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第一章 关乎生死的辩护 9
第一节 辩护权:被告人最基础的权利 9
一、辩护权的普通法传统与近代的发展 9
二、辩护权在美国法中的确立与完善 13
三、获得律师辩护权意味着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权 22
第二节 死刑审判:最严重的刑罚、最特殊的程序 26
一、合乎宪法的死刑:死刑与第八修正案 26
二、死刑的特殊程序 30
第三节 死刑辩护 34
一、辩护很糟糕,后果很严重 34
二、死刑辩护质量低下的原因分析 38
第二章 评判辩护质量的尺度 50
第一节 斯特里克兰案之前的探索 52
一、“嘲讽正义的闹剧”标准 52
二、“合理有效的辩护”标准 56
第二节 斯特里克兰案:缺陷+损害的双重检验标准 73
一、基本案情 74
二、斯特里克兰案确立的双重检验标准 77
三、关于斯特里克兰标准的批评 83
四、对斯特里克兰标准的补充 95
第三节 斯特里克兰标准的最新发展 98
一、时代的发展与观念的变化 98
二、新世纪的三份死刑无效辩护判决 102
三、三起判例的实践意义 109
四、目前清晰传达的讯息和未来扑朔迷离的方向 115
第三章 更早、更多与更好 120
第一节《刑事正义标准》与《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指定与辩护表现指引》 120
一、修订历史与内容简介 121
二、地位的改变:从迪科斯特案到罗姆佩拉案 123
第二节 更早:预防永远比救济有效 125
一、合理的指定程序 126
二、对死刑辩护律师的培训 127
三、辩护行为的具体指导 127
第三节 更多:更多的投入才会有更好的回报 129
一、工作报酬与工作量 129
二、专业人员配置 130
结论 132
附录一:经典判例 135
一、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州 135
二、威廉姆斯诉泰勒 180
三、威金斯诉史密斯 205
四、罗姆佩拉诉宾夕法尼亚州监狱管理局 250
附录二:规则指引 282
一、美国律协《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指定与辩护表现指引(2003年修订)》 282
二、美国律协《死刑案件中辩护团队减刑职责补充指引(2008年)》 309
参考文献 319