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
【案例导读】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法调整 3
【案例导读】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4
第三条 [基本原则] 6
第四条 [规章制度] 8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过民主程序 9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11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12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14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14
【案例导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14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17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18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9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
【案例导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1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23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 24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25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26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8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8
【案例导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0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1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3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4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35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36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 款 37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40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40
第十九条 [试用期] 41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2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44
【案例导读】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5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6
【案例导读】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7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48
【案例导读】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9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51
【案例导读】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1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52
【案例导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3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55
【案例导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6
【案例导读】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58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60
【案例导读】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60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62
【案例导读】除了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3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64
【案例导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65
【案例导读】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66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68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 69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70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71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73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73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74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75
第三十一条 [加班] 79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80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82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84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84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85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86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88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89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91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释劳动合同] 91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1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92
【案例导读】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3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5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6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7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8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00
【案例导读】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1
【案例导读】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2
【案例导读】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3
【案例导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4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107
【案例导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8
【案例导读】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9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0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113
【案例导读】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114
【案例导读】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15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18
【案例导读】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19
【案例导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20
【案例导读】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21
【案例导读】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22
【案例导读】即使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也可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 解除劳动合同 123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监督作用] 125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126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128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 129
【案例导读】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130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131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劳动合同终止 132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134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135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36
【案例导读】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37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140
【案例导读】劳动者依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1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依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2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依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3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5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148
【案例导读】经济补偿数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149
【案例导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 150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52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 152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本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153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154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155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156
第五章 特别规定 158
第一节 集体合同 158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158
【案例导读】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订立集体合同 159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161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162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163
【案例导读】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164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 件等标准] 166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167
第二节 劳务派遣 168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168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69
【案例导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170
【案例导读】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171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173
【案例导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173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175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 件] 175
【案例导读】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176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177
【案例导读】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178
【案例导读】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79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181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181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182
【案例导读】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 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83
【案例导读】被派遣劳动者可依照本法第36条 、第38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84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185
【案例导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86
第六十七条 [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187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88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189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189
【案例导读】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90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191
【案例导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92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193
【案例导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194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195
【案例导读】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96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197
【案例导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98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00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200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201
【案例导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3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04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06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207
【案例导读】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209
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211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21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15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法的法律责任] 215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 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216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17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18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19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221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22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证证件的法律责任] 223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24
【案例导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26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228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29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30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本法第47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31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233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236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237
【案例导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38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240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241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242
【案例导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243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244
【案例导读】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4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245
第八章 附 则 249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249
【案例导读】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50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 款] 251
【案例导读】本法第14条 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52
【案例导读】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253
【案例导读】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54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 256
附 录 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2008.9.1 8) 25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5.2 5) 26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 2.3 ) 26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2.1 5) 26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1.3 ) 264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1 ) 265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9.1 8) 26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例(2007.1 2.1 4) 2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 2.2 9) 2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 6) 2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 4) 2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 3) 2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1 2.3 1)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