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总则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调整范围 2
第三条平等原则 3
第四条 自愿原则 4
第五条公平原则 5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6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6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8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9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9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11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 12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15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 20
第十四条要约 20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21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24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25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26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26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27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28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30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31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32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32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33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35
第二十八条延迟承诺 35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 35
第三十条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36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36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 37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39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 40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41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41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44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44
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45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 48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51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52
第四十三条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54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55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55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59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 62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63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66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69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72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73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73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78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79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83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86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87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88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9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91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91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92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93
第六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 94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94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96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98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99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102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03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108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109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112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112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120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123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12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26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 126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127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 129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134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134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135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 135
第八十四条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136
第八十五条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 140
第八十六条从债务的转移 140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140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141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142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144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46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146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146
第九十三条合同的约定解除 147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147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148
第九十六条解除合同程序 149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149
第九十八条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 154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法定抵销 155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 156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 156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 157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 158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158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的效力 159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 159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60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160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163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64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64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165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赔偿责任 165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166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172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173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174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174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175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175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 17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176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债权责任竞合 177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78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的适用 178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178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178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 183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的监督 184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184
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时效 184
分则 185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85
第一百三十条定义 185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192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193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194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9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196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201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 201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202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的期限 202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202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203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204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205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207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207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208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209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09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210
第一百五十条权利瑕疵担保 211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211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212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213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214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 215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216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216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217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219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220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221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221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223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223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224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224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225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 226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 227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227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228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229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229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229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 229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31
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 231
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条款 232
第一百七十八条履行地 232
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233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233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233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234
第一百八十三条安全用电义务 238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238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239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 239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244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244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245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246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246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247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248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 249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250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250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252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 252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253
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合同的担保 254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254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254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 255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256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 257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的确定 257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265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266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266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267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267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267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 268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269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 269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270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271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272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272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 273
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274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274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 276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277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 277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278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279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282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283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283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84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285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286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287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288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289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289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292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295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297
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 297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298
第二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299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的行使 300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 301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302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310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11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12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313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314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314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321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322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324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 324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338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 340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344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345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346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347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348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348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349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交付 350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350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351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354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355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356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356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357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359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 359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374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374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376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380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381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381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383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384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384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385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386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387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387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388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389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390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91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392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39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93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 393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 393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 394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394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 395
第二节 客运合同 395
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 395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396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396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396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396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397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 397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 398
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398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398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403
第三节 货运合同 404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404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404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404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405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405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406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 406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407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407
第三百一十三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408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408
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 408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 410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414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414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414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415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415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415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41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7
第三百二十二条定义 417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418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419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 421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422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426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429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429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431
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 431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432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433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34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434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435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436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438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439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439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440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441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442
第三百四十二条种类及形式 442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444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445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445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446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447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448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449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449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450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453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453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454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454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455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 455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457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457
第三百五十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458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460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461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62
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463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463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465
第三百六十五条定义 465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 466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466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 466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 467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467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468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68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469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469
第三百七十五条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472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472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的返还 473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货币等的返还 473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474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474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475
第三百八十一条定义 475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475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476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 476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的交付 477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 477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478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 478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479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479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480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482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 483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484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488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489
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 489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489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490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490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491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491
第四百零二条间接代理 492
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492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493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494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494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495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495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495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496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499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500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 500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501
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 501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501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502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502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503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503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提存 504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504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505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适用 505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506
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 506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509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510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510
附则 511
第四百二十八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511
附录 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 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520
后记 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