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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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日)美浓部达吉编著;陈正明译
  • 出 版 社:陈正明律师事务所
  • 出版年份:1937
  • ISBN:
  • 页数:306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章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 1

第一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及其根据 1

一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 1

为明现实国法,有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 2

其例证 3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为现实国法上之区别,同时亦为理论上之区别 6

二 公法与私法区别之否定说 7

HansKelsen说 7

其批评 12

Franz Weyr说 15

其批评 16

AdolfMerkl说 18

Austin说及Kr.abbe说 18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根据 19

公法与私法,乃经验的概念,非先验的理论之概念 20

其区别专存於国法 21

其区别於国法上必要之理由 22

第二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 24

一 学说之概观 25

(一)主体说 25

(二)意思说 28

(三)利益说 29

(四)社会说 32

二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之多元性 34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不一 34

有由基本标准外之标准 35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基本标准 35

(一)私法亦为国家法 35

其与公法之区别,在公法为直接国家法,私法为直接其他之社会法——即第二次的国家法 36

主体说正当之理由 38

(二)直接国家法之公法 39

(三)法之制定者、法之规律之性质、法之规律之意思或利益之差异,不为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 40

(四)所谓第三领域之社会法说 43

四 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 45

对於基本标准之两个修正。其一,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 45

(一)国家服从私法之理由 46

(二)国家於如何之场合服从私法之标准 47

第一,法律关系之性质 48

1.经济内容之关系 48

2.国家支配权之不发动 50

3.无以服从私法为不当之公益上之理由 53

第二,法律之规定 55

1.裁判管辖之规定 56

2.强制执行之规定 59

五 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 60

对於基本标准之修正。其二,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 60

(一)地方公共团体 60

(二)公共组织 64

(三)公之财团法人 68

(四)受有国家公权之私人 68

六 结论 69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定义 69

参考说(1)FritzFleiner 70

(二)Stier-Soml 73

(三)Hatschek 74

(四)Wal-ter Iellinek 74

(五)MaxLayre 76

第二章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及特殊性 79

第一节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 80

一 权利义务关系之共通性 80

以公法为权力服从关系之法之不当 80

公法关系亦为权利义务之关系 82

二 关於权利义务之种类之共通性 84

(一)公法上之物权 85

1.公法上之所有权 88

2.公物管理权 89

3.公法上之限制物权 93

4.公法上之担保物权 95

(二)公法上之债权 97

(三)参政权 100

三 关於法律原因之共通性 101

公法之法律原因 101

(一)状态或事件 103

1.年龄 103

2.出身、死亡、身份 104

3.住所 104

4.期间 105

5.时效 105

(二)意思行为 106

1.公之意思行为与私之意思行为 106

2.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 109

3.单独行为与契约 111

4.意思表示之附款 113

5.代理 114

四 关於人、物及事业之共通性 115

法律关系之四要素——人、利益、物、事业 115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116

(二)公物与私物 117

(三)公企业与私企业 118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之特殊性 121

一公法上权利义务之相对性 123

公法关系,权利含有义务性,义务含有权利性 124

其结果1.抛弃之不能 128

2.移转之不能或限制 130

二 公法上国家行为之公定力 132

国家行为公定力之法律上之意义 134

公法上契约之国家行为之公定力 136

三 公法上国家公权之强制力 137

强制力之表现 137

(一)违反义务之场合之制裁 138

(二)不履行义务之场合之强制执行 142

四 公法上人民权利之保护 146

保护公权与私权之差异 147

1.得提起行政诉讼之场合 151

2.得提起诉愿之场合 152

3.两者俱不得提起之场合 153

五 制定法规上公法规定与私法规定之差异 155

(一)公法与私法之标的之差异 155

(二)公法与私法之效果之差异 162

1.公法对象之私的行动与私法对象之私的行为之差异 162

2.违反公法上之命令或禁止之法律行为之私法上之效力 166

3.公法上之请求权者与私法上之权利者之差异 173

4.公法上之支付义务者与私法上之债务者之差异 174

第三章 公法与私法之关联 177

第一节 混合之法律关系与混合之权利 180

一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可能性 180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否定说及其批评 181

混合之法律关系可能之理由 182

二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实例 184

1.电话利用关系 184

2.邮便利用关系 186

3.铁道与乘客关系 187

4.康健保险关系 188

5.学校与学生学徒之关系 188

三 混合之权利 189

1.渔业权及人渔权 190

2.鑛业权 193

3.公有水面埋立准许权、依国有未开地处分法受出卖或贷借上地之权利及部分林民收权 194

所有权、家宅权、人格权 196

公物支配权 198

第二节 基於公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199

一 依司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200

私法秩序监督者裁判所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200

民法上实例 201

二 依行政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204

为私法的秩序,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204

为行政上之目的,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206

三 形成私法关系之行政行为之裁判管辖 208

(一)主张行政行为之违法而求其取消或变更之诉 208

(二)主张行政行为无效之诉 209

(三)请求行政行为之失效之确认之诉 211

第三节 为私法的法律行为之要素之公法的行为 212

一 受理行为 213

法律行为要素之呈报之受理 213

(一)作为意思表示之呈报 214

(二)作为通知行为之呈报 215

(三)作为公法上义务之呈报 220

二 认可行为 222

认可之性质与许可之差异 222

司法行为之认可与行政行为之认可 224

关於认可之法律问题(一)法律行为本体之瑕疵 226

(二)认可前法律行为之条件附之效力 228

(三)非认可不得处分之权利之扣押及拍卖 229

(四)认可之取消 231

三 公法上之代理 233

关於法律行为之公法上代理之性质及实例。司法行为之代理与行政行为之代理 233

依公法上之代理之私法的法律行为之公法的方面与私法的方面 233

四 公证行为 236

(一)公证行为之公的证据力 236

(二)公证行为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要件之场合 239

五 确认行为 243

确认行为之确定力 244

第四节 公法关系上私法规律之适用 245

一 公法上财产关系之私法规律之适用 247

(一)公法上财产关系之权利义务之移转性 248

依私法的法律行为之移转 249

概括之移转 252

附於事业之移转 252

(二)公法上之财产权之扣押 253

(三)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保证金、选择债务公法上之适用 256

(四)担保物权公法上之适用 259

(五)代位清偿及时效公法上之适用 259

(六)依债务之不履行之迟延利息 260

(七)事务管理及不当得利之原则公法上之适用 261

(八)以物之占有为内容之公权之侵害与民法上之不法行为 263

二 一般公法关系上民法规定之准用 265

(一)法主体 266

(二)物 270

(三)法律行为 270

(四)期间及时效 272

第五节 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72

一 因义务之履行或权利之实现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73

(一)公法上债务之履行 273

(二)公法上取得物权之行使 275

二 因财产扣押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77

国家或公共团体扣押私法上之权利之场合 278

私人扣押公法上之权利之场合 279

三 因公物之公用废止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83

河川公用废止之例 283

公有水面埋立竣功认可之例 284

第六节 私法之公法化 285

一 所有权公法上之限制 287

(一)应适当行使所有权之公法上之义务 290

(二)直接为社会公共福利之土地收用 292

(三)所有权行使自由之限制 295

二 企业经营之公共化 296

私营业转化於公企业之倾向 296

其结果之公法要素 298

三 契约自由之公法上之限制 298

基於经济理由,契约自由之公法限制之实例 299

劳动契约之限制 300

劳动争议之调停 303

四 公法与私法之结合 303

劳动法及少年法上公法与私法结合之实例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