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绪论 1
第一章 破产制度之社会机能 1
第二章 我国破产法上之两种制度 5
第一节 和解制度 6
第二节 破产制度 10
第三章 破产制度之立法主义 15
第四章 破产法之沿革 19
第二篇 本论 25
第一章 总则 25
第一节 和解及破产之共同要件 25
第二节 和解及破产事件之管辖 36
第三节 破产法之效力 39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之准用 42
第二章 和解 47
第一节 法院和解 47
第一款 和解之声请 47
第二款 和解声请事件之审查及公告 53
第三款 监督人及监督辅助人 59
第四款 和解开始之效果 63
第五款 和解债权及其申报 67
第六款 债权人会议 73
第七款 对于异议及和解可决之裁定 77
第八款 和解认可之效力 80
第九款 和解程序之终结 87
第二节 商业会和解 88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95
第三章 破产 103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其效果 103
第一款 破产之宣告 103
第二款 破产宣告之效果 118
第二节 破产程序之特别机关 127
第一款 破产管理人 127
第二款 债权人会议 135
第三款 监查人 142
第三节 破产财团 145
第四节 破产债权 148
第一款 破产债权之意义及其行使 148
第二款 破产债权之范围及顺位 159
第三款 破产债权之申报 165
第四款 破产债权争议之处理 168
第五节 财团债权 172
第六节 别除权 183
第七节 取回权 192
第八节 抵销权 199
第九节 撤销权 208
第十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 216
第十一节 调协 228
第十二节 复权 248
第四章 罚则 253
第一节 总说 253
第二节 义务违反罪 254
第三节 诈欺破产罪 255
第四节 诈欺和解罪 257
第五节 过怠破产罪 258
第六节 和解及破产贿赂罪 259
附录 263
附录一中华民国破产法草案初稿说明书 263
附录二 台湾高等法院所属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注意事项 269
附录三 最高法院判决及裁定要旨 271
附录四 司法行政部释令 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