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立案与受理 1
1.进一步加强立案受理 1
2.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3.当事人有权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中产生的新的争议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4
4.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5
5.诉讼中的和解能否重新起诉 8
6.司法调解确认能否重新起诉或申请再审 9
7.债权人就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争议可以另行起诉 10
8.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
9.案外人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不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 14
10.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诉性 15
11.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16
12.上级供销社未征得社员同意而将基层供销社整体转让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6
13.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18
14.基于同一纠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19
15.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 23
16.因借款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又基于借款人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24
17.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25
18.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27
19.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28
20.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0
21.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的,可合并审理 31
22.二原告基于同一事实,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所诉系不可分之诉,应当合并审理 32
23.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的,该诉讼的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33
24.将诉讼客体合并审理不需事先经过当事人同意 34
25.诉的主体完全相同,诉讼标的不同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属于诉的客体合并的范畴,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34
26.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35
27.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能否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 36
28.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37
29.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的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38
30.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作为被告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 39
31.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法院不应受理 42
32.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择一而诉,应依债权人选择 44
3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45
34.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46
35.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 47
36.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应当由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不属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 48
37.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部分请求被法院释明另行主张后,可否再行提起民事赔偿纠纷之诉 48
38.对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予受理 49
39.在有专门政策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相关政策约定了争端解决程序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其起诉 50
40.当事人的案涉行为涉嫌行政违法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 50
41.涉军案件的范围和军队单位、军人、军属的界定 51
42.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 52
第二章 管辖 54
43.案件诉讼标的额和管辖法院的确定 54
44.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 55
45.当事人不能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56
46.变更后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56
47.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权 57
48.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能以让与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约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58
49.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58
50.代位权诉讼司法管辖与仲裁管辖的冲突如何解决 59
51.债权人对境外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61
52.协议管辖的条件和无效的情形 62
53.约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 64
54.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的效力 65
55.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67
56.双方约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有效 68
57.劳动合同是否允许协议管辖 69
58.当事人约定管辖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时的处理 69
59.因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并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70
60.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分别协议约定不同管辖法院的处理 71
61.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诉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72
62.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的协议是否有效 73
63.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处理 76
64.当事人约定级别管辖是否有效 76
65.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由原约定法院管辖 78
66.违反专门管辖规定的管辖权协议应认定无效 79
67.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问题 82
68.管辖权上调性转移的案件种类和程序 83
69.管辖权下放型转移的条件和程序 84
70.如何把握“下放性转移”中“确有必要”管辖的实体标准 85
71.在共同诉讼中,原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88
72.责任竞合案件的协议管辖 89
73.因合同性质争议产生管辖权争议的,应按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特殊要求来确定合同性质 91
74.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城市,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5
75.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6
76.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97
77.法院不能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 99
78.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程序 101
79.管辖权依法确定后,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101
80.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2
81.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管辖权争议案件中的认定 103
82.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规避法律争夺管辖的处理 104
83.居间合同的履行地为居间行为地 105
84.级别管辖应坚持管辖恒定原则 106
85.明确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实际联系”标准 107
86.严格解释排他性管辖协议 110
87.双方约定转让的标的名为企业资产,实为投资者权益,不属于不动产,故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111
88.我国法院和域外法院都有管辖权,一方当事人已向域外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否受理 111
第三章 诉讼参加人 114
89.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114
90.外国人是否可以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 114
91.外国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管理人能否作为当事人在中国参加诉讼 116
92.代理律师能否代表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 117
93.公民请求支付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报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7
94.当事人委托他人以他人名义与金融机构签订理财协议被骗,不能以自己名义向金融机构提起财产返还的诉讼 119
95.税务机关不适宜以原告身份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119
96.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裁判文书的效力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 121
97.注意区分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 123
98.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125
99.企业未经清算即终止的,由其主管机关作为诉讼主体 128
100.名称变更后的公司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129
101.涉及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案件应列谁为当事人 130
102.村民小组诉讼权利的行使 131
103.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损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133
104.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提起诉讼或放弃起诉权利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诉权 134
105.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主债务人未参加诉讼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应追加主债务人参加诉讼 135
106.民事诉讼并不以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为必要,但当事人不到庭难以查明案件事实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136
107.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送达开庭传票可以仅送达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其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 136
108.受送达人避而不见,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137
109.慎用公告送达 138
110.人民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的谈话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 140
第四章 证据 142
111.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142
112.禁反言的规制 144
113.对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146
114.正确理解适用举证期限(新的证据、证据失权)规则 148
115.证人的适格性 159
116.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的实现方式 161
117.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经质证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162
118.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163
119.认真审查和正确看待鉴定意见 165
120.鉴定报告超过载明的有效期,能否再作为证据使用? 167
121.当事人申请鉴定与举证时限问题 168
122.当事人申请鉴定与人民法院的审查职责问题 169
123.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处理 171
124.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规则 172
125.存在瑕疵的质检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 173
126.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 176
127.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认定 179
128.法官审查鉴定意见的辅助方法 181
129.专家辅助人作证规则 182
130.当事人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后又致函予以撤销,能否采信 183
131.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和方法 184
132.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189
133.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虽然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在本诉中实现相应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作相应释明 190
13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被告未到庭,原简易程序中被告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可作为判决依据 191
135.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情形 192
136.不能仅以盖章与签字的先后作为认定合同真伪的证据 194
137.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应当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证据。不能提供的,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合同文件原件真实 195
138.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196
139.举证妨碍的规范对象包括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198
140.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200
141.交易习惯举证责任承担 201
142.格式条款举证责任承担 202
143.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203
144.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公证证据的审查 203
145.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206
146.抗震救灾期间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如系原件,在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在地震中灭失的如何处理 208
147.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208
148.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212
149.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213
150.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诉讼证据的运用 215
151.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谕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关联性的,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216
第五章 调解程序 218
152.调解适用的案件范围 218
153.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219
154.所有权人以调解方式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调解无效 221
155.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222
156.律师事务所与被代理人约定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的条款,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223
157.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无效 224
158.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一方当事人的起诉,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如何制作 225
159.达成调解协议后是否可以撤诉 226
160.案件部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法院可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涉及未到庭参与该调解协议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应该依法作出裁判 227
161.各方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未达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裁判 228
162.案外人可以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 228
163.民事调解书能否公告送达 231
164.民事调解书能否留置送达 232
165.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就执行一审判决 234
166.在案件上诉期间内,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另行组织 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234
167.法院调解的原则及对协议内容的审查 235
第六章 一审、二审程序 237
168.如何区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237
169.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不真实,法院能否裁定驳回起诉 240
170.被告在诉讼审理阶段履行了义务,但原告仍坚持诉讼,如何 处理? 241
171.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应如何处理 242
172.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于形成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在没有当事人依法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 243
173.人民法院能否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宪法》规定作为说理或者裁判的依据 244
174.关于民事裁判文书中对人民法院司法性文件的引用问题 245
175.法律条下分几款的,应如何表述 246
176.在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如何表述罚息的计算方法 246
177.判决书落款日期应如何确定 248
178.鉴定费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 248
179.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没有申请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在上诉时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249
180.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 250
181.关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收取诉讼费问题 251
182.抗诉案件,当事人上诉是否应当支付诉讼费用 251
183.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当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 252
184.对外国企业不能仅依据中文译名不同为认定其是否同一主体 252
185.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53
186.公司滥用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54
187.未在原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确有正当理由,不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55
188.追加当事人申请的审查 256
189.一审法院对法定期间增加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二审经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257
190.当事人对驳回其起诉的裁定不服的,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的内容 257
191.当事人在二审中可以放弃一审的部分诉讼请求,但不得改变一审的诉讼请求 258
192.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259
193.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处理 261
194.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262
195.对同一案件两次发回重审是否违背《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62
196.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第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应予受理 264
197.当事人上诉明确提出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属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发回重审 266
198.原审判决虽无明显不当,但与关联案件的判决认定将形成根本冲突,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案件应发回重审 266
199.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 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67
第七章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 268
200.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重要作用 268
201.邮寄送达的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269
202.不得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270
203.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273
204.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274
205.小额诉讼程序的释明 274
206.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275
207.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 275
208.小额诉讼程序如何向其他程序转化 276
209.如何制作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 277
210.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 277
211.小额诉讼程序的调解 278
第八章 民事公益诉讼 279
212.积极稳妥审理公益诉讼 279
213.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79
214.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281
215.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282
216.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284
217.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284
218.民事公益诉讼中数个原告起诉的处理 285
219.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285
220.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 286
221.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286
222.民事公益诉讼其他程序的法律适用 287
第九章 案外人撤销之诉 288
223.案外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288
224.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 289
225.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称谓问题 290
226.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 291
227.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收取以及相关制裁措施 292
228.撤销之诉的救济问题 293
229.正确处理案外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关系 294
第十章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297
230.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重要意义 297
231.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管辖问题 298
232.司法确认程序的申请和受理 298
233.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 300
234.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内容 300
235.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的形式 302
236.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 303
237.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303
238.司法确认案件裁定后的法律后果 305
239.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期限 307
240.司法确认裁定书的生效时间 308
241.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处理 308
242.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的司法确认 309
243.司法确认裁定错误的救济 310
第十一章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312
244.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 312
245.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 313
246.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的审查标准 313
247.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如何收费 314
第十二章 督促程序 316
248.督促程序案件的管辖 316
249.适用督促程序案件的受理 318
250.督促程序的终结及后续诉讼 319
251.督促程序终结后续诉讼程序问题 320
252.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处理 321
253.拖欠劳动报酬的可申请支付令 323
254.追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案件 324
255.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 327
256.终结督促程序以前对异议的审查 327
第十三章 再审程序 329
257.审判监督工作要把握好利益平衡 329
258.要把握好审判监督自由裁量权的限度 329
259.审判监督工作中对司法政策的把握 330
260.准确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标准 331
26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规律 331
262.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的,如何处理 333
263.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335
264.审查再审申请的合议庭一般应当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36
265.以法定再审事由成立作为裁定再审的标准 337
266.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的范围 339
267.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43
268.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346
269.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 351
270.未依法回避以及枉法裁判再审事由所涵盖的审判人员的范围 353
271.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事由的认定 354
272.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一般不得申请再审 355
273.再审事由、抗诉理由以及再审请求之间的关系 355
274.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前后,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当事人和解或者撤诉的如何处理 357
275.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363
276.申请再审期限新规定的适用 367
277.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新规定的适用 368
278.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规则 369
279.案外人可以就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71
280.案外人不能以调解书约定债权人有权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372
281.案外人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申请再审 373
282.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案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处理 374
283.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74
284.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直接作出裁定 376
285.再审审查程序中可调解与和解 377
286.只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标准 378
287.对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错误之处作出审查认定 379
288.申请再审人在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再审的,只要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内,人民法院不应拒绝 379
289.统一再审事由的适用 380
290.关于当事人变更理由申请再审的问题 382
291.当事人放弃或者不积极行使一审、二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又据此申请再审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83
29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定再审,应当符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这两个条件之一 383
293.当事人在代理律师参与下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同意并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的款项,不能以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愿为由申请再审 384
294.“显失公平”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385
295.股东代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公司申请启动再审 386
296.商事审判中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列再审审查事由的把握 387
297.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原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原审查部门审查 389
298.人民法院经再审驳回对一审调解结案民事案件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 390
299.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原生效判决又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91
300.哪些情形下可以终结再审审查 395
301.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395
302.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396
303.再审案件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399
304.再审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已经询问的事项,在再审审理程序中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402
305.再审期间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标准 403
306.按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是否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标准 405
307.经法院多次审理的案件的案号如何确定 405
308.对于瑕疵裁判予以维持的,应当同时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和《审判监督解释》第37条的规定 406
309.瑕疵裁判的效力起算时间仍然应当从原生效时间开始计算 407
310.指令其他同级法院再审的案件能否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408
311.民事案件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审理中能否适用新施行的司法解释 409
312.民事再审案件审理中如何处理新的证据以及因未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的相关责任承担的问题 410
313.在原审程序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再审程序是依二审程序审理时,被遗漏者参加了再审程序,该案也可调解结案 412
314.当事人根据原判指引在另诉中已实现合同解除后的应得权益,其再对原判解除合同的认定申诉一般不予支持 412
315.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若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重审 414
316.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哪个部门审理 415
317.再审法院提审审理后能否指令原一审法院重审 416
318.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417
319.检察机关抗诉所针对的民事判决已非发生效力的最终判决,属于抗诉不当,依法不应再审,人民法院对此种抗诉不予受理 418
320.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如何质证 418
321.检察机关能否对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420
322.争议工程款是否结清的事实对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 421
323.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 422
324.《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的期间虽属不变期间,但只要申请再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过再审申请,此后哪个法院最终受理,都符合法律规定 422
325.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 423
326.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不应再对该生效裁判进行审查并再审 424
32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425
328.当事人出于诉讼风险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案外人对已转让债权所涉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应予以驳回 426
329.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原告申诉后,法院如何处理 428
33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案件是否都应当再审 428
第十四章 仲裁 430
331.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 430
332.退休法官担任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430
333.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 431
334.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能否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体 431
335.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认定 432
336.仲裁庭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担保合同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担保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涉及其作为担保人部分的裁项的理由成立 433
337.仲裁机构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决 434
338.仅约定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处理 435
339.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 438
340.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地,仲裁地约定不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且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审查涉案仲裁协议的效力 441
341.当事人没有约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442
342.未明确载明仲裁委员会名称,仅约定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443
343.涉案仲裁裁决违反《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应予撤销 445
344.人民法院应否依职权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 446
345.当事人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48
346.关于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再审 450
347.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450
348.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452
349.主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从合同中的保证人 452
350.尽管提单背面约定了提单正面所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但提单背面并入条款的约定不产生约束提单持有人的效力 454
351.仲裁程序存在轻微瑕疵的处理 455
第十五章 执行程序 457
(一)执行立案 457
352.民事判决书应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内容 457
353.执行程序中我国领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证明手续 458
354.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他人是否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460
355.判决确定的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461
356.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的,是否立案执行 463
357.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是否应重新立案 464
358.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 464
359.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65
360.确认之判不具给付内容不予执行 467
361.执行依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且具体确定 468
362.行政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468
363.因再审而中止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469
364.在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已经修改的情况下,对申请执行期限问题的异议审查,应当参照法律修改后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精神处理 470
365.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 472
366.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应当受理 474
(二)执行措施 476
367.执行工作基本原则 476
368.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 476
369.涉军民事案件的执行 477
370.关于强制拍卖 477
371.限制被执行人对外出租查封标的物是查封裁定当然具有的法律效力 479
372.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前已查封的房地产是否有期限限制 480
373.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 481
374.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扣划裁定具有控制财产的效力,可对抗其他法院后续的执行措施 482
375.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484
376.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查封标的物的替代物 484
377.在先查封法院解除查封前,轮候查封法院裁定的效力无法得到实现 485
378.如何理解“核准登记” 486
379.人民法院能否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查询有关单位的开户资料 487
380.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程序 488
381.关于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问题 489
382.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查封药品批准文号 490
38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属于其正当权利,亦不构成过错 491
384.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 493
385.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494
386.法院可以执行债务人涉嫌诈骗所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 494
387.能否以执行标的物不可分为由,在执行房产时将属于案外人的土地使用权合并执行 495
388.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496
389.关于规避执行的应对 497
390.如何防范被执行人与他人勾结,倒签合同、虚构房产买卖事实,规避执行 498
391.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如何处理 500
392.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可按非判决法院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501
393.暂缓执行期间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04
394.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首先应当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505
395.给付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给付,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08
396.《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对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这一前提并未区分具体情形,故只要符合该条件,即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510
397.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财产进行查封时,是否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511
398.抵押建筑物的,抵押标的物包括该建筑的相关附属设施;抵押物剩余值的返还 511
399.无论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法院均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应当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514
400.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时可否对抵押物进行查封和处分 515
401.强制拍卖抵押财产是否必然导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 517
402.在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时,法院能否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519
403.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营结算备付金等专项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 519
40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 521
405.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人民法院不宜冻结和扣划 522
40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可有条件冻结和扣划 523
407.企事业单位、机关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党组织的党费、工会经费账户内的经费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 525
408.社会保险基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 528
409.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不得执行 529
410.人民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资专户上的存款进行扣划 530
411.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划拨 531
412.法院能否执行总公司已收取的资金和调拨给子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 533
413.人民法院可以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 534
41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险理赔款项时,保险公司对该款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535
415.对人身保险费能否强制执行 536
416.对购买股权所拖欠的余款是否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537
417.人民法院执行村集体财产是否应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537
418.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 538
419.执行程序中裁定以物抵债时,应当考虑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利益 538
420.执行法院根据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作出房产过户裁定,能否因案外人异议而撤销 539
421.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是否还要对标的物进行价格评估 540
422.对执行完毕的房产,所有权人未过户又将房屋出卖,法院能否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产过户到新买受人名下 541
423.租赁权成立在前、查封在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第三人依租赁合同对查封物的占有 543
424.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时如何处理 544
425.对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和普通金钱债权在同一房屋上竞合的处理 546
426.案外人拒不接收强制迁出不动产上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549
427.继续履行合同类判决的执行问题 550
428.替代履行的主体可以包括申请执行人 554
429.如何在执行程序中除去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 556
430.在被执行人财产整体评估价远远超出执行标的额,且可以分段评估、分层处置的情况下,不应进行整体拍卖 557
431.拍卖机构与竞买人关于延长法院指定付款期限约定的效力 558
432.执行拍卖中竞买人逾期支付拍卖价款是否应重新拍卖 561
433.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的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 562
434.拍卖人和竞买人在拍卖中恶意串通,导致拍卖不能公平竞价的,应当裁定拍卖无效 563
435.执行程序中处置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不需要事先经政府审批同意 564
436.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不能替代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政审批程序 565
437.判决确定交付地上建筑物的执行中,能否直接裁定变更该地上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及工程批准许可证照权利人 566
438.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566
439.执行依据被撤销后,能否对执行拍卖的标的物实行执行回转 567
440.买受人与拍卖行串通导致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568
441.三次拍卖流拍后变卖财产,法院是否可以降价处置 569
44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否只能通过联合通知规定的省高院向省人行查询这一种方式 570
443.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进行罚款、拘留 572
(三)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572
444.关于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572
445.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573
446.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应以作出裁定时开办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出资是否到位为依据 574
447.能否以注册资金与实际投资不一致为由,认定股东出资不实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6
448.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对因出资不实而被追加的股东应如何处理 576
449.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579
450.被执行人死亡时的处理 580
451.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上级单位为被执行人 581
452.上级主管部门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582
45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583
454.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584
455.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股东出资不到位导致公司注册资金不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股东将公司股权变卖,新股东加入,应当追加原股东还是新股东为被执行人 585
456.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裁定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86
457.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合作人为被执行人 586
458.不可执行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财产 587
459.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时可追加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587
460.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的追加 588
46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的执行 589
462.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将审理时未列为被告的主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590
463.对执行程序中确立的担保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591
464.法院能否以行政审批文件追加外资企业股权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592
465.被执行企业产权转让,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承担 593
466.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后可否直接裁定由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代为履行 595
467.法院可否以出资不实为由将已经转让股权的开办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 596
468.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将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主体 597
469.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 597
470.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物的,能否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598
471.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的个人财产 599
472.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600
473.案件委托执行后,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由受托法院作出 601
474.被执行人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变更重新组建公司名下而侵犯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为被执行人 602
4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603
(四)执行和解 604
476.债权人就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争议可以另行起诉 604
477.关于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 606
478.第三人在和解协议中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属于执行和解还是执行担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如何获得救济 607
479.执行中对执行和解纠纷的审查范围 608
480.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还是二审达成的和解协议 612
481.注意区分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和执行担保的不同效力 617
482.案件有多名被执行人,在部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仍需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已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618
(五)执行监督 619
483.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619
484.协助执行义务人在诉讼保全时没有提出异议,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不应支持 620
485.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功能定位与裁判范围 621
486.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624
487.案外人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意图解决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 627
488.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约将其所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案外人实际尚未取得股权,其有关停止执行案涉股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628
489.关于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629
490.如何处理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633
491.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买卖,不能产生对抗债权人依据现有抵押登记状况申请执行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效力 634
492.在刑事案件赃款追缴过程中,当出售不动产所得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和受害人时,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635
493.债权人作为债务人所持有的在案外人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对该股权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36
494.法院查封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637
495.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38
496.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没有损失的,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39
497.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能否参与分配 643
498.判决确定的债权人死亡后,执行法院还应否执行判决确定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643
499.被执行人如果认为生效判决中确定的内容存在错误,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645
500.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裁定是否也要相应撤销 646
501.对超范围查封的执行裁定采取何种方式纠正 646
502.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不能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卖的财产进行执行回转 647
503.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 648
504.当事人错误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应承担赔偿责任 649
505.债权人出具收据是对债务人的一项附随义务,债权人不履行该义务的,债务人比照提存的有关规定进行提存,并无不当 650
506.执行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才可以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 651
507.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的处理方式 652
508.执行监督中能否抗诉 654
509.涉执行标的仲裁裁决对执行的影响 656
510.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否由法院依职权提起 660
5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各有救济功能,不得重复适用 661
512.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虽然一方当事人参加仲裁审理过程,但其始终对仲裁委管辖提出异议,不能视为其接受仲裁委的管辖 662
513.在仲裁裁决将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效力进行审查 663
514.当事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审查结论,双方当事人不能对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665
515.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当事人应否到场 666
516.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起算 666
517.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实体审查对象原则上应限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667
518.法院围绕哪些内容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监督 670
519.除非明显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执行程序中将实体审查的对象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本身 672
附:关键词索引 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