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交通法规记分解读 1
一、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 1
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6分的违法行为 2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3分的违法行为 2
四、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2分的违法行为 3
五、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分的违法行为 3
六、记分的基本规则 3
第二章 预防违法行为,一次守住12分 6
一、不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守住12分 6
二、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守住12分 10
三、不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守住12分 13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不逃逸,守住12分 14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应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守住12分 15
六、不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守住12分 18
七、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守住12分 20
八、不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守住12分 21
九、不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守住12分 22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h应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应少于20min,守住12分 24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守住12分 26
第三章 预防违法行为,一次守住6分 27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守住6分 27
二、驾驶机动车不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守住6分 28
三、不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守住6分 29
四、不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守住6分 30
五、不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守住6分 32
六、不驾驶货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守住6分 33
七、不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守住6分 34
八、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守住6分 35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须按规定行驶,守住6分 36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悬挂明显标志,守住6分 37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守住6分 38
十二、不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守住6分 40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h应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应少于20min,守住6分 41
十四、驾驶机动车应按照规定避让校车,守住6分 41
第四章 预防违法行为,一次守住3分 43
一、不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守住3分 43
二、不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守住3分 44
三、不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守住3分 44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守住3分 46
五、不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守住3分 47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应按规定车道行驶,守住3分 47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守住3分 48
八、驾驶机动车不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守住3分 50
九、驾驶机动车应按规定超车、让行,不逆向行驶,守住3分 51
十、驾驶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牵引挂车,守住3分 61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应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守住3分 62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守住3分 63
第五章 预防违法行为,一次守住2分 65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守住2分 65
二、驾驶机动车不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守住2分 68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应戴安全头盔,守住2分 69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应按规定系安全带,守住2分 69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守住2分 70
六、应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守住2分 71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应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守住2分 72
八、校车上下学生,应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停靠,守住2分 73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不应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守住2分 74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守住2分 74
十一、不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守住2分 75
第六章 预防违法行为,一次守住1分 76
一、驾驶机动车应按规定使用灯光,守住1分 76
二、驾驶机动车应按规定会车,守住1分 78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不应超过规定,守住1分 80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守住1分 81
第七章 道路交通信号 83
一、交通信号灯 83
二、道路交通标志 86
三、道路交通标线 115
四、道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 141
第八章 预防违法记分的安全驾驶技术 145
一、出车前准备 145
二、谨防超速 146
三、谨慎超车 147
四、狭窄路段会车的让行 148
五、不要随意掉头 149
六、禁止违法倒车 151
七、正确使用喇叭 152
八、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153
九、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160
十、注意右转弯限行 164
十一、进出非机动车道 164
十二、牵引故障车 164
十三、特种车违法行为 165
十四、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的违法行为 167
十五、通过立交桥 167
十六、通过铁路道口 168
十七、通过隧道 169
十八、注意避让校车 170
十九、车辆停放 171
二十、灯光的使用 175
二十一、高速公路安全驾驶 178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81
第九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置 186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86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置 187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91
四、行人与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94
五、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95
六、公安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理标准 196
附录 262
附录A 容易混淆的交通标志、标线 262
附录B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68
附录C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