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韦伯比较社会学的特点与局限 1
二、文化内的比较:韦伯有关西方法律发展史的理念型建构 4
(一)理念型地建构西方法律发展史 4
(二)形式的—理性的法律 7
(三)“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共时性意义: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之间的选择性亲近关系 12
(四)“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贯时性意义: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西方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15
三、文化间的比较: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19
(一)官民各有所司 20
(二)自治的氏族、村落与法律的实际运作:以家父长制的氏族亲属关系为准 20
(三)中华帝国的行政与法律:家产制的行政与法律 23
(四)中华帝国的司法审判:自由裁量的、不可预计的“卡迪审判” 25
(五)缺乏个人自由权与私法的规定 28
(六)缺乏专业法学教育与专业法律人阶层/(七)缺乏自然法思想与形式法学 31
(八)缺乏独立自主的法律与司法发展 34
(九)将两千年中华帝国的法律视为少变化的整体 35
四、对韦伯比较法律社会学的批判 37
(一)方法论上的批判 37
(二)方法论上的可能出路 43
(三)中国传统法律多值逻辑的实际运作:以清代州县司法审判为例 47
1.以“例”补“律”: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一 51
2.“情”、“理”、“法”: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二(以滋贺秀三的研究为出发点) 57
3.“官方审判”与“民间调解”: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三(以黄宗智的研究为出发点) 93
4.“官方审判”、“民间调解”与“神判”的互补: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四 117
5.“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五(以“淡新档案”的研究为出发点) 125
五、结论:超越韦伯,理解传统 155
附录一:由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兼论法律解释学、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的关系 158
一、前言 158
二、萨维尼开创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由法学的历史主义到法学的实定主义 161
三、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 175
四、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 183
五、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历史法学派作总结 188
六、结语 197
附录二: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两大面向 200
一、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之一:西方法律发展史 200
二、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之二:法律是一种 社会行动 207
代跋 一个华语社会学家的努力与追求 214
后记 223
索引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