506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依据】 506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507
第二百五十条【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 507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508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511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程序】 511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和决定程序】 512
第二百五十五条【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514
第二百五十六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重新核查】 514
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及罪犯死亡的通知】 515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 517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518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的执行】 519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520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程序】 525
第二百六十三条【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527
第二百六十四条【刑罚执行中对判决错误和申诉的处理】 534
第二百六十五条【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 535
第五编 特别程序 537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537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 537
第二百六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539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情况的调查】 540
第二百六十九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540
第二百七十条【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特别规定】 541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异议】 543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544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546
第二百七十四条【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 547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记录封存】 547
第二百七十六条【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548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549
第二百七十七条【适用范围】 549
第二百七十八条【对当事人和解的审查 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51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从宽处理】 552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553
第二百八十条【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及保全措施】 553
第二百八十一条【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理程序】 557
第二百八十二条【裁定的作出】 559
第二百八十三条【本程序的终止 没收错误的返还与赔偿】 560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560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 560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561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的审理及诉讼权利保障】 563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复议】 565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期评估与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565
第二百八十九条【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566
附则 566
第二百九十条【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566
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