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1
引言 1
一、问题提出 1
二、研究现状 4
三、论证方法 4
第一章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8
第一节 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 8
一、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起源 8
二、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 10
三、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 12
第二节 古代行政监察的启示 14
一、古代行政监察的权源 14
二、古代行政监察的垂直性 17
三、古代行政监察的内部制衡 18
四、古代行政监察方式多样、范围较广 20
第二章 中西对行政权监督的历史比较 22
第一节 中国古代专制政体下的监督权 22
一、监察权是一种附属于皇帝的权力 23
二、传统中央集权对西方民主宪政思想的排拒 26
三、晚清改良与传统监察制度的逐步解体 31
第二节 西方近代以来宪政制度下的监督权 34
一、强制约、弱监督的分权模式 34
二、监督权附属于立法权 39
第三节 西方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关系 44
一、现代西方检察制度的起源 44
二、西方检察权对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 46
三、西方检察权对一般行政权的制约 48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五权宪法”中监察权对行政权的制衡 52
一、孙中山的分权思想 52
二、监察权作为独立的国家权力对行政权的制衡 54
三、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现代转型——司法性的检察权从传统监察权中分离 57
第五节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基础 58
第三章 行政检察监督的宪法基础和法理依据 65
第一节 行政检察监督的宪法基础 65
第二节 行政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 74
一、行政检察监督是分权制衡的现实要求 74
二、行政检察监督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障 77
三、行政检察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然 80
四、行政检察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 83
第三节 行政检察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87
一、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行政职能的缺位 87
二、行政权的公共性与权力运作中的偏私(异化) 89
三、行政检察监督的现实性 91
第四章 行政检察监督的定位与模式架构 94
第一节 理论争议与制度创新 94
一、有关检察权性质的争论 94
二、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界说 97
三、制度创新 101
第二节 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 106
一、比例原则 106
二、事后监督原则 111
三、有限监督原则 111
四、超然性原则 115
五、行政处理先行原则 116
第三节 我国现行宪法框架内行政检察监督模式之重构 117
一、诉讼监督模式 117
二、督促模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提起民事诉讼 121
三、纠正模式 122
四、监督抗告模式——与权力机关违宪审查相衔接的宪法监督 123
第五章 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 128
第一节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情形 129
一、地方和部门利益保护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129
二、滥用行政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132
三、行政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严重损害 133
第二节 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方式 134
一、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134
二、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135
三、提出综合治理意见 136
第六章 行政公诉 139
第一节 行政公诉的性质 139
一、行政公诉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一种直接监督 139
二、行政公诉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有限监督 140
第二节 行政公诉的必要性 141
第三节 行政公诉的谦抑性 145
第四节 行政公诉范围的界定 149
第五节 行政公诉的程序 156
一、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 156
二、行政公诉的提出 159
三、出庭支持公诉 159
四、行政公诉案件的抗诉 160
第六节 行政公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60
一、原则上应当由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 162
二、行政机关对其控制的行政信息、抽象命令负举证责任 164
三、行政机关对公害案件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负举证责任 164
第七章 民事督促起诉 166
第一节 民事督促起诉的现实性 166
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的缺位 167
二、民事督促起诉是公共利益优位与公力救济使然 170
三、民事督促起诉符合我国检察权的定位 172
四、民事督促起诉——走出民事公诉的理论困境 173
第二节 民事督促起诉的条件与范围 175
一、民事督促起诉的条件 175
二、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 177
第八章 行政抗诉 182
第一节 行政抗诉的属性 182
一、行政抗诉以公权力监督为轴心 182
二、行政抗诉具有高度的超然性 184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困惑及行政抗诉的意义 186
一、行政审判面临的行政干预不容忽视 187
二、行政审判的重心偏移到公共权力的异化 188
三、行政抗诉对于制衡行政权的意义 192
第三节 强化行政抗诉对审判权、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194
一、严格行政抗诉审级,克服司法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 194
二、行政抗诉再审不因当事人撤诉而终止 196
三、以抗诉理由为审理范围,凸显检察监督的强制性 197
四、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直接监督行政权的滥用 198
五、出席再审法庭,加强对审判权、行政权的动态监督 199
第四节 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监督 201
一、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监督的范围 202
二、具体监督方式 204
第九章 抗告程序——提请权力机关审议行政抽象命令 206
第一节 行政抽象命令的法律效力 206
一、行政抽象命令的性质 206
二、行政抽象命令的法律效力 207
第二节 行政抽象命令的法理基础 210
一、行政的公共利益本位与公共政策之必须 211
二、行政委任立法的局限,需通过行政抽象命令加以克服 214
三、国家干预的需要(包括宏观调控) 216
第三节 行政抽象命令存在的弊端 218
一、违宪 220
二、与上位法相冲突 221
三、地方保护、地方割据 223
四、违反正当程序 224
第四节 行政抽象命令检察监督必要性 225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抽象性 225
二、司法审查的局限性 227
三、行政抽象命令检察监督的现实性 230
第五节 行政抽象命令检察监督程序 235
一、调查程序 235
二、督促修改或废止违法的行政抽象命令 236
三、启动权力机关监督程序 236
第十章 行政检察调解——法律监督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 238
第一节 行政检察调解的现实价值 239
一、行政检察调解体现诉讼经济 240
二、行政检察调解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242
三、行政检察调解有利于及时实现当事人(原告)的正当利益和诉求 244
四、行政检察调解有助于当事人(原告)对自己的正当权益实行高度自治 245
第二节 行政检察调解的正当性 246
一、行政检察调解符合检察权的定位 246
二、行政检察调解不会影响胜诉方当事人(原审原告)的利益 247
三、行政检察调解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并不矛盾 248
第三节 法律政策与传统习惯的良性互动 249
第四节 相关间接利益的协调与再审解纷局限性的克服 250
第五节 行政检察调解的原则 251
一、合法原则 251
二、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 252
三、衡平原则 253
四、效率原则 253
五、正当程序原则 254
第六节 行政检察调解的范围和效力 254
一、行政检察调解的范围 254
二、行政检察调解的效力 257
参考文献 259
致谢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