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1461
862.职务犯罪案件从严惩处的范围和政策法律界限 1461
863.职务犯罪中自首、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1462
864.职务犯罪中非监禁刑的适用 1467
865.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469
866.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 1472
867.国家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向被其职权制约的相关单位索要财物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1473
868.国家工作人员侵吞本公司股票发行差价款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1474
869.侵吞的收取的“支教费”、“点招费”等的,构成贪污罪财物 1476
870.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1477
871.证券营业部违规自营炒股并私分盈利款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1478
872.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 1479
873.“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1484
874.不具有身份的人参与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行为定性 1485
875.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1486
876.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行为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1487
877.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488
87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国有企业亏损弥补个人损失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1489
879.挪用公款并携款潜逃行为的定性 1490
880.严厉打击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犯罪行为 1491
881.利用企业改制把公共财产转到自己或亲属所投资企业行为的定性 1491
88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派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任职后,又经所在地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继续任职,并由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494
883.贪污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1495
884.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1497
885.共同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1498
886.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1499
887.机关干部虚填住宿费发票予以报销行为的定性 1500
888.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不构成贪污罪 1501
889.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单位财产占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 1502
890.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身份认定 1502
891.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505
892.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定性 1506
893.挪用公款存单为本人或者他人质押贷款行为的定性 1507
894.挪用本单位国债行为的定性 1509
895.国有公司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1510
896.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违规透支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1511
897.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认定 1511
898.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依然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1513
899.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行为定性 1514
900.挪用公款用途的认定 1516
901.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 1517
902.以获取利息为目的的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公款利息之间的界限 1518
903.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 1519
904.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且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520
905.挪用公款并借给承包经营者发工资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1521
906.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案发前已全部退还的定罪量刑 1522
907.办公室会计(临时工)挪用移民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1523
908.出借公款给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使用的定性 1524
909.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前提下多次挪用公款属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 1525
910.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 1526
911.以使用变现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1527
912.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挪用款项的性质无法区分的处理 1528
913.由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529
914.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530
915.利用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行转账支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531
916.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行为定性 1532
917.受贿罪的认定 1533
918.受贿罪有悔罪立功表现的处理 1537
919.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领导个人牟取私利的行为定性 1542
920.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行为的定性 1543
921.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受贿行为的认定 1543
922.经国家机关的党委研究决定任命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行为的认定 1544
923.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1545
92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构成受贿罪 1546
925.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1547
926.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1548
927.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1552
928.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行为定性及犯罪数额的计算 1554
929.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的行为定性 1557
930.国有媒体记者以威胁曝光为由索要钱财的行为定性 1559
931.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定性 1560
932.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 1562
933.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期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 1562
934.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564
935.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1566
936.对于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应认定为受国家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1568
937.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及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应当认定为受贿 1569
938.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 1571
939.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认定 1571
940.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 1572
941.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1575
942.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单位内部职工股行为的定性 1575
943.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的认定 1576
944.收受银行卡未实际支取行为的定性 1578
945.收受贿赂但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的定性 1579
946.“事后受财”构成受贿 1580
947.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处理 1583
948.受贿罪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规定的区分 1583
949.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1587
950.“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1591
95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 1592
952.以“感情投资”或者房产交易等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 1595
953.赌博贿赂的定性 1597
954.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的界定 1598
955.受贿人受贿后又将财物退还或者交公的定性 1599
956.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1600
95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的行为定性 1601
958.对方不构成受贿罪,行为人也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1603
959.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如何定性 1603
960.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事实的处理 1604
961.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1605
962.假借奖金、福利等名义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一般财经违纪行为的区分 1605
963.县交通局稽查队代征的车船使用税、代办的个体工商管理费的返还款及停车费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国有资产” 1607
964.“国有资产”的认定 1607
第十二章 渎职罪 1609
965.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1609
966.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超越职权造成他人伤亡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1610
967.渎职行为致使债权无法实现属于造成经济损失 1611
968.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玩忽职守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1613
969.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一般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614
970.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615
971.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616
972.徇私枉法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1616
973.行为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行为的罪数认定 1617
974.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 1619
975.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认定 1619
976.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 1620
977.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行为的处理 1621
97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的认定 1622
979.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行政处罚行为的定性 1623
980.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1624
981.教师不能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 1625
982.滥用职权罪中滥用职权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1625
983.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问题 1627
98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的定性 1628
985.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应数罪并罚 1629
986.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1631
987.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定性 1632
988.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借用人员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 1633
第三编 程序 1637
第十三章 管辖 1637
989.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 1637
990.公安、检察、法院协作管辖的规定 1638
991.检察机关起诉的属于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的处理 1638
992.轻伤案件当事人和解后,检察机关又提起刑事诉讼的处理 1639
993.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处理 1640
994.自诉的重婚案件的受理 1641
995.经常居住地法院对重婚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1641
996.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参照适用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1643
997.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审判管辖 1643
998.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异地使用信用卡案件的管辖规定 1644
999.对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一审管辖错误的纠正程序 1645
1000.内地法院对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但犯罪准备工作发生在内地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1645
1001.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地域管辖 1646
1002.把握刑事管辖中的犯罪地的含义 1648
1003.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 1649
1004.我国公民在境外外国航空器犯罪的管辖 1650
1005.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 1650
1006.走私犯罪刑事案件管辖 1651
1007.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管辖 1652
1008.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和审理 1653
1009.刑事普遍管辖权的例外适用 1654
1010.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 1655
1011.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 1657
1012.对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1659
第十四章 辩护 1660
1013.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 1660
1014.死刑案件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 1660
1015.指派辩护与代理的规定 1666
1016.同一律师不能担任不同案件中的同案犯的辩护人 1670
1017.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671
第十五章 证据 1673
1018.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1673
1019.刑事证据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1676
1020.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供证关系认定案件事实 1679
1021.非同案共犯供述的证明力的认定 1681
1022.关于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中“行政机关”的范围 1682
1023.采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1683
1024.法庭获取的新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685
1025.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1687
1026.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1689
1027.被告人翻供情况下合理怀疑的排除 1691
1028.推定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1694
1029.刑事证明标准的运用 1696
1030.对《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中的“证据不足”理解 1700
1031.“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把握 1702
1032.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问题 1706
1033.“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理解 1707
1034.共同犯罪中“零口供”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1708
1035.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 1709
1036.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鉴定规定 1713
1037.音像制品中光盘及母盘鉴定规定 1713
1038.假冒商品鉴定规定 1714
1039.仅有文物鉴定机构公章而无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 1716
1040.鉴定结论仅针对事实问题,不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1718
1041.应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对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1719
1042.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的鉴定 1722
1043.医院的原始诊断书不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1723
1044.视听资料的运用规则 1724
1045.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认定 1725
1046.走私刑事案件的证据运用 1725
1047.涉黑犯罪案件的证据要求以及视听资料的收集、使用 1727
1048.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1727
1049.没有查获毒品,被告人供述又不一致的证据认定 1729
1050.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翻供的案件事实的认定 1730
1051.利用互联网犯罪证据的审查判断 1731
1052.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1732
1053.网络盗窃案件中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 1733
1054.伪证罪中的“证人”不包括被害人 1734
105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 1735
1056.域外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与认定 1736
第十六章 强制措施 1746
1057.纠防和杜绝超期羁押 1746
1058.走私犯罪案件中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1750
1059.强制措施的实施细则 1751
1060.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752
1061.拘传的适用条件及其把握 1754
第十七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755
1062.切实审理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1755
106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任务及基本原则 1756
1064.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 1758
1065.对“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理解与适用 1762
1066.对“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理解与适用 1763
1067.国家赔偿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的区别 1764
1068.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766
1069.死亡受害人身份不明时,附带民事赔偿原告范围 1768
107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1769
1071.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 1776
107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777
1073.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1786
107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1788
107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 1791
107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1793
107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 1798
107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1799
1079.不构成犯罪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处理 1802
108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 1804
108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时效应当遵从刑事诉讼追诉时效 1806
第十八章 审判组织 1808
1082.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1808
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1813
1083.庭审中心与审判效率意识的强化 1813
1084.公诉案件一审审理程序的主要特点 1814
1085.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 1815
1086.公诉机关未随案移送实物证据的处理 1817
1087.人民法院对无管辖权的公诉案件退回公诉机关的方式 1818
1088.按公诉程序提起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提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1819
1089.被告人在审理期间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处理 1819
1090.审理期间被告人患精神病的处理 1820
1091.法庭审理中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 1822
1092.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细化与保障 1827
1093.有专门知识的人如何出庭 1831
1094.人民警察出庭作证 1833
1095.法庭审理中证据认证的原则 1837
1096.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1838
1097.关于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1841
1098.对推卸责任型翻供进行审查判断的思路 1844
1099.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潜逃的处理 1847
1100.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把握 1848
1101.人民法院与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处理 1851
1102.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或立功情节 1857
1103.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858
1104.人身伤害鉴定期间的审限计算 1859
1105.一审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处理 1860
1106.《刑事诉讼法》第202条“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理解 1860
1107.裁判文书对修正后刑法修正案及条文的表述 1861
1108.死刑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 1865
1109.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处理程序 1867
1110.处理自诉案件的一般要旨 1872
1111.自诉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 1874
1112.自诉人的范围 1874
1113.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范围 1875
1114.自诉案件的提起与处理 1877
1115.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对自诉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 1879
1116.提起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 1879
1117.人民法院对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处理 1880
1118.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系自诉案件的处理 1882
1119.自诉人提出撤诉请求的处理 1885
1120.自诉人请求撤诉,该案的另一被害人又另行自诉的处理 1886
1121.涉众型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1887
1122.审理自诉案件没有刑期的限制 1889
1123.自诉案件数罪并罚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理 1890
1124.自诉案件审理中调解的适用 1891
1125.罪证不足的自诉案件的裁判方式 1893
1126.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不能上诉 1896
1127.被告人下落不明自诉案件的审理 1897
1128.自诉案件的裁判 1897
1129.适用自诉案件程序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问题 1898
1130.自诉案件中反诉的处理 1900
1131.故意杀人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1901
1132.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1903
1133.简易程序的特点 1904
1134.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条件 1906
1135.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判案件的公告方式 1909
1136.单位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相关问题 1910
1137.单位犯罪案件没有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处理 1912
1138.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1913
1139.单位被注销、宣告破产或者分立、合并、资产重组等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追究 1917
1140.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处理 1922
1141.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死亡等原因不能归案的情况的处理 1923
1142.对于确实无法确定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应当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单位中止审理 1924
1143.单位犯罪时相关财产的处理及其他 1924
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 1927
1144.上诉的形式及上诉状的内容 1927
1145.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 1928
1146.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收取诉讼费问题 1929
1147.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案件的处理 1930
1148.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刑事部分判决效力的规定 1931
1149.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在二审期间均可以委托辩护人 1932
1150.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1933
1151.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1936
1152.控辩双方在二审期间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对方提交的新证据 1937
1153.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938
1154.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而无故不出庭的抗诉案件的处理 1938
1155.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的质量保证与远程视频讯问 1940
1156.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1941
1157.第二审法院改判罪名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1942
1158.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当庭提出发回重审建议后人民法院能否对案件继续审理 1943
1159.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案件的审理 1944
1160.确保死刑案件的案件质量 1949
1161.第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不能加重附加刑 1949
1162.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1952
1163.准许撤回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1954
1164.一审当庭宣判案件的上诉期限起算 1954
1165.检察机关在法定抗诉期限内提出的口头抗诉无效 1955
1166.超过法定抗诉期限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56
1167.抗诉期限届满后,上一级检察院在支持抗诉时增加抗诉对象的处理 1957
1168.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 1958
1169.刑事诉讼中尚未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死亡的处理 1959
1170.被告人提交上诉状后死亡的处理 1960
1171.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之后又反悔的处理 1961
1172.二审法院准许死刑被告人撤诉的,应当同时进行复核 1963
1173.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不属于二审审查内容 1963
1174.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超出抗诉书范围提出抗诉意见的处理 1964
1175.二审期间上级检察机关提出不同于下级意见的处理 1965
1176.二审的开庭地点 1966
1177.第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改判较轻主刑,不能增加财产刑数额 1966
1178.二审法院可以在不改变原判事实且不增加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数罪定为一罪或将一罪定为数罪 1967
1179.原审法院已经发现但漏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67
1180.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 1968
1181.严格遵守限制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1969
1182.对于司法实践中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又定放两难问题的处理 1969
1183.二审宣告无罪案件的法律适用 1970
1184.判决结果与一审相同,但定罪量刑依据的部分事实发生变化的二审裁判方式 1971
1185.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提起抗诉的,第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无期徒刑 1972
1186.二审期间被告人退赃的处理 1973
1187.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结果 1973
1188.死刑二审案件的审限问题 1975
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1976
1189.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 1976
1190.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1982
1191.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讯问方式可以采取远程视频进行 1983
1192.复核死刑、死缓案件的审查内容 1984
1193.死缓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1985
1194.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结果 1987
1195.复核后发现数罪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清的,应当发回重审 1989
1196.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直接改判案件 1990
1197.因不核准死刑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及例外 1991
1198.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 1992
1199.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死刑案件范围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案件 1993
1200.深化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死刑案件 1994
1201.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与原则 1997
1202.二审维持原判的死缓案件,不需要再进行复核 1999
120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 2000
120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2001
1205.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经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程序 2001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2004
1206.刑事再审制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2004
1207.刑事案件再审立案程序的规范 2005
1208.申诉权主体的范围 2006
1209.对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处理 2007
1210.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期限 2007
1211.再审中刑事自诉人死亡的处理 2008
1212.判决生效后查实有立功表现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2009
1213.对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理解 2009
1214.对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的审理 2010
1215.刑事再审指定管辖与发回重审案件的程序适用 2012
1216.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因出现新的证据需改变原判罪名时的处理 2013
1217.对已生效裁判不符合新司法解释案件申请再审的处理 2013
1218.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原审证据效力认定 2014
1219.指令再审案件的检察机关 2016
1220.审判监督程序的庭前准备工作 2016
122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加刑 2018
1222.按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审理审判监督案件 2018
第二十三章 刑事执行程序 2020
1223.确保死刑案件执行质量 2020
1224.死缓罪犯变更执行死刑的相关问题 2021
1225.监外执行工作的加强和规范 2024
1226.对犯新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判决、裁定的撤销 2029
1227.已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有漏罪和新罪的审理程序 2030
1228.在押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宣告无罪的执行 2031
1229.仅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对被告人刑罚的执行时间 2032
1230.特殊假释案件复核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2032
1231.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 2034
1232.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不愿意会见亲属的处理 2035
1233.案外债权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顺序 2036
1234.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可否减刑 2036
1235.对身患重病但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或者监狱拒绝收监的,法院处理措施 2037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2041
1236.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2041
1237.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的审理方式 2043
1238.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样式 2043
1239.对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法院立案时已满二十周岁的案件,能否由少年法庭审理 2047
1240.未成年被告人反对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处理 2047
1241.行为人在十八周岁前后连续实施犯罪的,能否适用前科封存 2048
1242.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被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其犯罪记录是否应当解除封存 2048
1243.未成年人心理测评报告在庭审中的作用 2049
1244.做好少年法庭法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2049
1245.科学设置少年法庭机构 2050
1246.审前调查程序的时限 2052
1247.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是否应通知其原监护人到庭 2052
1247.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53
1249.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权益的保障 2055
1250.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的分案审理制度 2056
1251.圆桌审判方式的适用范围 2057
1252.法庭教育工作开展的方法 2057
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60
1253.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2060
1254.当事人和解程序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2064
1255.当事人和解的事实、证据要求 2065
1256.“民间纠纷”的界定 2066
1257.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区别 2067
1258.当事人和解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2068
1259.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2069
1260.在当事人和解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或多起犯罪的量刑均衡问题 2070
1261.当事人毁约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 2071
1262.裁判文书如何体现和解协议的内容 2072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073
1263.“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的认定 2073
126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2074
1265.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 2075
1266.不适用没收程序案件的违法所得的处理 2078
126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 2079
1268.没收违法所得公告的内容及方式 2081
1269.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82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083
1270.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具体规定 2083
1271.有精神病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是否应当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陪审员 2086
1272.开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2087
1273.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方式 2087
1274.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被告人可能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处理 2088
1275.强制医疗程序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2088
1276.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精神状况鉴定意见的审查方式 2090
1277.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评估办法 2091
1278.强制医疗决定是否应附有医疗期限 2092
1279.被告人在作案后患有精神病的处理 2092
第二十八章 赃款赃物的处理 2094
1280.裁判文书对在案财物处理的表述方式 2094
1281.赃款赃物及孳息的处理程序 2095
附:关键词索引 2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